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有黑必扫
有恶必除
有乱必治
有“伞”必打
4月23日,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举行。会上通报:当日上午,全省11个州市的28家中、基层法院公开宣判了36件涉黑恶犯罪案件,形成“深挖根治”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犯罪的强大合力。
集中宣判的案件包括涉黑案件3件,涉恶案件32件,涉“保护伞”案件1件,罪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故意伤害、开设 *** 、敲诈勒索、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寻衅滋事等。
其中
10大典型案例如下
案件一:陈伟等十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和绑架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伟为非法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先后纠集李洋、贾占雨、兰茂源等人,以 *** 木姐“星际 *** ”为依托,利用网络发布虚假贷款信息并提供交通旅费等手段,将被害人诱骗至 “星际 *** ”。之后,陈伟采取诱骗、威逼手段迫使被害人刘某根等十余人贷款 *** 制造赌债,并搜光被害人随身财物。同时,通过对被害人进行关押、殴打、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赎金。形成了以陈伟为组织、领导者,李洋、贾占雨、兰茂源、桂仁晴、吴子恒、包福云为积极参加者,张永华、梁超、梁平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边境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陈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李洋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判处其余被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罚金人民币4万元不等的刑罚。
案件二:刘然等七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绑架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8年1月初,被告人刘然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徐晓成、蔡迎波、徐光兴等人,在 *** 老街租赁房屋,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签单 *** 、办理贷款、高薪招工、经商贸易等虚假信息,诱骗中国公民通过云南省镇康县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 *** 老街。之后,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关押、殴打、虐待,抢走随身财物等方式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赎金。形成了以刘然为组织者、领导者,徐晓成、蔡迎波为骨干分子,徐光兴、沈德华、葛小强、彭桥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自2018年1月以来,先后作案四起,侵害人数14人,勒索钱财人民币6万元,严重破坏边境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绑架罪判处刘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至1万5千元不等的刑罚。
案件三:王广贝等六被告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7年5至7月,被告人王广贝、刘华先后偷渡至 *** 小勐拉,共谋通过诱骗他人偷越国境到小勐拉签单 *** 获取非法利益。王广贝以每月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租下 *** 小勐拉一地下室,安排赌客从中国偷渡至 *** 小勐拉,为赌客提供 *** 筹码。刘华负责接待赌客,陪赌客到 *** 签单 *** 。同年5至9月,王广贝先后组织、安排被告人王建洪等人偷越国境至 *** 小勐拉为其看守赌客。刘华先后组织、利诱中国公民张某荣等人偷越国境至 *** 小勐拉 *** 签单 *** 。对不按要求偿还赌债的赌客通过带往地下室关押、上手铐等方式进行殴打、折磨。2017年9月19日,被害人王某、杨某杰、李某诗等五人被 *** 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解救。李某诗因伤被送往 *** 小勐拉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王广贝、刘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四:周柯等六被告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
景洪市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7年7月,被告人周柯以“东恒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高利放贷,被告人玉艳、刘浩、杨建等人负责收账。该犯罪团伙多次使用非法拘禁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该组织以日利息350元每万元向龙某等人放款,无需任何抵押物,借款时即扣除当日利息,每日18时前还利息,逾期则翻倍计息。龙某等人因利息过高无力偿还,遂按周柯、玉艳的要求写下高额借条。随后,周柯指使玉艳等人通过非法拘禁、威胁恐吓、体罚打骂等手段催收欠款本息。受害人为偿还高利贷,铤而走险实施贩卖 *** 、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岩某光迫于日利息3.78万元的巨大压力而持刀自杀,造成身体严重伤害。岩某光出院后,周柯又带人到其家中催债,胁迫岩某光签署118万元的欠条,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景洪市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周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玉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余被告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案件五:岩批等五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人民法院一审,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华与被害人彭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为报复彭方,张华邀约岩崩、岩批、岩冷、岩乱等10余人殴打彭方并打砸彭方经营的小卖部。在张华等人的胁迫下,彭方被迫支付张华人民币7200元。经鉴定,被张华等人打砸损坏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210元。
2015年5月,岩批因不满某学校教师李某华对其孙子的批评处罚,邀约张华等人到学校聚集,威胁李某华赔偿巨额精神损失费、医药费。李某华被迫当场支付给岩批人民币6000元。同年6月,李某华按照岩批的要求购买价值500余元的烟、酒、肉送到岩批家做“佤族礼”。
2015年12月,被害人岩某有驾车与张华驾驶的卡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张华邀约岩批等人赶到现场。岩某有迫于压力,最终赔偿2.4万元。
2016年 4月,被害人高某过生日时不慎将其租住的由岩批所有的房屋烧坏,花去修缮费270元。岩批向高某提出高额赔偿,在岩批等人的威胁下,高某向岩批支付2万元,同时按岩批的要求购买价值5000元左右的礼品做“佤族礼”。
2017年12月25日,岩董(另案处理)以购买的钢筋重量不符为由,邀约岩崩等人将罗某生控制并言语威胁,罗某生被迫答应赔付岩董钢筋款7700元,向岩董等十一人每人支付误工费300元以及包车费200元。
西盟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对岩批、张华、岩崩、岩冷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5千元不等的刑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岩乱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六:左云朗等十一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法院一审。
砚山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在假释考验期内的被告人左云朗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与黄海向、王福江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砚山县维摩乡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2017年11月8日晚,左云朗等人因过路争执殴打普某平致轻伤二级。2018年2月9日晚,左云朗等人因 *** 争执邀约10余人持砍刀、钢管、木棒、仿真枪等恐吓、威胁山后村村民,殴打村民杨某龙。次日,左云朗等人到陈某辉家,以其在 *** 中输钱为由,向陈某辉、杨某龙索要10万元损失费。陈某辉因此精神失常,入院治疗。2018年2月10日凌晨,左云朗等人到中石化炭房加油站向一大巴车司机索要宵夜钱2000元遭拒后,将大巴车前挡风玻璃砸碎。此外,黄海向、余文森等人还多次持刀伤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左云朗等人家中查获大量铡刀、砍刀、关公刀、武士刀、藏刀、仿真枪、钢管等工具。
砚山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撤销对左云朗的假释裁定,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左云朗等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刑罚。
案件七:白忠良等八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法院一审。
江城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7年6至7月,被告人白忠良、陶国春等人先后三次分别组织村民40—50余人携带砍刀和锄头等工具到某花木公司毁坏公司财物。经鉴定,第一次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56.5532万元,第二次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72.2435万元,第三次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2.841万元。
另外,在白忠良、陶国春、赵会芳被刑事拘留期间,杨江会等30余名村民以到江城县公安局 *** 、要人等为由,不顾安保人员劝说,强行挤烂铁门冲入公安局,在公安局 *** 室旁车辆通道上 *** 3小时左右,严重扰乱公安局正常办公秩序。
江城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白忠良等被告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
案件八:张孟克等五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人民法院一审。
孟连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张孟克等人为从负责孟连县多家“KTV”安保工作的袁某宝处分得部分业务,手持长刀、木棒等作案工具对袁某宝负责安保的“钱柜KTV”大厅内的电视机、吊灯、大门、茶板等设施、设备进行肆意打砸。经鉴定,被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079万元。
2018年4月19日,张孟克指使刘东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长刀前往“金塔旺角”夜宵市场找到之前与其有嫌隙的索某,用长刀、凳子等物击打索某,造成索某轻微伤。
2014年7月16日,受吴某潮请托,张孟克、李进等人向被害人刀某尚催债,在刀某尚租住的房子周围进行蹲守、滋扰。张孟克、李进获得好处费4万余元。
2013年8月,郑某伙邀约张孟克到刀某志家向张某讨 *** 务,张孟克威胁刀某志和张某,称其叫了100多人,准备对张某和刀某志两家进行围堵。刀某志因担心家里的老人和孩子受到惊吓,同意给张孟克40万元了结此事。张孟克将收到款项中的1万多元发放给其手下兄弟,其余款项被其挥霍。
孟连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孟克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5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案件九:胡松等十二被告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人民法院一审。
马关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2年2月,曾因多次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胡松利用自己的影响力,纠集被告人刘光金、柏啟伦、蔡红等十一人,采取多次聚众、言语恐吓、戳破车胎等暴力威胁手段,向在马关汽车客运站附近非法营运的64名私家车司机收取每月每辆100元至500元不等的保护费,新入场从事非法营运的私家车每辆收取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入场费。逐渐形成了以胡松、刘光金为首,蔡红为主要成员,柏啟伦、叶华涛、王兴俊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2年3月至2018年1月间,该犯罪集团在胡松、刘光金、蔡红的邀约、组织下,固定每月10日左右,在马关汽车客运站附近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向非法营运的私家车司机收取保护费,只允许交保护费的私家车载客,撵走停车揽客的不交费车辆。前期收取的费用均交由刘光金统一管理和支配,刘光金租赁房屋提供给集团成员居住。2017年8月,因车辆增多,收费混乱,刘光金将收保护费的私家车进行统计并分配到各被告人名下,由各被告人自收自用。
另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陈杰与杨某朋因琐事相互打斗,陈杰持刀将杨某朋的左手前臂和左颈部砍伤,致杨永朋重伤二级。
马关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余被告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5千元不等的刑罚。
案件十:刘汉书滥用职权、 *** 、挪用公款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一审。
个旧市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被告人刘汉书担任金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金平县人民 *** 办公室主任期间,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刘顺荣(已判刑)经营的金平县三家寨采石场充当“保护伞”,使得三家寨采石场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得以通过年检,非法开采行为一直得以持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另外,刘汉书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郑某伟、王某银、胡某勇、李某胜等人送给的财物共计95.6万元,并在矿山开采、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以出国考察办理签证需要提交个人存款证明为由,挪用单位公款10.2万元用于银行定期存款及购买基金的营利活动。
个旧市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滥用职权罪、 *** 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汉书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云南网记者:赵岗
编辑:武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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