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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灾荒是每一个国家都必须面临的问题,其不仅考验着统治者的应变能力,也检验着地方基层的行政效率,灾荒处理能力的强弱实际上是与一国的国力成正比,然而,总给人积弱与积贫刻板印象的宋朝,尽管在对外关系上面临着邻国强大的压力,对内却可稳定维持国内政治社会的发展,并延续共三百二十年(960~1279)的国运,更在中国历史的经济与文化发展上都占有一席之地,想见宋朝并非如此的不堪一击,那么灾荒时,处置灾荒的方法又有哪些呢?下面来具体谈谈!
灾荒的发生,有时情况是非常急迫的,以我国发生的四川大地震而言,第一要素是救人,将受困于砖瓦的伤员解救出,降低死亡率,能够达到这种目的是因为今日讯息传递的发达,交通之便利。反观古代宋朝,一有紧急灾害发生, *** 得透过层层的官僚系统向上传达,才能获知消息,其反应其实是备受限制的。因此,宋朝 *** 能做的并非立即的拯救人民生命,而是帮助那些从灾害中幸存下的人民,要如何使其延续生命、减轻生活的负担、让灾民自立,都是朝廷努力的范围。以下将北宋灾时救助方法分成几个部份论述之!
(一) 粮食赈给
遭受灾伤所苦的灾民,如何让其继续生存是首要解决的问题,能使其温饱才有活下去的可能,因此给予粮食通常是救济第一步。其方法有赈济、赈贷、赈粜及施粥等四种,采取直接给予灾民粮食的方式,差别在有偿或无偿,视对象与灾荒严重程度执行之。
1.粮食赈给
赈济,是指将米粮或金钱以无偿的方式给予需要救济的灾民。此救济方式历史久远,最早为春秋时代,齐国大夫晏婴曾采用之, 此后历朝史书上多有记载,北宋亦承前代之法,用于荒政上。北宋赈济灾民最早应始于太祖建隆三年(963),三月“赐沂州民种粮”, 其后采赈济方式救济记录甚多,诸如太宗雍熙三年(986)八月“剑州言谷贵,诏遣使以官粟赈饥民”、 真宗咸平二年(999)四月“先拨常、润州廪米五万石赈贫民,尚未足,请更给五万石”, 直至宋末,赈济一直是两宋主的救济方法之一。
实际上,这种无偿的赈济,对于宋朝而言,无疑是一项经济负担,然而灾害发生频仍,不能置之不理,因此,赈济的对象必须是较为贫困的弱势灾民。如真宗景德三年(1006)三月,因为开封府、京、东西、河北等处人户缺食,即下诏赈贷,但对于“孤老及病疾不能自存者”,则要求其所属行政长官“同共体量,出省仓米救济。”神宗元丰元年(1078)八月,由青、济、淄三州水灾,同样是下令受灾中“其老幼疾病无依者,自十一月朔依乞丐人例给口食。候归本土及能自营,或渐至春暖,停给。”
无偿提供粮食并非长期的,待其能回到家乡或恢复自足时,即行停止。若是被灾当地粮食不足以赈济所有灾民时,则依户等发给米粮,哲宗元佑元年(1086)开封府诸路灾伤,四月初四日,诏:“若本县米谷数少,先从下户给,有余则并及上户。……阙食之民,贫乏不能自存,或老幼疾病不任力役者,依乞丐法给米豆。”
但是属于前述中弱势的灾民,在缺粮的情况下亦同样可获得救助。另一方面,北宋 *** 也会视灾情严重的程度,适时救助灾民,通常是以灾伤分数和灾民的户等作为评断的标准。
《宋会要辑稿‧食货》中记载,神宗元丰七年(1084)六月提举河东路保甲王崇拯言:“赈济灾伤,保丁四等以下,本户灾伤及五分以上,即依常平司七分以上法。”河北、陕西、开封府界准此。
2. 赈贷
赈贷,是将赈济物资借与灾民,这些物资是需要偿还的,如同今日的贷款。赈贷的物资为米粮或是用于播种的粮种。赈贷的好处在于,借出米谷与灾民,日后仍是会归还,对于官方的储粮不会造成太大影响,虽无法救穷,但可救急,使灾民先渡过难关,待岁丰再归还米粮或稻种。然而,凡事理皆为一体二面,赈贷既有其优,必有其弊,董煟《救荒活民书》提及:“仁宗朝江南岁饥,贷民种粮十万斛。屡经倚阁,而官司督责不已,贫民不能自偿,上憐悯而蠲之。”当灾民偿还不出借贷的米粮时,基于同理心最后也只有免去其所欠米粮,其实也是人之常情,但应当偿还的还是该还,否则与前述赈济无異,又何来赈贷呢?
宋朝赈贷纪录始于太祖建隆三年(962),扬、泗地区饥荒,户部郎中沈义伦使吴越还,言:“扬、泗饥民多死郡中,军储尚有余万斛,倘以贷民至秋收新粟,公私俱利。”太祖纳其言,以军粮先行赈贷给饥民,也开启日后宋代赈贷之法。至于赈贷的利息,宋初几乎是以无息的方式贷与灾民,如开宝四年(971)“振广南管内州县乡村不接济人户,委长吏于省仓内量行振贷,候丰稔日,令只纳元数。”
3. 赈粜
赈粜,是将米粮在灾荒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与灾民。北宋太宗时期开始赈粜的救济,雍熙二年(985)四月,“江南数州去秋微旱,民颇艰食”,遣使赈贷,并“将廪谷减价出粜”。 其功能有二,一是在缺乏粮食导致物价涌贵的情形下,平抑物价;二则是为救助灾民,使其能以低价购买粮食,渡过缺粮的窘境。
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时,广南东西路物价高,人民无力负担,即下令“广州出廪米万石还官出粜,以济居民,谷贵故也。”到九月,朝廷仍是关心当地情形,故又诏:“如闻广南东、西路物价稍贵,宜令转运司、提点刑狱官分路抚恤,发官廪减价赈粜。”显见 *** 对此的重视,如物价上涨,导致人民无法负荷,成为饥民、流民,反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而,早在物价高涨之前,先行调节,既平衡市场价格,又嘉惠地方百姓,实是一举两得的良策。莫怪乎赈粜一法成为宋代历朝救灾基本方针。
然而,赈粜亦有其限制,原规定若谷价高,必须“正月半已后,方许出粜”,这有些不近人情,因此哲宗绍圣元年(1094)六月时,诏:“今后所在置场粜米,更不限时月。如遇在京斛价高,户部取旨出粜。”出粜的价格,通常是“常平只等籴时本钱”, 即是低价买进的金额出粜。至于出粜的情形与数量为何,《救荒活民书》〈韩琦平价济村民〉中有概略描述:
令诸县取逐乡近下等第户姓名,印给关子。令收执赴仓,每户粜与三石或两石。唯是坊郭,则每日零细粜与。浮居之人,每日五升或一斗。故民受实惠,甚济饥乏。即未曾见坊郭有物业人户,乃来零粜常仓斛斗者令诸县取逐乡近下等第户姓名,印给关子。令收执赴仓,每户粜与三石或两石。唯是坊郭,则每日零细粜与。浮居之人,每日五升或一斗。故民受实惠,甚济饥乏。即未曾见坊郭有物业人户,乃来零粜常仓斛斗者。
首先,出粜粮米的对象必须是地方官认可,持有证明书的下等户,一户粜三或二石米。对于坊郭有物业之人,则粜与少量米谷。如此繁复的限制,目的在使真正需要救济的人户受到实惠,而不无谓浪费救济物资。但是,也有逆向操作的例子,文彦博在成都当官时,米贵,以往皆限制出粜的数量,总是无法压抑物价,故其在“诸城门相近寺院,凡十八处,减价粜卖,仍不限其数,张榜通衢。翌日,米价遂减。”
意外达到降低米价的效果。关于对象,宋朝廷严格规定,“即不得粜与兴贩及形势之家。违者,重寘之法。”
但是,当地方仓储不足应付饥民时, *** 也征询地方积蓄之家,是否愿意减价出粜,并给予酬庸。如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二月,诏:京西诸州军昨以谷贵,虽已减价出粜,尚虑民有阙食者,宜令转运司谕辖下州军,委实有饥民之处,多方劝诱蓄积之家除留支用外,将余剩斛分散救济,仍差公干官量口数监散。内有愿减半价出粜者,亦听,并将等第酬奖,无令减克邀难及接便烦扰京西诸州军昨以谷贵,虽已减价出粜,尚虑民有阙食者,宜令转运司谕辖下州军,委实有饥民之处,多方劝诱蓄积之家除留支用外,将余剩斛分散救济,仍差公干官量口数监散。内有愿减半价出粜者,亦听,并将等第酬奖,无令减克邀难及接便烦扰。
有时 *** 鼓励商贾前去灾区粜卖,以促进灾区之复原,并给与免税优惠,如哲宗元符三年(1100)三月,河北诸郡被灾,已进行赈济措施,仍下令“其行商兴贩斛斗往灾伤去处粜卖,乞依已得朝旨,与免商税,至五月终。”
从以上三例看来,宋朝 *** 一方面禁止粜与兴贩形势之家,急难时却反倒拉拢富户减价出粜,其两者互相依存,保持着微妙的平衡。
4. 施粥
施粥,是遇到灾荒时所实行的一种最急切的办法, 毕竟它直接将食物送进灾民肚子裡,虽不一定让人饱,至少维持灾民最低限度的生命。此法行之已久,《礼记‧檀弓》记载卫国凶饥时,公叔文子施粥与饥民事。于宋朝以粥糜济民,更是普遍,诸如“遣中使诣雄霸瀛莫深沧州、干宁军,为粥以赈居民”、令淮南路发廪粟为糜粥,以济饥民”……等。
行之愈久的方法,弊病也愈多。当灾民听闻地方上施粥的消息时,手边农事摆一旁,马上蜂涌而至,因此耽误农事。真宗天禧元年(1017)三月,两浙提点刑狱钟離瑾曾上言:“衢、润二州阙食,官设糜粥,民竞赴之,有妨农事。请下转运司量赈米二万石,家不得过一斗。”转运使张宝亦言:“所部民饥,州设糜粥,外邑地远,虑废耕作。已令就给米,人日三合,颇济穷乏。”
另外,人群聚集的结果,疾病也易随之流传。神宗熙宁八年(1075)二月,诏:“闻河东路赈济饥民,多聚一处,太原府舍以空营,约及万人。方春虑生疫疠,其令察访、转运司谕州县据人所受粮计日给,遣归本贯,即自它州县流至而未能自归者,分散处之以闻。”必须使灾民各回原籍,或使之分散各处,以防生疫病。
实际上,将百姓聚集于城中煮粥赈济,不仅“饥民聚为疾疫,及相蹈藉死。”有的灾民已多日未进食,一获粥糜,立即吞之,身体无法承受,而出现得粥皆僵仆狀况,亦使施粥遭受“名为救人,而实杀之”的批评。因此,煮粥施粥还不如直接赈济米粮,让灾民留在家乡接受赈给不逐食,才是上策。为救活更多生灵,北宋 *** 不遗余力,因而救活的灾民不少。
真宗景德二年(1005)正月,命官前往荆湖北路、淮南诸州施粥赈济“令择幕职使臣强干者专司其事,长吏常按视之,每十日具所赈糜粥之数以闻。自是,全活者甚众。”天禧元年四月,查道将知虢州,“时虢州蝗灾,道既至,不俟报,出官廪米设糜粥赈救饥者,发州麦四千斛给种,农民赖以济,所全活万余人。”
官方也要求粥食的卫生,天禧二年(1018)夏四月,诏:“如闻京城作贫民糜粥,不至精洁,或糅以灰。宜遣中使按察,不得复然。” 尽管施粥的缺失再多,却是最迅速提供灾民需求的办法,适用于重大灾情或是逐食的饥民。
(二) 宽减刑税
使灾民温饱之后,次要的是减轻其负担, *** 可为的是从降低税赋开始。而宽减刑罚,也是体恤灾民的作为。
1. 倚阁
倚阁,是指将百姓到期应缴纳的赋税予以延后、暂缓的办法,以此纾缓灾民缴交赋税的压力。例如仁宗天圣五年(1027)十月,诏:“河北灾伤州军,旧倚阁秋税听明年输之。” 宋代对于倚阁的对象没有明确的限制,主要是第三等或第四等以下的人户,特别是第四等以下,另外也配合灾情程度及放税分数评断,如神宗熙宁七年(1074)十一月,河北东路转运、提举司言:“夏秋灾伤,放税八九分以上,乞倚阁第四等以下秋料、役钱及当纳去年倚阁青苗钱。” 与神宗熙宁八年(1075)二月,诏:“河东路灾伤州县第四等以下户去年秋税,及第三等以下户和籴粮草,除已倚阁外,尚理残零数,其令转运司不限灾伤分数,与倚阁。”北宋至中后期,财政拮据,给予灾民倚阁的优待,若不设有户等的局限,皆一致推迟税赋的缴纳,对北宋的财政而言将是一种负担。
至于倚阁的灾伤分数,哲宗时有这样的规定,元佑三年(1088)十月二十四日,诏:“灾伤放税及六分以下,其滞纳欠负即随放税外分数催纳;七分以上,并行倚阁。”显然放税达七分以上,是评判倚阁与否的标准。此外,倚阁所宽限的时间有多长,也未有确切数字,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候至来年夏料催纳”, 或是“有自来灾伤倚阁税赋,候丰熟日起纳。”从秋税缴纳的九月到第二年的五、六月收成缴交夏税,约十个月的时间,意即等待下次米谷收成缴纳。另一种,待丰熟日缴,则给灾民很大的弹性空间,若是連年水旱灾荒,何时能达到“丰熟”,则赋税缴纳与否可,这其中含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2. 蠲免
蠲免,即是将灾民的赋税或先前的欠税予以免除。当时蠲免的钱粮主要有三种,一是因灾荒欠下的官税钱物,如英宗治平八年(1071)二月八日,“以南雄州民有无田产而有税钱者例出役钱,诏蠲之。” 二是借贷的官钱官粮,如仁宗皇佑四年(1052)三月,“蠲江南东、西路民所贷种粮。”
三是无名逋负,如思州清河县的民户岁输刍芠,因水患积欠逋负,“后河去,犹赋之。至是积逋负十四万于数十贫户,后蠲之。”北宋蠲免的钱物如此复杂,实由于其为宋代历朝的爱民之法。开国的宋太祖,干德二年(966)四月即曾下诏,免夏租:
古之为国者,凡有灾沴,必示蠲除,虑一谷不登,则百姓失所。属自春夏,时雨尚愆,深念黎元,失于播植,所宜优恤,俾获昭苏。应诸道所征今年夏租,委在处长吏,视民田无见青苗者,与放免古之为国者,凡有灾沴,必示蠲除,虑一谷不登,则百姓失所。属自春夏,时雨尚愆,深念黎元,失于播植,所宜优恤,俾获昭苏。应诸道所征今年夏租,委在处长吏,视民田无见青苗者,与放免。
祖宗的爱民之心也影响后世的帝王,使蠲免成为日后宋代普遍施行的救济措施。仁宗时更“改追欠司曰蠲纳司,旋命近臣详定应在名物下诸路转运使,期以三年悉蠲之,每三年复一大赦,凡宿逋之总于蠲纳司者,苟非侵盗,皆得除洗。历圣相授,率由旧章,所蠲当以数百万计。”有这样的期许与典范,也难怪蠲免的数额在宋朝是如此庞大。
汪圣铎《两宋财政史》,对宋代蠲免的赋税做过研究,在此仅就北宋部份做说明,据其统计真宗年间蠲免有七次、仁宗三次、英宗三次、神宗一次,其中蠲免的数额至多与至少者皆是出于仁宗时期,以嘉佑四年(1059)以三千两百一十六万石为最多,皇佑年中的三十三万石最少,而英宗治平元年(1064)所蠲放的两税额占当年税收的百分之十八,次年则占百分之八,一般年份都不低于百分之五。
这些史籍记载的数字固然不一定精准,写在此的目的,是想呈现北宋蠲放数额所占其税收总额的比例其实是不低的,也显示出当时 *** 不吝于对百姓的照顾。
3. 宽减刑罚
荒年时期粮食不足灾民为求生存,或力有未逮,以致于触犯法律,往往被认为情有可原,因此 *** 在此予以宽减刑罚亦是一种减缓灾民压力的方法。亦即平常社会安定时,犯法都是不能原谅的,可按法条审判之,然荒歉之年不同于平时,因饥馑而成为盗贼若照原来的法律予以处置,将更易招致民变。宋代前期北邻辽国、后期邻金,西又有西夏,各国皆对宋国持以虎视眈眈的态度,其所处环境实在禁不起任何内乱,因此如何维持国家受灾时内部的稳定则显得相当重要。
仁宗皇佑三年(1051)十月六日,大理寺言:“信州民有劫米而伤主者,法当死。”帝谓辅臣曰:“饥而劫米则可哀,盗而伤主则难恕。虽然,细民无知,缘于饥尔。”遂贷之。又曰:“用刑宽 *** 慢,猛 *** 残。为政者当得宽猛之中,使上下无怨,则水旱不作矣。卿等宜慎之。”在非常时期,以仁民爱物的心为灾民着想,实属难得。
(三) 稳定物价
灾时物资供需必定失衡,如何透过政策控制市场价格,同样是荒政中重要的一环,宋代 *** 在此方面的作法主要有下列几项:
1. 罢官籴
宋代有常平仓之设,因此各路皆有提举常平官进行平籴,丰年收成稳定时,即向百姓买进,除为国家储存粮食外,亦可使价格不致下滑。如米粮歉收时,谷价益高,则不向民间收购,以防情形雪上加霜。
宋人张昷之,为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进士,其任常州通判时,即有此作为,当时“常饥,发运使急于官籴,谷益贵,公奏罢官籴,而民不流亡。”即适时而为以纾民困。又或是苏轼在哲宗元佑四年(1089)知杭州时,浙西地区先遭水淹,又逢干旱,轼即上〈乞赈浙西七州狀〉请朝廷体恤当地百姓,其中提及若省仓不缺军粮,或常平仓仍足够,即勿收购此地米粮,以防米价上扬。此二者皆为暂停官方的籴买,以缓和灾区狀况的作为。
2. 禁闭粜与遏籴
闭粜与遏籴,字面上解释,亦即不卖米、不买米之意,其二者皆是禁止米粮在市场上流动,用以导致物价攀升的举措。让米粮四处互通,由丰稔地区流向荒歉地区,维持供需平衡,是市场经济中常用的方法。有的地方官员惧于邻郡的灾荒将波及自己所属区域,故禁止所属地区之米斛流向外地,以致物价不降反涨,董煟则批评此为“见識狭陋之论”,并说:“今邻郡以吾境内丰稔,而来告籴,义所当恤。此宜物色上流丰熟去处,劝诱大姓,或本州岛岛岛岛岛发钱,差人转籴,循环籴贩,非惟可活吾境内之民,又且可活邻路之饥民。”使粮食流通的好处是多方面的,不但利己又利人。
3. 不抑米价
米价随丰年与凶年波动,这是市场机制自由调幅的结果,常平之法即是利用此特点,进行籴粜。 *** 若是强行控制物品价格,招来的恐怕就是:客米不来,若他处腾涌,而此间之价独低,则谁肯兴贩,兴贩不至,则境内乏食。上户之民,有蓄积者,愈不敢出矣。饥民手持其钱,终日皇皇,无告籴之所,其不肯甘心就死者,必起而为乱客米不来,若他处腾涌,而此间之价独低,则谁肯兴贩,兴贩不至,则境内乏食。上户之民,有蓄积者,愈不敢出矣。饥民手持其钱,终日皇皇,无告籴之所,其不肯甘心就死者,必起而为乱。该涨时不让其自然涨价,愈是操纵, *** 困亦为严重。
北宋 *** 深知此一道理,因此仁宗皇佑年间,范仲淹知杭州时,“二浙阻饥,谷价方涌,斗计百二十文,仲淹增至百八十,众不知所为,仍多出榜文,具述杭饥及米价所增之数,于是商賈闻之,晨夕争先惟恐后,虞后者既来,米既辅凑,价亦随减。” 二是熙宁八年(1075)夏,赵抃知越州,“时吴越大旱,米价涌贵,饥死者众,……抃独牓衢路,令有米者任增价粜之,于是诸州米商辅辏诣越,使米价低廉,民无所饥。”而包拯知廬州时,也曾以同样方法不限米价,使米价未久即因之下跌。
(四) 使灾民自立
前述的救济方法,无非是希望灾民们能从灾害中尽快恢复元气,因此给予救济之外,能使其因灾荒失去家园与赖以维生的工作后能得以自立,赚取微薄的金钱,或是成为国家的士兵,则至少不会无所是事,并且得以有机会再重回家乡,复其本业。
1.以工代赈
灾荒时期招募灾民从事土木兴建的工程,藉此可给予其一点工钱,亦是赈济的一种手段,利用多余的人力协助地方兴修水利工程等建设,不仅有益于灾民生计,更是促进国家和地方的发展。北宋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在神宗以后才较为频繁。
以工代赈的工程不仅限于农田水利,其他城墙、寺庙、桥梁、道路的缮修也是工程的内容,而所募得的工役人數往往可多达上万人。熙宁八年(1075)闰四月,提举永兴军路常平等事章楶言:“鄜延路去年灾伤岁饥,知延州赵禼,舍流民以空营,募壮者筑浚城壕,自秋及春,役二十二万九千八百余工,人不乏食,而城池皆葺于旧。”同年夏天,吴越地区旱灾情形严重,知越州的赵抃尽心尽力的赈灾,募灾民筑城,“又僦民完城四千一百丈,为工三万八千,计其佣与钱,又与粟再倍之!
这些举措是以消费复苏各行业,带动人民早日恢复正常生活,又以低价募得工役,兴建寺庙,助民的同时也节省经费为地方兴修,如此两全其美的事迹广为好评,至此,以工代赈的方式普遍为后世所运用。
2. 募兵
宋初采行募兵制,《宋史‧兵志七》提及其士兵來源:“……或募饥民以补本城,或以有罪配隸给役。”因此早在宋太祖时期就有募饥民为兵的情形,其曾言:“可以利百代者,为养兵也,方凶年饥岁,有叛民而无叛兵,不幸樂岁而变生,则有叛兵而无叛民。” 他认为在荒年募灾民为兵,可以维护社会安定,也是一种扩充军队的时机。
(五)总结
藉由以上救灾的方法,可以领略北宋朝廷体恤百姓的用心,其以人民存活为前提,采取了多样的救灾方法,尽管这些方法多承前代而来,仍不掩其凡事以灾民需求为出发的考量与以仁为本的态度,同时亦代表其深知解决灾民、流民问题,等同维持了国内社会的稳定。
然而,救灾物资其实是有限的,通常必须做最有效的画分,以免浪费,故北宋针对救济对象有明确规定,主要是以灾民的财产作区分,通常赈济以四等户以下灾民为主。
其中仅赈济与施粥为免费性质的救济,赈贷与赈粜皆是以低廉的价格将米粮卖给灾民,因灾缴纳不出的赋税则有倚阁与蠲免的优待。以工代赈、募兵则皆带有互利的成分。为使灾时的物资更为流通,禁闭粜、遏籴与不抑米价都是具有平衡供需作用的方式。
由这些措施可看出,北宋 *** 采行多元方式的救济办法,并且将这些方法同时融合并用于某一件救灾工作上,使救灾的效果更加显着。 也可见到北宋时期的救灾不仅吸收前代之精髓,同时也更兼顾人民的需求,在救灾方法上有所改善与创新,因此使救灾措施的效果发挥的更为深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