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11月30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济南高新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何道云通报了济南高新区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立案庭庭长王刚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济南高新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何道云
济南高新区法院立案庭庭长 王刚
济南高新区法院法官 梁猛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济南高新区法院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紧紧围绕着力打造更高标准、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目标,立足审判执行主业,扎实推进改革创新,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各类合同、金融案件,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规则,为高新区全力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截止2021年11月29日,济南高新区法院共受理案件12366件,审结案件10565件。员额法官人均结案500件,位居全省法院前列。
01
案例一:
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土地收储提高清偿率
一、基本案情
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于1996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汽车、五金交电等批发零售。实业公司因与多家企业互保、联保导致资金链断裂,诉讼缠身并被迫停产。其主要财产即一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三宗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面临拍卖抵偿担保之债的境地。
二、办理结果
2017年10月27日,济南高新区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实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3月至2020年4月先后召开四次债权人会议,共审查抵押债权、普通债权1.38亿元,其中上亿元普通债权中包括职工债权、个人借贷和机构借贷债权,各利益相关方矛盾十分尖锐。
进入破产程序前,实业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约为3016万元。如采取破产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扣减土地增值税后仅够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债权和抵押债权,而普通债权清偿率几乎为零。因此,如何提高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和普通债权人清偿率,就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案件受理后,恰逢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为缓解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问题,拟对含实业公司在内的国有土地实施统一回收,如实业公司的土地房产能够被 *** 收储,预计将得到相应补偿6000余万元,这将明显提高破产财产的变现价值,提高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
根据济南高新区土地收储政策要求,被收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必须保证无抵押、无查封。但该案抵押权人不同意未经受偿而先行解除抵押。为此,济南高新区法院积极协调,于2019年2月20日召集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借款解除不动产抵押的议案》,明确该借款的性质属于共益债务,由土地补偿款优先清偿借款本息,实质化推进土地收储。在济南高新区法院积极引导下,管理人多方融资解除抵押,促成实业公司与济南高新区腾笼换业中心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补偿总价6150余万元。目前收储款项陆续拨发,财产分配方案得到有序执行。
三、典型意义
依法高效审理破产案件,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本案首次使用简化审理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仅用47天就完成了破产清算程序,打破了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固有观念。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把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牛鼻子”,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淘汰落后企业和产能方面的法律功能,在审理中优先适用网络司法拍卖等信息化手段,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在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逐步建立府院联动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审理过程中兼顾矛盾纠纷化解和职工权益保障,最大限度保障了民生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02
案例二:
济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某电子产业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高效有序推动两家僵尸企业破产出清
一、基本案情
济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注册成立,自2014年以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公司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自2017年1月,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员工已全部分流。
山东泰山某电子产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注册成立,自2004年以来,由于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的主营业务市场竞争力不足,转型困难,经营情况持续亏损。自2007年1月,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员工已全部分流。
两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无法继续经营。
二、办理结果
2020年10月26日,济南高新区召开“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推进会,对“僵尸企业”进行了专题调研。为确保破产企业的有序破产出清,案件受理后,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成立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专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讨交流案情,明确任务目标、时间节点、部门分工,制定了快审快结快清、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方案,有效缩短了审理周期。
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探索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加强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及时会商解决破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破产审判合力。同时,健全职工权益保障机制,法院对管理人提出妥善安置留守职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明确要求,避免 *** 的发生。健全处置模式选择机制,通过网络拍卖完成了对申请人的机器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处置变现,最大程度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促使案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依法高效审理破产案件,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本案首次使用简化审理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仅用47天就完成了破产清算程序,打破了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固有观念。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把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牛鼻子”,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淘汰落后企业和产能方面的法律功能,在审理中优先适用网络司法拍卖等信息化手段,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在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逐步建立府院联动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审理过程中兼顾矛盾纠纷化解和职工权益保障,最大限度保障了民生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03
案例三:
宋某甲、宋某乙、宋丙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依法审理保障企业正常施工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10月期间,山东省水利工程局在济南高新区刘公河(齐鲁制药产业园段)河道治理工程第二标段施工时,济南高新区某村村民宋某甲、宋某乙、宋丙等人,以之前地面清表费用未计量工程量、未支付工程款、土地开工手续不全等理由,采取在施工机械周围 *** 、向施工机械投掷石块、言语威胁、抢夺录像设备等手段,多次阻挠山东省水利工程局进场和施工,致使该工程四个月内无法正常施工。经审计,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损失共计人民币29.82万元。
二、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宋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乡镇、乡村逐渐被开发。开发过程中,土地承包施工等问题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正常施工,甚至影响我区的投资环境和对外形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阻挠项目正常施工,如果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要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 *** 。若不法分子有强揽项目工程、煽动他人哄抢施工材料、寻衅滋事、强买强卖等触犯法律的行为,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的依法审理,打击了犯罪分子的气焰,达到了“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目的,有效维护了辖区秩序稳定,进一步优化了辖区营商环境。
04
案例四:
袁某红敲诈勒索案
——惩治犯罪维护辖区稳定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会展中心“山东省植保信息交流暨农药械交易会”期间,被告人袁某红在会展中心周边自行规划摊位,袁某红以掀翻摊位、不让摆摊位相威胁,强行向在自己规划摊位上的参展商索要“参展费”。经核实,被告人袁某红共向孔某鲁等17人强行索要“参展费”共计人民币36900元。2019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在济南火车站将被告人袁某红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袁某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袁晓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交易会本是展示济南市的良好形象,同时也是企业展示品牌、塑造形象的平台,却被一些不法分子当成了发财的机遇。本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借展会、交易会等时机,敲诈勒索、强拿硬要等违法行为,对塑造济南良好营商环境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05
案例五:
潘某某诉某工程公司、某街道办等
侵权责任纠纷案
——明晰责任保障公正裁决
一、基本案情
潘某某向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在骑电动自行车沿荷花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地面泥泞湿滑而滑倒摔伤,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与各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潘某某认为,某工程公司未安全施工,任由淤泥撒落在道路上且未及时清理,造成路面泥泞湿滑致使潘某某摔倒受伤,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建设管理部、某街道办、某交警大队均有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管理的行政职能,但均未切实履行其职能,导致出现潘某某摔伤的情况,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潘某某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8.2万元。
二、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日上午10时许,潘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荷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河北村与荷花路路口附近时,因地面泥泞湿滑而滑倒受伤。受伤后,潘某某到济南临港医院就医,诊断为:左膝胫骨髁间隆突骨折;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积液;多发软组织挫伤。后经司法鉴定,潘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某工程公司承包了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某标段,工地位于荷花路附近,淤泥清出后由车辆通过荷花路运送。从其工地驶出的车辆密封不严,不断有淤泥遗撒到路面;某工程公司及环卫部门的洒水车不定期洒水,但未清理干净,造成路面泥泞。案涉事故发生地位于某街道辖区,根据区内机构职责设置,某街道办具有负责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和监管的工作职责。
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某工程公司赔偿潘某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88万元;二、某街道办赔偿潘某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9599.66元;三、驳回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工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公共道路,是指对社会一般人开放,可以同时供不特定的多数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公共道路的使用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会对他人的安全造成不合理的危险。本案中,遗撒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某工程公司作为遗撒的行为人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街道办对其遗撒行为未尽到完全的环保监管及道路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现路况较差的情况下,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对于摔伤亦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营商环境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态、社会生态、文化生态的综合反映,是一个地方软实力、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优化营商环境人人都是参与者,需要 *** 、企业、个人共同来维护。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本案中,秉承司法公正的原则,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定明晰,为辖区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06
案例六:
济南市高新区检察院诉
济南高新区某街道办事处公益诉讼案
——司法护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一、基本案情
济南市高新区检察院因黄河济南高新区遥墙段6号险工防洪台临河辅道处河道滩区及云家第二条临河辅道处河道滩区内,部分群众在河道上违章堆放大量建筑、生活垃圾,对周边生态环境、黄河水质及水中生物都产生较大危害,向济南高新区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责令某街道办事处对涉案区域堆放的建筑、生活垃圾进行清理。
二、办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济南高新区法院积极了解核实案件情况。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堆放垃圾处理情况,法院会同检察院前往涉案河道进行实地调研,随后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对现场照片等证据进行了交换质证,最终确认某街道办事处已经对涉案河道堆放的建筑、生活垃圾进行清理,履行了其行政职能,已不存在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为进一步抓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案件审结后,济南高新区法院、高新区检察院与某街道办召开座谈会总结经验,齐心协力、制定目标、明确责任,就辖区内黄河流域整改和保护工作提出安装警示牌、摄像头、新设垃圾回收站等建议,凝心聚力共创黄河流域的绿水青山。
三、典型意义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孕育了中华文明,保护母亲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济南作为黄河流域城市,加强黄河生态环境保护,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有助于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本案系黄河河道违章堆放建筑、生活垃圾引发的公益诉讼案。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对于违法堆放、排放、倾倒污染物,污染土壤,损害公众环境利益的侵权行为人,不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应当依法追究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街道办事处具有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职责,应积极履行法定责任,着力解决黄河流域环境保护问题。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了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导向,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通过实地走访勘验、座谈交流等方式,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全方位提升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质效,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07
案例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某支行
诉尹某、冉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科技赋能,为审判插上“智慧翅膀”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某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尹某、冉某签订《贷款借款合同》,尹某作为抵押人,冉某作为共有权人出具《同意房产抵押承诺书》,将济南某小区一处房产作为借款所产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向原告借款616000元,用于购买房产。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后,被告发生多次逾期,原告经多次催还,被告仍未偿还,原告遂将两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其他费用。
二、审理结果
本案中,共同还款人冉某已与尹某离婚,且尹某前往非洲工作,国外疫情形势严峻,无法参与庭审。济南高新区法院速裁团队在慎重考虑并组织多次研讨后,确定采用互联网开庭的方式进行庭审。法院在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后,通过互联网远程指导帮助尹某安装软件并调试设备,确保了庭审的正常进行,通过“云审判”实现了案件“隔空审理”,将原本程序复杂的案件在2小时内审结。
最终,济南高新区法院支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某支行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依法履行还款义务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托互联网开庭方式解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金融作为现代经济中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对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金融行业的安全稳定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济南高新区法院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及时高效地化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一步打造“起诉+调解+裁决”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平等保障各方诉讼主体合法权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存在被告分布广泛等问题,法院在推广使用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后,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电子送达,推动诉讼事务“一网通办”,让诉讼更加便捷。济南高新区法院采用互联网开庭模式集中高效审理13起类似诉讼案件,通过集约化送达方式,有效提高送达效率、有力推动案件进展,降低了金融机构诉讼成本,进一步完善了类型化、专业化行业调解机制,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08
案例八:
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与
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集中资产处置打通执行瓶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至2017年间,因项目施工事宜多次签订协议,涉及工程款6900余万元未支付,甲公司多次讨要无果,故将乙公司诉至济南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款690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且甲公司对其施工项目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乙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有多起执行乙公司的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某广场项目由乙公司开发建设,分为酒店、商场、公寓三部分,因乙公司资金链断裂,涉及众多债权债务,大量资产被法院查封(包括土地),本案中因甲公司对部分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其轮候查封的部分房产、车位已成为首查封,符合财产处置的条件。
因该项目涉及建筑、人防、消防等各个方面,大量资产被省内外多个法院查封,造成竣工验收、规划审核无法进行,且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相关权利人遍布全国各地,造成购买该房产的2200多名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证,形成历史遗留问题,对相关业主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济南高新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项目办证问题作为重点涉民生问题研究,多次开会讨论,拓思路想办法,一边调取相关资产权属证明、查封抵押材料,认真梳理核对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确定可处置财产范围,并到上述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张贴公告。通过多次与各债权人沟通协商,最终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拍卖财产达成议价协议。因拍卖资产价值大1.7亿元,涉及债权人较多,流拍的可能性很大,通过预估风险,将财产流拍后的处置问题前置,预先制定以物抵债方案,待多方当事人签署完毕后,用最短的时间最高的执行效率,顺利处置了1.7亿元资产。
三、典型意义
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依法保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让企业更好地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作用,打造“最好的营商环境”。法院作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立足司法公正,做到司法为民,在本案中,通过公正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快速高效地处置了1.7亿元资产,不仅使众多债权人胜诉权益得到实现,还解决了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办证问题,圆满解决了辖区内的历史遗留难题,为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09
案例九:
庄某、张某、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案
——火速腾房助力企业发展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机器、检测设备及厂房因一起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查封,济南市某老字号企业在司法拍卖中取得了其土地使用权,但一直闲置。现企业为重振济南老字号雄风,决定将该处闲置厂房扩建为现代化的生产车间,但被查封设备占用厂房无法腾出,影响到正常的开工建设,企业要求尽快腾空仓库的愿望非常迫切。
二、执行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了解到企业困难后,派出精干力量进行现场勘查,制定方案、解决困难,积极协调技术鉴定部门提前介入进行现场勘验、价值评估,主动邀请济南高新检察院派出检察官全程参与监督,协调大型仓储物流企业全程拆装存储。执行干警放弃周末休息,早出晚归,连续作战,仅用一周的时间便将公安机关查封至大型民营企业厂房的机器设备拆装转移完毕,为老字号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
三、典型意义
营商环境是企业的普遍关切,而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成长发展的沃土,是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本案中济南高新区法院坚持靠前服务,从企业的切身利益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心贴心了解企业需求,专业专注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为济南传统老字号民营企业解决切实困难,提前完成腾退厂房场地,保障了厂区按期开工建设,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10
案例十:
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
山东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计助推案件“破冰”执行
一、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山东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至2020年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1143.79万元,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相应款项,甲公司多次讨要无果,故涉诉。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143.79万元及违约金。因乙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143.79万元。
二、执行结果
执行立案后,通过梳理案件发现乙公司共涉及14起被执行案件,时间跨度长达3年,标的额高达3100余万元,前期案件均因无财产可执行而终本。通过走访被执行人的其他案外债权人等方式,查到了该公司的实际办公地点。因该公司一直不按规定报告财产,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对其财务室进行搜查,并扣押财务凭证准备进行审计。正是迫于强制执行的压力,企业负责人开始主动与相关债权人协商解决问题。前后共计16起案件已经全部达成和解,3200万元标的通过房屋、车辆抵账,分期还款等方式圆满解决。
三、典型意义
能否及时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是衡量营商环境好坏的重要内容。本案执行过程中引入审计,是因为仅靠正常执行工作无法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及有无履行能力,也无法掌握企业的经营资金往来和财产线索,这也是之前本案难以执行的症结所在。执行案件立案后,第一时间着手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应查尽查,线上查控与线下查控多措并举,根据案情采取实地查找、搜查、审计、悬赏等举措,真正做到“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