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笔者近期正在办理一起 *** 案,经阅卷及会见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该案是认定 *** 证据不足,间接证据相互矛盾,无法印证,直接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定案依据不足,尚有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为寻求更多思路,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十余份性侵无罪裁判案例,现就其中一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王某涉嫌强制猥亵案、 *** 案做简要案例分析。
案 情 简 介
2007年7月,被告人王某1与王某12结婚,组成再婚家庭,婚后王某1与王某12及王某12的长女魏某12、次女魏某1(1999年6月出生)共同生活。魏某1于2013年12月2日放学后离家未归,次日返回家中。12月6日晚,魏某12、王某12责问魏某1找男朋友之事,魏某1称自己被王某1 *** 。12月7日,魏某1在王某12、魏某12及证人孟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警。魏某1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称:在北京市大兴区家中,其多次受到王某1性侵,对三次印象较深,第一次是2012年11月或者12月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王某1用手抠摸魏某1的 *** ;第二次是2013年5月初的一天9时至12时许,被告人王某1强行奸淫魏某1,但未能插入;第三次是2013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1强行将魏某1奸淫。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坚称自己从未对魏某1实施过性侵害。
裁判时间线索:
2015年6月11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判王某1无罪,原审被告人王某1未提出上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015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抗诉;生效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6年8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7年1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抗诉。裁定生效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
2018年5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抗诉,维持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控王某1犯强制猥亵、 *** 罪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在案证据:
1、被告人王某1供述:否定存在性侵
2、被害人魏某12陈述:指称被性侵三次,出庭陈述与庭前笔录存在多处矛盾。
3、证人王某12、魏某1证言:二人系被害人亲属,证言无法直接证实性侵行为发生,只是听被害人说存在被侵犯。
4、赵某证言:被害人男友,出庭作证证言基本事实与其在公安机关的证言相矛盾。
5、证人贾某、杨某证言:无法直接证明存在性侵
6、现场勘查笔录、书证、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部分书证存在瑕疵;现场勘验笔录无法证实有性侵行为。
证据分析:
性侵害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证明犯罪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一对一”的供证模式下,简单地采信被害人陈述或者被告人供述都是不正确的,可能会放纵犯罪或者冤枉无辜。对于被告人不供认,直接证据缺少,仅有被害人陈述作为唯一直接证据的案件,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能否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就成为判定该案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主要标准。
一、本案指控有罪的直接证据矛盾,证明力较弱
本案指控犯罪并与指控事实具有关联性的均为言辞证据,对言辞证据的审查。第一,要注意个人不同的言辞证据是否矛盾,第二,是与其他证人的言辞证据是否矛盾,第三,对言辞证据还应当审查证据的证人的作证能力、作证内容是否符合常识、是否符合常规经验法则。(一)被害人陈述。尽管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具有诬告王某1的动机,但是被害人自身陈述亦无法真实具有真实性。被害人陈述与三名关键证人的证言存有矛盾之处,更为关键的是被害人自己庭前陈述与当庭陈述亦存在矛盾。因而,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较为薄弱。(二)证人王某12、魏某1证言。二人系被害人亲属,证明力相对较弱,证言无法直接证实性侵行为发生,只是听被害人说存在被侵犯;赵某证言:被害人男友,出庭作证证言基本事实与其在公安机关的证言相矛盾。其一,赵某当庭虽陈述其对性侵存在怀疑,但来源于被害人,且其自我猜测性、臆断性判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二,此三人均为本案关键性证人,但因三人身份与本案被害人形成特殊关系,应审慎判断,王某12与魏某1之证言来源于被害人,无法确定具有真实性;其三,赵某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尤其是对于性侵发生时间,甚至月份产生矛盾性陈述。(三)被告人始终否认存在性侵事实,对于指控犯罪来说属于零口供。因而,对于指控犯罪有参考价值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人王某12、魏某1证言、赵某),而该直接证据本身证明力较弱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待证事实不能达到供证一致。
二、本案间接证据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依据2021年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案当时的刑诉法与司法解释已失效,为不拘泥案件,现用现行法律予以分析)第140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1)证人贾某、孟某、纽某证言:无法证明存在性侵行为。(2)现场勘查笔录、书证、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部分书证存在瑕疵且对于性侵行为是否发生无实际证明价值,现场勘验笔录无法证实有性侵行为。现有间接证据,无法相互印证,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据间接不能得出有罪结论。
(三)依据经验法则判断的前提系以客观证据为前提
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为对家庭内部具有照顾、看护关系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猥亵、 *** 行为。从被害人的指控来看,再结合被告人的品行和欺骗被害人母亲的事实,确实可以站在经验法则的立场上先入为主的“推定”被害人所述存在的概率较高。但“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刑事案件定罪证据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以概率性的经验法则来降低甚至代替证明标准。经验法则的应当严格限制适用,且经验法则应当站在证据证明的事实基础之上,在无事实基础,仅靠经验法则判断是片面的。
综上,本案指控犯罪的被害人陈述这一直接证据相互矛盾,且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直接证据证明力薄弱;证人证言来源于被害人转述,真实性无法查实,其他证人证言对于待证事实不能起到切实有效的证明作用,且证人庭审证言与庭前证言无相矛盾,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各言辞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指控犯罪的形成的证据体系无法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注:本案案号(2017)京刑再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