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万先生在基本农田里种了5000多棵大树。如果仅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来看,遇上征收他是不能获得赔偿的。但当地修高速 *** 把树清除了,万先生起诉,最终法院却判 *** 违法,得赔偿万先生损失。
这是为什么呢?
万先生租吉林公主岭市桑树台镇农民的承包地种树。后因长双高速公路公主岭段改扩建工程建设,这块土地在征地范围内。
公主岭市 *** 以书面形式发布了高速公路(公主岭段)拟征地、拆迁通告及补充通告。之后长双高速公主岭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关于限期清除长深高速公主岭段占地界内苗木、大棚等地上物的通知》,要求占地界内苗木的栽种人及大棚经营者限期清除。
再之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确认万先生实际所有的符合赔偿标准的林木数量为5524棵并据此作出评估,将林木补偿款发放到公主岭市桑树台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但万先生未领取。
后来这些树被施工单位强制清除。万先生不服,告到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将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 *** 的,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行政机关应予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 *** 。
本案中,被告除作出过《关于限期清除长深高速公主岭段占地界内苗木、大棚等地上物的通知》外,均未履行其他行政程序就对原告的涉案地上物实施 *** ,剥夺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且涉案的“通知”不是行政处理决定,故被告 *** 原告涉案地上物的行政行为程序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行政行为已实际执行,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对该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万先生有获得行政赔偿的资格。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公主岭市 *** 强制清除万先生种植的林木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作出赔偿。
在这起案件中还有个争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任何人是不能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业的,但万先生是在基本农田上种杨树。但为什么还有资格获得赔偿呢?
就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作出解读。他表示,万先生本不具有获得地上物补偿的权利,但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清除,剥夺了万先生自行救济的权利,导致其栽种的林木不能及时自行处置,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所以说,在征地案件中,是与非、赔与不赔,涉及到专业法律知识,不是那么简单明了的。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之下,拆迁户会更加明确自己的处境以及 *** 最终结果的可能性,也会获得更好的 *** 效果。”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