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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在上班途中边走边浏览 *** ,在途径一个天桥辅道时,遇被害人李某从其旁边经过,见周围没有其他行人,便起了色心,转身尾随李某几米后便用手勒住李某的脖子并威胁说,“不准叫!”李某挣扎反抗,王某随即将李某往天桥昏暗处拖拽,并用右手伸进被害人李某的衣服内摸其胸部、肚子和臀部,并且导致李某受伤。幸运的是,3至4分钟过后,有路人路过,制止了王某的猥亵行为,王某也随即逃离现场。次日20时许,民警将王某抓获。

事后,王某的家人赔偿了李某人民币30000元,李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人民法院认定其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罪,最终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然而,对于这样的判决,被告人王某表示刑罚过重,不能接受,表示:1、案发后自己的妻子已经积极赔偿受害人李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2、被害人的轻微伤是在挣扎的过程当中造成的,属于无意,自己对被害人也没有进行拖拽;3、自己只是摸了被害人的胸部和臀部,肚子只是在伸进衣服里面无意间触碰到的。而且自己没有抓,只是摸。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也表示:被告人在强制猥亵妇女的时候发现有人过来,放弃了继续对被害人进行猥亵,说明其危险性低,情节轻微,可以考虑予以免除刑事处罚。

对此,检察员发表意见: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在一审判决当中已经给予评价,一审判决已经采纳被告人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是初犯、偶犯等意见,并且已经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王某供述:在当天自己在上班之前喝了一点小酒,在路途当中是边走边浏览 *** 上面的性感美女照片,走到天桥辅道的时候碰到一个穿包臀裙的性感女子,自己当时不经多看了几眼,由于自己也受 *** 的 *** ,于是便起了色心,尾随她走到一段较暗的路段之后,便用左手勒住她的脖子,说“别动,打劫!”

那名女子当时就叫,我就立马用左手顺势捂住了她的嘴巴,那名女子就不叫了,并说,“我身上没有钱,要不我把手机给你吧。”我说不要。因为我当时的目的根本不是打劫,是想满足心中的欲望。于是我就把她拽到往后3米左右,更暗的地方,说,“只劫色,不劫财。”说完那名女子就用脚往后踹我小腿和性器官。

整个过程当中我一直在她背后用左手勒住她的脖子,接着我用右手摸她的胸和肚子,摸了有十几二十秒之后,我开始把右手伸进内衣,把她的胸罩往上推,揉了她的左侧 *** 有七、八秒钟,后因该女子反抗,我开始用右手往她的裙底里面想伸去摸她的下面,当时还正在捏住她的左边臀部的时候就被人发现了,然后我就逃跑了。

最终,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解析:

1、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罪所侵犯的权益客体为他人性的权利,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的男性和女性;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满足 *** 以外的 *** 望。

本罪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行为有:直接对他人进行猥亵;间接要求他人对行为人或者他人进行猥亵;强迫他人对自己进行猥亵;强迫他人观看猥亵行为。

本罪所讲的猥亵和侮辱其实都是对他人性权利的侵害。

2、丈夫对自己的妻子可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吗?

可以。但是由于丈夫和妻子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必须得要求在公然的情况之下才可以构成本罪。

3、犯本罪的会被判几年?

一般情况之下会处以五年以下,如果是聚众或者是在公共场所和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会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获得被害人的原谅就可以逃避刑事责任吗?

不可以,已经构成犯罪的,对社会是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被害人的原谅只是一个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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