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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摘
要
中国是世界种业大国,而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多年来,江苏法院不断加大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7月22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3年以来,江苏法院受理一、二审涉及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335件,其中一审纠纷284件,主要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权属纠纷,积极为全国法院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工作探路,为推动种业创新、保障粮食安全作出重要贡献。
侵权故意明显,按损失额三倍适用惩罚性赔偿
据介绍,江苏法院不断加大对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于同时构成多种侵权行为的,加重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全国率先提出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对具有侵权故意、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如在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徐州市地王恒鑫农资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考虑到侵权人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方式隐蔽,权利人取证难度异常大的情况,参照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损失额的3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令侵权人承担225万元的赔偿数额,加大了对恶意侵权的惩治力度,提高了侵权成本。
通过适时转移举证责任,江苏法院加重侵权人的举证负担等方式有效降低 *** 难度,积极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探索法律空白,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江苏高院注重通过涉种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审理,积极推动农业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粮种生产和销售。
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在一起案件中,种子的父本、母本为不同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分别拥有,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江苏高院参照专利法中强制许可的规定,创造性地在国内首次判决强制双方交叉许可,既有效促进优良杂交水稻推广生产,又充分保障农业科技成果共享,对于促进实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的立法目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意义。该案获评2014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成为裁判同类案件的全国性示范。
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既缺乏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也未积累成熟稳定的实践经验。多年来,江苏法院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理论研究和裁判思路、规则的实践探索,多篇涉及植物新品种的裁判文书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50件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其中1篇还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首次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30件典型案例采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苏云
来源: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