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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院人员名单陈欧洋简介(浙江省检察院陈艳)

【案情简介】

2018年起,宁波鲁仕公司在未经“STIHL”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许可,擅自生产该注册商标的锯链19336条,价值225120余元人民币。2020年11月23日,余姚市公安局以宁波鲁仕公司及鲁某君等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姚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余姚市检察院受案后,第一时间联系“STIHL”注册商标权利人诉讼代理人,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实现刑事、民事证据共享,解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在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STIHL”注册商标权利人要求其损失得到弥补,但对民事起诉后赔偿执行是否到位存在顾虑。余姚市检察院积极与余姚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姚市法院)协商沟通,建议探索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权利人诉求。后“STIHL”注册商标诉讼代理人在检察机关引导下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余姚市检察院持续跟进督促落实民事赔偿金履行。此外,余姚市检察院经实地走访调查后,向宁波鲁仕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针对具体生产、销售环节问题,要求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落实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建设。2021年3月29日,余姚市检察院以宁波鲁仕公司及鲁某君、鲁某嫚、鲁某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支持“STIHL”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1年4月9日,余姚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宁波鲁仕公司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鲁某君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12万元不等;同时判决宁波鲁仕公司赔偿原告单位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积极引导权利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促进民事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实现。为权利人节约 *** 司法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实现刑事民事证据共享,提供高效、合理的司法救济新途径,保障其快速便捷行使诉权。二是努力发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舅”作用,检察机关提出量身定制式检察建议,建议侵权公司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和制定相应制度,做到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引导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三是针对侵权人为本地企业、权利人系涉外企业的情况,检察机关坚持同保护理念,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充分保障涉外企业诉讼权利,改善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诚信营商形象,彰显检察机关全链条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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