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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案例(征地拆迁补偿案例)

2017年中国十大征地拆迁案例

一、 *** 违法征收拆迁,应承担全面足额的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在许水云诉婺城区 *** 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在少数住户对补偿不满未自愿搬迁的情况下,婺城区 *** 本应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强制搬迁。但在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均未依法作出的情况下,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即委托婺城建筑公司在拆除已签订补偿协议的邻居房屋时一并拆除了许某某房屋,侵犯了许某某的房屋产权。再审最终判决确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 *** *** 行为违法,责令行政赔偿。

推荐理由:本案再审判决,充分贯彻《 *** 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所规定的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明确宣示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如果当年的征收补偿少了,最高法也明确提出可依法启动再审。

二、刘建业诉新郑市和庄镇人民 *** 行政赔偿案

案情介绍:原告刘建业系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老庄刘村村民,在新郑市和庄镇老庄刘村和炎黄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有三层房屋。2014年,因“黄帝故里祭祖大典”,和庄镇人民 *** 将其划入征收范围,但原告并未看到有关房屋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2015年5月,在和庄镇人民 *** 的组织下,原告的房屋被 *** ,房内所有物品均被毁坏。后原告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新郑市人民 *** 复议决定确认和庄镇人民 *** 的强拆行为违法。原告多次与和庄镇人民 *** 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建业遂向河南省惠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庄镇 *** 履行赔偿职责。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和庄镇人民 *** 依法赔偿刘建业房屋及物品损失共计141.7552万元。

推荐理由: ***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房屋进行征收,但是公权力也不得借故剥夺公民法人私有财产,而应给予补偿。征收过程中,其行为损害公民私权益的,公民还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请求依法赔偿。房屋损失赔偿的事项包括房屋本身损失、房屋附属结构损失及屋内物品损失。本案 *** 未对征收和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即拆除刘建业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复议决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刘建业据此申请行政赔偿,未果后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体现法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可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行赔偿之诉。”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一并征收的合法性问题

案情介绍: 2016年8月30日,龙华区 *** 发布《关于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本案上诉人(一审原告)廖克平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决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推荐理由:本案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一并征收的合法性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二者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的对象、方式和标准有着本质区别,同一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同时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作区分处理,分别审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在本案中,龙华区 *** 在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时,将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集体财产一并征收,但未能提供相关征地报批和审批依据,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鉴于相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没有提出异议,且涉案土地上大部分权利人已依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协议,撤销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依法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行为违法,保留效力,不予撤销。

四、行政机关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侵犯农民个体的安置补偿权案

案情介绍:原告郑世春系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村集体的集体土地使用者,2009年至2010年间该集体土地被沙坪坝区 *** 征收,导致其土地遭到灭失,房屋宅基地、厂房被拆除。但沙坪坝区 *** 征收土地未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原告认为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沙坪坝区 *** 征收其土地时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但本案一审及二审法院均以“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判决驳回起诉。本案经再审,认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行政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据此确认郑世春为适格原告。

推荐理由:本案典型意义在于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村农民集体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张权利,作为村农民集体成员的个别村民未经授权原则上不能代表村农民集体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于同时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体的安置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五、彭女士诉商丘市睢阳区人民 *** 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

案情介绍:原告彭女士系商丘市睢阳区居民,拥有位于商丘市北海路某房屋一处。2016年2月23日睢阳区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该征收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为推进城市建设步伐,完善我市基础设施,改善北海路道路面貌,决定对北海路拓宽升级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实施房屋征收。原告认为被诉征收决定内容和程序均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征收决定。

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征收决定所涉及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征收决定范围内集体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 *** 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而直接作出涉案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程序违法。被告提供的资金足额到位证明因达不到其证明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已经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足额到位的证明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推荐理由:因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须经市、县级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征收决定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便是房屋征收决定前,未能做到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导致决定违法的典型案例。

六、实施房屋征收要先补偿后搬迁

案情介绍:原告时颖歆诉称,2017年7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 *** 了原告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颜家堡西电小区2号楼2单元5楼31号的房屋。被告的拆除行为,没有履行拆除前的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被告于2017年7月21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推荐理由:为了保障 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并在拆迁后维持正常生活,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案中,在未与原告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未取得补偿的情况下,拆除原告的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被告当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又因 *** 行为属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本院依法确认其行政 *** 行为违法。

七、李先生诉睢阳区人民 *** 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

案情介绍:原告李先生系商丘市睢阳区居民,拥有位于商丘市北海路某房屋一处。2016年2月23日睢阳区人民 *** 作出《关于对睢阳区北海路拓宽升级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该征收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为推进城市建设步伐,完善该市基础设施,改善北海路道路面貌,决定对北海路拓宽升级改造项目二期工程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原告认为被诉征收决定内容和程序均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征收决定。最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推荐理由:随着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展,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现象已较为普遍,城市在发展中对于建设项目的土地需求正在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对城中村的征收。混合型房屋征收决定是当前解决城中村房屋征收的常见征收方式。现有法律根据土地权属不同设计了不同征收程序,两种不同的征收程序应分别予以适用。所以本案当中,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却直接整体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程序,系违反法定程序。另,征收决定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同时也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未能做到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导致决定违法的典型案例。

八、王先生诉武威市国土资源局凉州区分局强拆拆除案

案情介绍:2014年9月11日,甘肃省武威市人民 *** 作出《关于新关村—荣华老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于2014年12月2日进行了公告。原告王先生其父(2013年9月病故)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原告等人合法继承上述房屋,并和征收部门据此补偿标准进行商谈。但因补偿问题一直未予谈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为此武威市凉州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5月31日 *** 了原告等人位于凉州区光明桥头东侧的房屋。原告据此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人民 *** 强拆原告等人的房屋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凉州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系被告内设机构,故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人民 *** 属于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在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即对原告等人的房屋进行 *** ,该 *** 行为显属违法,据此判决被告强拆原告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推荐理由:随着城镇化建设不断深入,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加快,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案件越来越多。在推进拆迁项目时,通常涉及的行政相对人多、影响大、时间紧、任务重,行政机关为了落实上级要求,实现政绩效果,过分追求行政效率,更容易忽视依法行政的程序性要求。本案中,被告在和原告等人未达成安置协议,而直接对原告的房屋进行 ***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彰显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公民权益,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监督作用。

九、沈先生诉嘉善县西塘镇人民 *** 行政强制案

案情介绍:原告沈先生于1999年3月30日及2000年9月18日分别和被告嘉善县西塘镇人民 *** 签订两份《土地租赁》,为此沈先生在租赁土地上修建厂房,用于生产经营。被告于2016年6月向原告口头告知征地拆迁,于7月16日向原告作出《违法建筑告知书》,要求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将组织人员 *** 。2016年7月30日,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房屋进行 *** 。原告认为被告拆除房屋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嘉善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嘉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西塘镇人民 *** 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明显违反了相关程序规定。故判决确认被告西塘镇人民 *** 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推荐理由:本案是“以拆违代替拆迁”的典型案例,即征收部门不顾历史形成原因,一味以违法建筑认定,不予补偿。该模式的形成与2011年1月21日实施的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又称“新拆迁条例”)有直接关系。根据该条例规定,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章(法)建筑”,将会被依法处理(拆除),且不予补偿。征收人正是依据这条规定,为其“以拆违代替拆迁”找到了“合法”的拆违依据。如此一来,征收人不但可以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顺利完成拆迁任务,还能为自己的拆迁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规避违法拆迁的法律风险,甚至不用支付征收补偿。但一旦这样做,就会埋下深深的违法根源,即使房屋被拆掉,征收人在事实和法律上也是无法站住脚的。

十、提供特殊需要证明材料不是申请 *** 信息公开的法定条件

案情介绍:2015年2月10日,原告穆冬梅向被告南通发改委申请公开南通市粮食物流中心项目具体的初步设计及审批材料、结果的 *** 信息,用途描述为了解、监督、取证。同年3月2日,被告告知原告补充提供该申请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用途证明材料。原告穆冬梅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要求原告补充三需要证明材料属故意增设原告义务,明显违法,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 *** 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被告公开申请信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缺乏法律依据,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 *** 信息公开答复。

推荐理由:本案涉及三需要能否成为 *** 信息申请条件这一法律问题。《 ***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 *** 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在提出 *** 信息公开申请时具有提供三需要证明材料的法定义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 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2条第(6)项规定,原告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 *** 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从本条中可以看出,申请人只具有合理的说明义务,应区别于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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