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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的案例(关于拆迁案件的30个经典案例)

征地拆迁十大典型案例:房屋被“误拆”应该起诉谁?施工人员还是行政机关?

近日,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在京总部召开了2020京康“十大拆迁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会议由京康律所创始人、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主持,在京律师、实习律师参加会议。本次评选活动历时半个月的时间,通过初选和复审共有42余胜诉案例入“十大拆迁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涵盖了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违章建筑认定、 *** 、断水断电、征地补偿安置行政裁决、国家赔偿等多个方面。京康拆迁律师足迹遍布全国各地,从西北边陲到东南沿海,从塞北到江南。代理当事人多次告赢省 *** 、市 *** 、自然资源部门……,在法律轨道上推进合理拆迁补偿的达成。

今天为各位朋友们带来2020京康“十大拆迁典型案例”之一:拆迁遭遇停水停电时如何 *** ?

实际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经常就安置补偿多少产生矛盾,如果拆迁方不妥协,被拆迁人就可能会遭遇强拆。而拆迁方会以各种理由回避“强拆”这个词语,即使在拆迁权利主体很明确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其代理的四川的一个案子来为大家解析强拆胜诉的历程。

案情简介

某高速公路交通项目建设用地,于2016年12月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用地预审,该交通建设项目涉及县境内多个乡镇,高速项目建设过程中,县 *** 制订《县段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成立了高速公路县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以下称县段项目指挥部),县段项目指挥部制作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宣传手册,并向相关村民发放。

杨某系四川省县某村村民,在该组修建有住房,该房屋宅基地土地使用权面积178.18平方米。杨某房屋宅基地在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范围内。在杨某未与相关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合意且未倾取补偿款的情况下,2020年3月12日,杨某房屋被县段相关施工人员 *** 。之后,杨某通过儿媳向县公安局报案,请求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县公安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杨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复核决定,该决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维持原决定。之后杨某又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2020年6月5日,市公安局作出复核决定,该决定载明:“······当地人民 *** 及高速公路施工指挥部的人员陈述并未安排人员进行强折,不是 *** 行为;具体施工的人员在现场当日陈述系误拆,第二天又主动向当地派出所承认系根据 *** 安排而强制拆迁,但至3月24日又变更说法称系误拆,系因挖掘机师傅在杨某邻居杨乙房屋时,不清楚具体情况,将紧连在一起的杨某房屋拆除……”,该决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维持原刑事复议决定。其中,案外人杨乙位于该村的房屋宅基地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于2018年9月13日拆除。

杨某认为:县 *** 未经合法程序,将杨某房屋 *** ,县 *** 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杨某不服,诉至当地法院,请求:确认县 *** 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最后,法院支持了史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县人民 *** 于2020年3月12日组织实施强拆杨某房屋的拆迁行为违法。

依法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2020年3月 12日,县 *** 是否实施了 *** 杨某房屋的行为?2、若县 *** 实施了前述强制行为,该行为是否合法?

对此,史律师,阑述理由如下:

一、2020年3月12日,杨某房屋被某高速公路县段施工人员 *** ,该房屋宅基地现已经用于某高速公路建设。对于县 *** 是否实施了案涉强拆行为的同题。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一方面,具体实施强拆的施工人员在向公安机关陈述强拆原因时前后矛盾、多次反言,且与客观事实不符,施工人员关于误拆杨某房屋的陈述可信度极低。如拆房当日施工人员称系误拆,次日又主动到公安机关陈述称系受 *** 安排,时隔多日后又变更称系在拆除案外人杨乙房屋时误拆杨某房屋。但经查明,案外人杨乙房屋在2018年9月即已拆除,该拆除行为与案涉2020年3月12日拆除杨某房屋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何来误拆之说?另一方面,县 *** 是某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者,杨某房屋被拆除的直接后果是县 *** 实际使用该土地进行公路建设的障碍已排除,县 *** 不仅是案涉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机关,亦是本案被诉强制行为的实际受益主体,县 *** 为排除用地障碍而采取强拆行为存在客观上的可能性。故,在县 ***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及案件事实,应当推定县 *** 组织实施了 *** 杨书池房屋的行为。

二、本案系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强制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相关征收机关即使在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完相应征收补偿程序的前提下,对拒不交出土地的,也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 *** 在未依法履行征收补偿程序且法律未赋予其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形下,于2020年3月12日实施 *** 行为, *** 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2020年史主任带领下的京康拆迁律师队伍逐步壮大:京康律所扩大了律师队伍建设,新增若干位从事多年征地拆迁律师加入团队,其中更是不乏知名院校博士、硕士等专业法律人才,拥有多位超过10年以上拆迁经验的资深律师,完成了从法学功底到实务经验的全面覆盖,提高拆迁补偿,京康律所用实力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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