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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在中国为民事行为的外国人依其本国法(外国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吗)

社会上发生的一些事情,让不少国人都认为外国人在中国享有法外的特权,试举两例: 1、福州一外籍留学生因驾驶电动车违规搭载一名女人被交警拦下,该男人气焰嚣张,居然推搡交警,暴力抗法。但处理结果却令许多人非常的不解是公开街头抗法,形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结果只是被“校园带 *** 育”。 2、山东大学出台的一项给留学生配“三论理学伴”的准则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留学生中多为男性,但是推荐请求的学伴却是“女人优先”。 “异性学伴”被许多人嘲讽,这种给外国人搞特殊化的行为乃至让人对山东大学本身提出了质疑。 虽然各地有些做法的确让人觉得外国人在中国有特权,今天小编明确的告诉大家外国人在中国并无法外特权,一样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 今天就介绍2015年中国十大典型刑事案例之一,即震惊全国的广西特大跨国拐卖婴幼儿案,该案中的主犯黄清恒系越南人。 案情简介: 黄清恒在得知中国广东揭阳等地少数家庭有收养婴儿的愿望后,产生从越南组织婴儿到广东揭阳市出卖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分娩后再将婴儿卖出的犯意。自2010年起,黄清恒和被告人黄曼丽、阮氏军等人逐渐组织了一个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从越南经广西防城港下辖的东兴市向广东省揭阳市、汕头市等地接送、中转或贩卖儿童,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产后再将婴儿卖出。 从2010年至案发,该团伙共出卖儿童20余名,其中,公安机关解救出11名涉案婴儿(儿童)。婴儿卖出后,所得赃款由阮氏军扣下自己应得的利润,余款打给黄清恒、黄曼丽,黄清恒和黄曼丽等平均分配,其他负责接送或提供帮助的被告人则得到一定好处费,而居间买卖或介绍婴儿卖出的相关被告人也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 判决结果:对主犯越南及黄清恒判处死亡。双十哥有话说:中国当时在审理这个案时候,一些西方媒体擅自“以人权为由”,批判中国不能对主犯判处死刑,扰乱舆论,误导观众。通过这个案例来看,无论犯罪分子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人,都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外国人在中国并无法外特权。 朋友们,你们认为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特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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