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新十条在我看来,对p2p网贷的健康发展,是必要而不充分的,且中间仍然夹杂着以概念解释概念。
1,项目和资金是否一一对应,和平台持有投资人资金及建资金池并无必然联系。
3,信用中介和信息中介概念既不易分清,也不一定准确。一个卖房子的中介还得去看看房子质量,有时还需要受托评估房屋价值;仅仅登出房屋信息就收费,估计买卖双方都不同意。类似地,p2p如果只做信息中介而把信用分析留给普通投资人,则不够尽职 - 引入第三方做信用评级从效率和费用上来看都不实际,尤其考虑到这次监管还对p2p本身的风控能力有准入要求。
6,如果按照一一对应来对接借和贷,则不存在流动性风险。这个监管原则源自于银行在做资金池里遇到的风险,不适合原本应该1对1的p2p.
7-9,基本是概念性要求,操作性差。
10,这是一个四条红线之外较新的理念,对部分平台有较大的约束作用。但如果理性地看,怕大额拖垮平台是因为假设了平台本身的隐性担保以及担心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前者本就不应该是平台应该所承担的,后者则需要CBRC和地方金融局联合监管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从纯粹投资风险考虑,与其对贷款‘额度做限制,倒不如限制每个投资人的投资集中度。 (我个人认为这条更多的是考虑到p2p的定位问题,不应该和银行抢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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