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说到知识产权侵权,各位脑海里想到的是什么?销售盗版光碟?窃取商业秘密?抄袭他人作品......或许很多人以为,知识产权侵权没什么大不了,顶多赔几块钱。在这里,小编要郑重地说,侵犯知识产权达到一定程度就是犯罪!
小科普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由法院的刑庭审理吗?
这里就不得不引出一个概念——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这是指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早在2011年11月,台州中院经浙江高院指定作为全省首家中级法院开始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所办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连续多年入选浙江省知识产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对全省的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起到了案例示范作用。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台州中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在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做经验介绍。
今年4月19日,浙江高院印发了《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杭州、宁波、温州、金华 、台州地区人民法院将全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
也就是说,从5月1日开始
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台州地区的
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民事案件
将全面统一由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
接下来
介绍几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案例1
郑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安利”“兰蔻”“香奈儿““雅诗兰黛”品牌日用品和化妆品。一审法院根据相关认定的事实对郑某等人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宣判后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郑某等人亦提起上诉。台州中院经审查对抗诉意见中关于部分被告人的数额认定问题部分予以采纳,最终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台州迄今为止涉案金额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涉案货物按正品估值近8.27亿元,二审认定的涉案金额为1003万元。两级法院合理适用举证责任分配、案件事实推定等证据规则,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账户来往记录等证据,对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数额进行了认定,实现了上下线之间在金额认定上环环相扣、严丝合缝,有效打击了违法犯罪,维护了司法裁判的公正与权威。本案入选2017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索引】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刑终621号
案例2
吴某等五人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未经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许可,通过网上收集盛大公司《热血传奇》游戏的登录器、源代码,进行编译整合《 *** 传奇》私服,私设服务器,向玩家出售虚拟货币“元宝”的方式进行获利。被告人吴某、刘某、曹某、刘某在明知他人架设传奇私服侵犯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为私服架设者代理广告业务,通过非法网站上发布私服广告信息吸引玩家,赚取利润。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电子软件,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分别判处刑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吴某不服提出上诉。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吴某非法经营额过高,予以纠正,但不影响量刑。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国的互联网游戏市场巨大,同时私服侵权泛滥。侵权者私自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以向玩家出售游戏虚拟货币等方式非法牟利,不但分流了游戏运营商的利润,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且由于私服随时有被取缔的风险,同时严重危害玩家的正当权益。传统观念中的私服侵权主体多集中于服务器经营者,但事实上在整个产业链中,服务器经营者为实现利润必须投入巨额广告,广告费比例甚至高达其获利的70%以上,而连接两者的唯一途径即广告中介商,所以对产业链条的中间关键环节的打击至关重要。本案中,要求被告人发布广告的私服经营者人数众多,广告发布网站服务器多位于境外,造成行为认定、数额认定取证困难。审理中,二审法院依据犯罪活动资金账户中频繁的小额入账大额出账的情况,认为符合私服广告代理的资金往来惯例,结合各被告人关于代理广告业务利润率及其它相互印证的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构成本罪,并且就低调整了部分阶段被告人的非法经营额。本案的审理为类似案件的取证、认定提供了方法,并震慑了日益猖獗的私服侵权。本案入选2014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索引】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知刑终字第4号
案例3
习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及程某、戴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习某夫妇生产假冒“水宝宝”品牌的伪劣产品,并通过网上予以销售。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17日期间,被告人程某从习某夫妇等人处购进价值人民币100多万元的标有 “COPPERTONE”“Water BABIES”等商标的“水宝宝”系列伪劣化妆品,以假充真,在网上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00余万元。程某之妻被告人戴某在该店帮助被告人程某网上接单和发货打包,期间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70余万元。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习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程某、戴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习某不服提起上诉。台州中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程某、戴某销售的涉案产品的进货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进货渠道为个体网店,原审被告人未在销售之前向进货上家对产品质量进行适当核验,涉案产品包装无任何关于质量合格或安全合格等中文标识系三无产品,原审被告人长期从事水宝宝品牌防晒化妆品网上销售,对涉案产品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等,认定原审被告人程某、戴某对于所售产品系伪劣产品应当具备“明知”的主观心态,应当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原判定罪有误,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依法判决:驳回被告人习某的上诉,改判被告人程某、戴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维持其量刑。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都涉及“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如所涉产品机构鉴定为伪劣,则构成两罪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两罪的量刑差距巨大,产品是否伪劣是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键,而其中产品销售者对于所售产品是否伪劣的主观心态又成为争议的焦点,直接影响定罪量刑。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对于所售商品是否伪劣的主观明知,应当属于“应当知道”而非“确实知道”,如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极有可能知道”,即可认定公诉机关完成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
【案例索引】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刑终563号
案例4
福丰公司、张某辉、张某泉等侵犯商业秘密罪上诉案
【基本案情】
权利人迈得公司于2009年初开始对“三通滴斗乳胶帽自动组装机”进行批量生产销售。被告人张某辉、张某泉在迈得公司工作期间,秘密窃取了该公司“三通滴斗乳胶帽自动组装机”的相关技术图纸资料,成立福丰公司生产营利。玉环法院经审理认为:福丰公司明知涉案商业秘密来源于迈得公司而加以非法使用,实施了生产、销售侵权设备的行为,张某辉、张某泉作为福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并且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定罪处罚。福丰公司、张某辉不服,向台州中院提出上诉,台州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其技术秘密,省略了研发成本,通过低价抢夺了原本属于迈得公司的市场份额,打破了权利人的绝对竞争优势,丧失了本应取得的交易机会及利润。台州中院充分利用知产审判“三合一”优势,明确了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认为应当由公诉机关对“市场上不存在与权利人技术信息相同或类似的现有技术”“不存在与权利人产品相同或类似的竞争产品”进行初步举证,再由被告人举出反证;反证成立的,裁定不构成商业秘密;不成立的,应当认定公诉机关完成证明责任。该证明标准符合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也符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需要,具有借鉴意义。本案入选2015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索引】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知刑终字第2号
保护知识产权
尊重和保护他人的智慧结晶
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具备的优良品德
同时也是法律设置的底线
千万不要去触碰侵犯知识产权的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