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2021年,海口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市民日常生活中的焦点、热点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稳步推进执法监督工作,查处一批违法案件,罚没款2.4亿余元,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市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选取十宗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告。
1、海南递鲜勃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案
案情简述:根据举报线索,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海南递鲜勃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存放国产鲜牛肉、进口冻牛肉等产品,标签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产地。经查,当事人通过某购物APP线上线下渠道批发销售盒装牛肉,其标签与国产省外牛肉实际产地不符。当事人还存在分装销售进口冻肉类产品未在包装上保留原产品全部信息、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
处理决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7591.15元,罚款1890000元的行政处罚。
2、临沂商城桂鲁货物托运部运输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某物流点卸货场,查获孙某省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518件(编织袋装)一次性不可降解PE塑料购物袋,上述涉案物品属《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禁止名录内规定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系当事人临沂某货物托运部李某才雇佣孙某省从山东临沂运输到海南海口案发地涉案货值约76000元。
处理决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518件,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海口秀英慧康餐具包装厂储存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根据举报线索,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海口市秀英区向荣路某化肥厂仓库依法对海口秀英某餐具包装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厂A3仓库(盖碗仓库)和A9仓库(筷子仓库)发现一次性塑料杯、碗、碟、餐盒和袋子等产品,产品外包装标注材质为PP(聚丙烯)、PVC(聚氯乙烯)、PE(聚乙烯)、PS(聚苯乙烯)和PET(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均为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经查明,该厂库存的上述产品共计119个品种,6514箱产品,货值256863.9元。
处理决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6514箱,罚款256863.9元的行政处罚。
4、海南旺桦源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根据举报线索,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到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海榆中线依法对海南旺桦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卸载刚刚到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存放到仓库。经核实,该公司共购进塑料制品1226箱,货值18328元。经查明,上述塑料制品的材质为PP、PE等,均在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中。
处理决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1226箱,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海南东泓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根据举报线索,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海南东泓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委托检验机构对好日子好碗等13个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好日子好碗、降解500方盆等10种产品主要成分为聚丙烯(PP),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上述10种含有聚丙烯的塑料制品,在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内。该公司生产的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具数量为1255箱,货值44992元。
处理决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1255箱,罚款160000元的行政处罚。
6、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案情简述:根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转供电专项检查工作安排,通过询问调查,调取用户销售报表及有关税务发票等方式,对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有关电费收费行为进行检查。经查,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当事人以自定收费标准0.87元/度的价格向该小区居民用户收取电费总金额2961996.45元。当事人以0.6095元/度的 *** 定价标准向供电部门缴纳总电量4914192度,电费总金额2962206.27元。上述两项以实际价格差额核算,当事人实际每度电比 *** 定价多收0.2605元,期间共计向该小区居民用户多收电费882852.74元。
处理决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2852.74元,处罚款264856元的行政处罚。
7、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海口市民服务智慧联动平台的投诉举报工单,市民反映其购买的63平方的户型在宣传时有飘窗,而实际却没有飘窗,存在虚假宣传欺骗购房者的情况。经查,当事人通过样板房展示、置业计划书图文描述的方式对房屋的内部构造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了房地产销售市场的竞争秩序。
处理决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8、海口琼山椰坤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述:根据商标注册人的举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口琼山椰坤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海之蓝”“五粮液”“贵州茅台”等专用权的白酒共计146瓶,货值金额共计128793元。
处理决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产品白酒146瓶,罚款206068.8元的行政处罚。
9、海口海沪宁医学美容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局接到违法线索,海口海沪宁医学美容有限公司经营的产品“NEOSTRATA Prosystem30% CitricAcid”无中文标签,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17日购进“NEOSTRATAProsystem 30% Citric Acid”进口化妆品10 瓶,购进价格为5040元/瓶,购进金额共计504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决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1 瓶,没收违法所得19708元,罚款74244元的行政处罚。
10、海南米丰食品有限公司从事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按要求备案且受委托生产经营食品案
案情简述:根据举报线索,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按要求备案。当事人受安丘潍大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47包 1.25Kg手撕鸡产品,货值金额235元。当事人从事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按要求备案且受委托生产经营食品。
处理决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77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