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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牟某某和张某某租赁了滨州市沾化区步行街梦缘足疗店及对面平房用于容留卖淫。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滨州市沾化区**街道**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5日被沾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牟某某和张某某(已判决)经过商议后,共同租赁了滨州市沾化区步行街梦缘足疗店及对面平房用于容留卖淫。现查明,截至2018年10月9日,牟某某、张某某在梦缘足疗店及对面平房内容留刘某某、王某某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牟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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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图片来源于网络与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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