本
文
摘
要
希望能有一个好的结果
案例1:(高额借贷纠纷)
三亚市吉阳区的李某与王某为同事,2020年6月,王某因急需用钱向李某借款20000元。王某承诺每月会支付李某500元利息,直至20000元欠款还清,李某同意借款,并要求王某将利息承诺写在借条当中并签字。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王某按照每月500元的利息标准支付给李某共2500元。但2020年12月王某离职后,便停止每月向李某支付利息,前期李某找王某索要利息时,王某均找各种理由推脱,后期便不再接听李某电话。李某无奈于2021年5月某日,向三亚市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委派调解员对案件展开初步调查。调解员通过电话与李某沟通得知,李某希望通过调解让王某立即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3000元,如果调委会的介入无法使王某还钱,其将去法院立案起诉。
随后,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到了王某,将其约至调委会面对面沟通。王某表示,因先前急用钱才向李某做出了每月500元利息的承诺,后因其失业缺乏经济来源,已无力偿还每月500元利息。此前王某找李某协商多次,希望能更改欠条中的利息条款,其会尽快还清债款,但遭李某拒绝。出于无奈,王某自2020年12月离职后,便不再向李某支付利息。由于经济困难,王某表示,的确难以支付利息,但李某若是愿意,其保证每月最低还款1000元。
了解事情经过后,调解员梳理了本案争议焦点:王某所签字的借条中,每月500元的利息是否合理合法,李某自2020年6月开始,借给王某的20000元欠款本金加利息累计金额应还多少才是合法合规的。
调解员经过认真的调查了解,基本掌握了纠纷情况并梳理清楚案件的争议焦点。2021年7月某日,调解员将纠纷双方约至调委会进行现场调解。
根据前期掌握的情况特点,调解员认为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较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于是将纠纷双方分开,逐个进行谈话。调解员对李某表示,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有明确的规定,并非可自行决定收取多少利息。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起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李某与王某二人之间约定的利息,如果超过欠条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那么李某的行为将涉嫌放高利贷。
听了调解员的普法解说,李某连忙询问调解员,其与王某约定的每月500元利息是否合法,调解员告诉李某,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四倍则为15.4%。王某所签的借条中每月需支付利息500元已超出了本金20000元年息15.4%的规定,所以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利息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经过一番明法析理,李某沉默不语,调解员继续趁热打铁,表示王某离职后断了经济来源,所以才无法立即偿还所借欠款。王某后期不接电话确实有错,但也是因为不知该如何面对李某的催款才出此下策。根据目前的情况,王某依然还款困难,李某即便施压恐也难以立刻收回欠款。与其这样相互对抗,不如一起协商想办法解决此事。
经过调解员几番耐心劝导,李某表示,不再要求王某支付利息,且愿意与王某一起想办法解决此事。
调解员又与王某进行沟通。调解员告诉王某,欠李某20000元是既成事实,李某催还欠款亦为顺理成章。王某作为欠款人,偿还欠款是义务,不能以经济困难作为欠债不还的挡箭牌。另外,私人借贷一定要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对他人做出利息承诺。不能因为急借钱就随意立“保证”,承诺给他人高额利息,这样既不合法,又徒增将来的还款压力。经过调解员的劝导,王某意识到了先前的所作所为确有不妥,表示今后会管理好自己的财务收支,没有紧急情况不会再管他人借钱;就算有急事借钱也会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不会再轻易承诺高额利息。王某表示,近日已找到收入还算可观的工作,愿意分期将2000元欠款还给李某。
经调解员的撮合,纠纷双方又直接面对面进行了磋商,最后李某同意王某提出的分期还款计划。双方在友好的氛围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王某确认欠李某20000元欠款;
2.王某已支付李某2500元利息,现李某自愿放弃额外的利息诉求;
3.王某将分5期偿还欠款: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每月30日前王某支付给李某4000元;
4.如王某未按时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李某可要求王某一次性还清剩余所有款项;
5.李某在收到所有款项后,不得再就本案纠纷向王某主张民事权利。
经回访,双方均对调解表示满意。【案例点评】
时下,民间借贷纠纷屡见不鲜,借款方由于急于拿到借款往往随意承诺高额利息,并不考虑后期的还款压力,故还款时极易发生反悔赖账的情况。本案中,王某因为急于拿到借款,向李某承诺高额利息,而李某被高额利息所诱惑,便借给王某20000元。调解员以高额利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点,把控整个调解的全过程,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平台公平、公正、客观的第三方优势,采用援引法条和以案释法的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赢得当事人信任,最终取得双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
案例2:(相邻权纠纷)
2021年3月某日晚,永寿县某村村民霍某在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雇佣司机从外地运送5车建筑垃圾用来铺设自己猪场的出入路面,并将建筑垃圾堆放在郝某甲、郝某乙的猪场门前。因建筑垃圾倾倒在自家养猪场门前,郝某甲和郝某乙上前制止霍某,但霍某不以为然,三方因此发生口角,僵持不下。
第二日一早,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此事后积极介入,并将三方邀请到村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过程】
到达调委会后,调解员先着手了解纠纷起因,因各方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向当事人了解事件情况。
郝某甲和郝某乙表示,大家对霍某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都不满意,他二人在上前劝阻过程中,霍某不仅未对此事给予合理解释,而且出口伤人,这才导致纠纷发生。并且二人担心建筑垃圾随意倾倒会造成环境污染,甚至有可能导致养殖场发生疫病,全村养殖户都要跟着受损失,因此要求霍某将建筑垃圾运走。如果霍某坚持要倒,那么需要对建筑垃圾进行疫病检测,监测结果确定没有疫病感染可能,霍某才能倾倒,而且要倒在霍某自己的猪场门前,不能影响二人养殖场通行。同时检测产生的费用应该由霍某自己承担。
霍某称,建筑垃圾是用来铺设自己猪场的出入路面的,不影响别人的通行, 因此和其他人没有关系。并称这些建筑垃圾是否会导致疫病,村民说了不算,应该有专业机构鉴定了再说。就算是倾倒垃圾不对,郝某甲、郝某乙二人不分青红皂白上来就横加指责,自己心里也不舒服,所以发生了冲突。
了解纠纷起因和双方意见后,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劝解,缓和了双方情绪,再根据各自责任进行法律法规宣讲。
在与霍某的沟通中,调解员向霍某重点宣讲相邻关系的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霍某辩称,他倾倒垃圾只是为了填埋路面,并不影响他人通行。至于倒在郝某甲、郝谋乙二人猪场门前,是因为该处有空地,且便于施工,再加上施工很快,所以也是暂时倾倒,根本不会影响别人。
调解员见状,进一步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调解员指出,霍某从外地运回建筑垃圾未进行必要消杀,不符合目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存在污染环境的隐患,也可能会危害本村村民身体健康。如果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霍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因为这些建筑垃圾造成生态破坏,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霍某要承担修复责任。
同时,调解员也向霍某耐心解释,虽然倾倒建筑垃圾填埋路面,看起来是很小的一件事情,但是关乎全村疫情防控和生态保护以及规划,不能因为自己一个人的行为,影响了全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霍某认识到自己行为存在不妥之处,答应会妥善处理。
调解员再与郝某甲、郝谋乙二人进行沟通,指出霍某的行为虽然有不妥之处,但是二人阻拦方式也欠考虑,不能上前就指责阻拦,更不应出口伤人,应该借助村集体的力量予以规范处理。经过调解员的劝解,郝某甲、郝某乙二人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愿意向霍某表示道歉。【调解结果】
经协商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霍某将堆放的建筑当天内如数运走,并将现场打扫干净进行消毒;
2.郝某甲、郝某乙二人向霍某表示道歉,霍某表示接受;
3.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双方自觉遵守,若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为倾倒建筑垃圾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本起纠纷中还隐藏着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如何全面调解本起矛盾是调解员需要做好的首要工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没有急于划定双方责任,而是耐心听取各方意见,了解纠纷起因,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普法、细致讲解,同时注重对纠纷可能适用的法律法规做到多方位援引,力争以法理消除当事人的激动情绪,也注重以情动人,暖心化解纠纷,达到案结事了的双赢效果。
案例3:(交通肇事)
2018年3月19日15时50分许,郑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重庆市某内环快速道路行驶时,与在此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张某某被送到重庆市某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伴脱位,甲状腺功能亢进,双足甲状腺囊肿,双方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的支付及后续理赔发生争议。他们都认为对方应该先行承担相关费用,己方不愿意或无能力承担相关费用。双方争执不下,最终一同到负责本次案件调查处理的重庆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寻求解决,重庆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情况下找到重庆市江北区第八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员予以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迅速理清案情,明确调解思路。组织双方到调解室展开调解,就争议问题进行判定。
(一)这是一起发生在内环的人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是本次事故的关键
针对双方都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本次事故责任这个问题,调解员在听取了双方叙述、查阅监控视频及查看了该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后,还原了事发经过。张某某步行进入这条道路属于重庆城市快速道路,其相关管理办法及制度都是参照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和制度施行的,对于行人是严格控制并且禁止进入的,张某某因一些原因错误的走上了此路段并且还在车道上横穿,对道路上车辆的整车行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之规定,虽其主观上不是故意走错道路上了内环道路,但是在最高限速100千米/小时的内环道路上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车辆的正常行驶,调解员认为其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较大责任。而郑某某驾驶渝XXXXXX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虽然郑某某驾驶车辆未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但在大白天未下雨视野较好的情况下依然未能注意到前方的障碍物,对本次事故的直接发生也产生了作用,调解员认为其应当承担本次事故一定责任。
在进一步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沟通后,调解员的分析也初步得到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同。于是调解员继续做事故双方的工作,并且把分析的过程及结论告知双方当事人,也得到郑某某及张某某家属的认可,至此双方决定先初步按照主次责任(责任承担比例为7:3)的方式来处理遇到的问题及纠纷。
(二)人伤事故伤者还在医院需要进一步治疗,费用如何支付
在落实了本次事故按照主次责任承担赔偿后,当务之急就是解决伤者治疗问题,即马上要解决医疗费问题。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张某某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伴脱位,这个伤情医生告知要马上做手术治疗,不能拖延,需要立即商量一个方案出来,调解员就把双方争执很宽泛的问题转化成一个马上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协调双方一起来处理。因交通事故的案件车辆方都购买得有相应保险,于是郑某某在核实确认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购买有交通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后,郑某某决定申报保险,积极配合伤者治疗,并且愿意先行垫付1万元医疗费给伤者,尽量不耽搁前期治疗。张某某家属方在得知自己在本次事故中可能承担较大责任以后,毕竟是自己家属受伤,也愿意先行做手术治疗,先把伤者治疗好了再说其他的,于是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积极配合,很快凑足了伤者张某某的前期治疗费用。又因为本次事故还引起了张某某自身疾病,即甲状腺功能亢进,双足甲状腺囊肿,在治疗时候也需要一定药物控制,调解员在给伤者家属详细解释了用药方面的问题后,伤者家属对于这部分费用也表示理解,并与车方约定这部分费用如果保险公司不承担,他们自己也愿意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至此,针对医疗费的问题得到完美处理。
(三)在伤情稳定后后续理赔如何开展
在双方把伤者目前医疗解决方案落实后,调解员又把后续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理赔的方案告知了双方。因郑某某驾驶渝XXXXXX小型轿车购买有交通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本次事故中也应该会承担相应责任,郑某某也愿意积极配合伤者理赔,于是双方约定,在伤者伤情稳定后一并到保险公司去协调处理。张某某及其家属也愿意接受这个方案。调解员一番耐心的沟通和协调,使各方当事人都认识到自己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不再继续为了前期费用而争吵,都愿意积极去处理本次事故,双方达成合意。【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郑某某先行垫付1万元医疗费。
2.郑某某去保险公司申报交强险1万元医疗费。
3.张某某及其家属垫付其他费用。
4.伤情稳定后,按照主次责任(责任承担比例为7:3)解决后续全部赔偿。【案例点评】
在城市快速道路,车辆速度都比较快,是禁止行人通行的,但在重庆一些区域,道路情况不是那么理想,行人偶尔也有错上内环的情况发生,容易引起人车伤亡事故,本次事故还算损害结果较轻(内环道路范围经常发生死亡事故)的案件,本案处理过程中,有几点值得学习:
一是以专业的法理分析,在公安机关做出认定前,全面的分析案情,初步确定一个双方当事人基本都能认可的责任比例让双方接受,并且按照这个方案去落实前期工作。使双方在前期不知道责任如何下,各应该承担多少责任的情况下,明确自己的责任,不再全盘否定这个事故,使极度矛盾的双方能找到共同点,为后续调解打下基础。
二是理清当务之急,即马上解决医疗费问题,把当事人全案的矛盾转化为前期矛盾和后期矛盾,先解决掉前期矛盾,并且给出解决后期矛盾的方案。这样就让双方当事人能确实的坐下来解决问题,让伤者能得到妥善的治疗,家属也不用为了医疗费担忧,让驾驶人员也积极配合不推托自己的责任,也为后续完全解决本次事故纠纷打下坚实的基础。案例4:(合同反悔)
张某某是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某房屋的所有权人。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但在签订合同仅两个月后,张某某提出因儿子要办婚事,需收回出租的房屋,要求李某某搬离。此举引发李某某的不满,李某某认为有租赁合同在先,房东不能随意要求搬离。双方争执不下,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来矛盾更是不断升级,从口角冲突升级为肢体冲突。
2021年6月某日,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社区居委会的上报后,当即指派调解员介入调解。【调解过程】
为促使调解顺利进行,调解员首先通过居委会和社区民警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详细情况和纠纷的发生经过,然后联系双方当事人。在征得调解意愿后,约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并邀请社区律师、社区民警共同参与。然而,调解一开始就进行得不顺利,双方当事人见面后情绪激动,并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员耐心劝导并分别听取双方阐述事情经过。
张某某表示,自己在出租房屋的时候是诚心诚意的,但是现在儿子突然提出要和怀孕的女方结婚,让双方家长猝不及防,准备婚房更是结婚中重要的一环。张某某坚持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因而有权收回,并且要求房客一个月内搬离。李某某则表示,双方订立租赁合同在先,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己有权居住在内。而且合同期为一年,自己刚搬进来,张某某就要他搬走,根本没有给他时间做准备。并表示,张某某的儿子要结婚,那是他的家事,与自己无关,双方应当以合同为依据。
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后,调解员首先让参与调解的社区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解释该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或者双方违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律师“明之以法”后,调解员开始“晓之以理”。调解员首先严肃批评了双方之前通过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错误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调解员指出,通过暴力手段不但无法解决问题,而且会使得矛盾进一步激化,现在双方只是出现软组织挫伤,如果出现更严重的危险后果,甚至可能触及刑法,最终只会两败俱伤。
在调解员和律师共同努力下,张某某承认因急需收回房屋,心中焦虑而出言不逊,对此他十分抱歉,表示愿意协商,并帮助房客找房。
调解员见状,劝说李某某谅解张某某的行为,张某某因为儿子突然要结婚感到焦虑,急着装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希望双方积极协商,从而得出一个满意的方案。李某某听后,经过一番思考,表示之前自己处理问题的方式也有不当之处,现在张某某已经道歉并愿意协商,他也愿意退一步。
最后,在调解员和律师的共同协调下,经过多次与双方的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于2021年6月某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张某某同意赔偿李某某一个半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2.李某某同意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并尽快搬离;
3.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签订调解协议十天后,张某某帮助李某某在隔壁小区找到了适合的出租房,并收回了房屋。案例5:装修往事
张某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房主,与某装修公司在2020年11月某日签订了该房的房屋装修合同。张某在2021年5月某日至上述地址查看房屋装修情况时,发现房屋装修存在马桶、花洒、浴霸、洗衣机龙头、厨房龙头与合同上品牌不同的问题,并立即与装修公司沟通,但装修公司并没有解决。
2021年5月某日,张某与装修公司在核算最后一笔装修款项时,装修公司索要的金额与合同约定的金额有所不同,张某拒绝付款。装修公司见状,停止了该房的装修工程。随后张某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了调解申请。【调解过程】
2021年6月某日,张某与装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公司代理人)参加调委会主持的第一次调解会。
公司代理人表示,事情经过基本与张某陈述的一致,但最后一笔装修款项与合同约定不同是因为增加了合同外项目,此举是为了完善整个房屋的装修工程,并非恶意骗取装修款项,装修工程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是不太现实的,装修期间难免会增加一些合同外项目。对于公司代理人的解释,张某表示完全不能理解。调解员见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决定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进一步了解双方的具体诉求。
调解员首先与张某单独沟通。张某希望装修公司能按合同约定的品牌更换马桶、花洒、浴霸、洗衣机龙头、厨房龙头,最后一笔装修款项也能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
调解员向公司代理人传达了张某的诉求,并向公司代理人解释了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公司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装修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材料使用在装修工程中,并接受张某的检验,不可以私自更换品牌。公司代理人即刻表示,马桶、花洒、浴霸、洗衣机龙头、厨房龙头与合同上品牌不同的问题确实存在,愿意就这些问题进行整改,但同时也提出,其在装修期间确实给张某家中做了一些合同外的增加项目,希望张某能除最后一笔装修款项外承担这些增加项目的费用,共计6000元。增加项目包括旧管道拆除、厨房卫生间墙面增加、地面底板加厚等装修工程,产生了人工费、物料费等,成本约6000元以上。调解员再次询问,增加项目是否事先经过张某的同意,公司代理人表示,其通过微信向张某表明过增加项目的事宜,但张某没有回应。听了公司代理人回答,调解员再次告知公司代理人,关于未事先经过张某同意就增加了新的装修工程是不对的,应该先征得张某的同意,甚至应该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新增项目,在新增项目的问题上装修施工方是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对此公司代理人表示可拆除新增项目,张某表示不同意。此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2021年6月某日,调委会再次组织调解。此次调解会上,调解员指出,公司代理人上次提出的解决方案不可行。考虑到房屋内已实际新增了合同上没有的装修工程,如若拆除,首先无法确认施工方能否恢复原貌,其次无法确认张某能否正常使用,最后也无法确认拆除过程中是否会造成二次破坏。综上所述,调解员建议双方保留新增的装修项目。
调解员告知了张某新增项目的具体内容,并与张某一同确认这些新增项目,张某对表面可见的工程进行了确认,对不可见工程不予认可。调解员见张某对部分新增项目予以了认可,便询问其能否就这些认可的项目对装修公司除最后一笔装修款项外进行一些补贴。经过几天的考虑,张某表示不愿再将整个装修工期继续延长,想尽快解决此纠纷,愿意就认可的新增项目对某装修公司除最后一笔装修款项外另补贴2000元。公司代理人表示,在此次纠纷上确实花费了较多时间成本,也不想再将装修工期继续延长,同意接受张某的补贴方案。当事人张某与某装修公司就此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自签订调解协议书时起15日内,装修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品牌更换马桶、花洒、浴霸、洗衣机龙头、厨房龙头,并完成张某家中的全部装修工作;
2.张某验收通过装修公司的装修工作后,张某支付给装修公司最后一笔装修款项4000元,并同时支付装修合同外新增项目的补贴2000元;
3.房屋维修、保修等相关事宜,双方按已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约定执行。【案例点评】
本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装修公司增加合同外新的装修项目,但在索要新增项目费用时又无法得到对方的认可,致使装修公司与被装修人产生矛盾的情况。
在第一次调解时,调解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观点,致使调解无法进展。调解员建议当事双方先行回去考虑实际情况再做打算是调解的关键,当时双方已经急于尽快结束装修工期。调解员一旦找到双方共识点,就能够较快帮助双方达成合意。调解员与张某一同确认新增的装修项目,就是为了让张某能够知晓装修公司对其家中装修的付出。另外,调解员确定装修公司的责任,使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使调解双方互相做出让步,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