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案例一:部分单项工程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申请。
某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3个单项工程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实际未申请办理,合同金额总计669.47万元。如外围生产后勤用房及门卫工程合同价122.40万元,总建筑面积约904.86平方米;水平防渗系统工程合同价351.9万元,底库面积约2560平方米,边坡约10168平方米。
以案释法:以上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审计要求有关单位完善工程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案例二:财务基础工作不规范
某市审计局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发现,某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2018年9月支付专家讲课费6万元,所附发放明细表将原始的5万元涂改为6万元,涂改痕迹明显。
以案释法: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的规定。审计责成该单位督促社会团体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案例三:未落实安居工程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
某市审计局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计划、投资、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商业银行额外收取保障性安居工程10.5亿元的银团贷款承销费及代理费640万元。
以案释法:不符合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相关单位与金融机构进行对接,依法依规处理。
案例四:现金支付和库存限额管理不规范
某市审计局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个别单位在餐饮费、住宿费、培训费等方面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的现象,且库存现金数额较大,超出每日的限额,2017年现金明细账反映,有11个月底库存现金余额超过2万元,最高达20.20万元。
以案释法: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七条“结算起点为一千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规范现金支付行为。
案例五:预算编制不实
某审计局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2017年,某单位“公益活动”经费上年结转13.85万元,本年预算17.86万元,追减预算指标3万元,本年支出8.95万元,结余19.76万元,完成预算的31.17%。“水电费”专项上年结转15.12万元,本年预算29万元,本年支出24.56万元,结余19.56万元,完成预算的55.67%。
以案释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的规定。对此,审计责成该单位督促下属单位予以改正,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报,调减当年预算。
案例六:未按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某市审计局在对某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单位扩建工程项目经公开招标,由当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实施。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第3.7条约定必须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一周内且在合同签订前缴纳,该单位实际未向中标单位收取履约保证金,目前土建工程已经接近尾声。
以案释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的规定。审计责成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标后和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案例七:未按预算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某市审计局在对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将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企业资金作为投资,以该单位的下属单位的名义入股7家有限公司。
以案释法:违反了《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 ***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案例八: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某市审计局在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单位于2009年与某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年限8年,2016年应收取房租800000元,该单位2015年编制2016年预算时未将房租收入编入预算,当年纳入预算收入和 *** 性基金收入仅为320000元。
以案释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三十六条“各级 ***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 *** 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决算”的规定,责令市该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的规定,将所有收入编入预算,保证预算编制的完整。
案例九:无依据核销其他应收款
某市审计局在对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2016年12月该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将某电器厂等单位其他应收款6.35万元、个人借款5.69万元,合计12.05万元,转为单位支出。
以案释法: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和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规定。审计责成该单位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往来款项应抓紧清理回收。
案例十:基本支出挤占项目资金
某市审计局在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单位2017年在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安全生产保证金、外借人员工资保险等费用合计60.32万元;在文明城市创建等专项经费中列支借用人员工资保险等合计26.85万元。
以案释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各级 ***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 *** 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 *** 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审计责成该单位对预算支出情况认真进行清理,做到无预算不列支,有预算不超支。
来源:泰州市审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