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见到过,房屋强拆之后现场只剩一片废墟。当然,我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在强拆操作中损失的金额,如果行政部门拆迁之前做了记录,我们还可以根据记录拆索赔。但是,如果部门不记录或不提供这些记录,那么我们怎么办呢?不了了之吗?事情肯定不是这样,下面跟随律师一起来看看。
承包土地经营果园,当地征收方:违建,拆除!
2005年,刘承包某镇造纸厂一块山东省土地北部,栽植核桃,山楂等果树。刘方认为,违章建筑果园系统的地方征收擅自建设应予以拆除,2018年10月27,组织方工作人员刘某果园的 *** 强行清除。
刘某认为,行政机关对其果园的强行清理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遂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被告强迫砍伐案件涉及的树木是非法的,被告将支付损害赔偿。
被害人:赔偿20万!法院:赔偿22万!
在庭审过程中,刘某提出,其聘请了评估公司对违法强拆造成的果园损失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估,评估有限公司经评估后认定刘某的损失为20万元。但由于我国一些物品如屋内生活学习用品、养鸡损失以及养殖金蝉的损失因灭失,受客观环境条件的限制,评估工作人员无法及时进行施工现场勘验,因此无法进行评估,征收方也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最终法院法官遵守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20000元金额。法院判决 *** 非法行为的地方行政机关赔偿共计22万元的损失。
当地征收方拿到判决后,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赔偿费用成本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故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征收方依然存在没有发展提供不予赔偿问题或者为了减少经济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二审法院需要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读过案例研究法:行政赔偿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看到这里会有读者提出质疑,而不是说“谁声称,谁举证” ? 由于刘某提供了损失的金额,根据这个说法,当地的征收方不需要赔钱啊。 你这么想就错了。 法庭到底为什么要这么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没有考虑到证明妨害情形的存在。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尤其是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违法建筑治理时,较为常见的问题是我国行政机关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便宜从事,甚至可以牺牲正当程序、不作法律文书就进行 *** 、清除的事实问题行为也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证据适用规则的负担,一般由原告主张的损失,由被告转移和损坏无法承受的有害后果的责任。
这是我们因为:一方面,强制进行拆除、清除等事实问题行为的突发性往往在客观上可以导致原告无法通过举证或难以举证其损害情况,特别是地上附着物被突然损毁后,原告很难发展提供一个物品的损害情况,故不宜将举证证明责任再加诸于原告自身;
另一重要方面,强制进行拆除、清除等事实问题行为的违法性通常在主观上反映了行政管理机关陷原告举证责任不能的过错程度,即没有给原告留出必要的、合理的自行防备、纠正或者腾迁的机会和期限,以使原告避免经济损失不断扩大或者证明损害情况,故行政权力机关人员要对给原告造成的证明妨害承担更多符合其违法情形、过错程度的相应代价。
具体而言,在权力所在、职责所在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应当了解地面上有物体存在的情况,做好强制拆迁、清点以外有关物品的标的物清除、登记、保管和逾期归还等工作,更不用说非法行使注意义务所附的行政权力,因此,被告人应当而且可能有更多的线索承担损害的举证责任。
因此,法院基于书面证据,边际事实,与意见诉状,举证责任,并利用逻辑推理,生活经验的结合,确定的是一个恰当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