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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摘
要
春去冬来,新年将至。法舟律师事务所陪伴大家又走过了一个不平凡的年头。旧日之事已成过去,新的挑战也将来临。在这一年中,法舟律师脚踏实地、稳步向前,坚持“专业、诚信、勤奋”宗旨,继续强化执业能力,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勇敢前行。
为进一步提高实务水平和专业能力,分享成果、促进交流,刑事业务部在全所范围内集征评选了“2021年度法舟律师十佳刑事案例”(排名不分先后),具体如下:
一、以专业为戈矛,还清白于人间
承办律师:朱未萍、王强; 办案效果:不起诉
案情简介:L省B市公安局对CB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侦查,对公司三名管理人员及员工采取了强制措施,并查扣公司资产数百万元。次年4月,B市M区检察院以CB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8600余万元提起公诉。CB公司相关人员面临十五年乃至无期的指控。
推荐理由: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证据、事实、法律坚定为CB公司做无罪辩护,历时三年,检察机关最终于2021年7月16日撤回起诉,并于8月12日对公司及员工全部作了不起诉处理,查扣款项全额退回,维护了企业与员工的清白,也挽回了经济损失,发挥了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应有作用,也体现了律师在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中的应有担当。
(朱未萍律师)
(王强律师)
二、运用合规司法制度,保障企业长远发展
承办律师:过巍; 办案效果:合规不起诉
案情简介:被告单位在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三十万余元。
推荐理由:律师作为合规服务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以税务为重点,以点及面地排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制定企业风险识别报告。经多次现场核查及对企业管理层进行访谈,律师意识到企业员工的合规意识较差、内部控制也存在重大疏漏,才给违法犯罪留下空间。因此,律师制定详尽的合规计划并在合规整改期内协助企业组织员工不厌其烦地进行合规文化宣讲、搭建合规组织体系和合规制度体系,并多次与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监管人进行沟通和探讨,共同为企业的合规建设提出优化建议,最终帮助企业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合规组织体系及相对完善的合规制度体系,在供应商排查和财务规范工作方面也取得显著成效。最终,检察机关认可企业的合规工作,并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保住了企业二十余年的经营成果。同时,经过合规整改,企业内部管理也上了一个台阶,同期财务数据涨幅明显,达到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过巍律师)
三、承包人拿了谁的钱?万不可把经济纠纷强入刑
承办律师:李天奇; 办案效果:撤销案件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W某因在承包经营某电炉企业期间提取了该公司的经营利润,发包企业认为W某的做法属于非法侵吞公司财产,并向公安机关控告其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公安机关对W某刑事立案并予以刑事拘留。
推荐理由: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此案应属承包经营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遂坚定做无罪辩护。在审查逮捕期间,通过与检察官交流,详细解释了本案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内容及利润分配方式,阐明此案承包人向发包方上缴管理费外,承包人具有自主经营权,自负盈亏,且利润归属于承包人而非发包人,不存在职务侵占行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W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该案也最终被公安机关撤销。辩护律师通过贯穿刑、民的法律专业判断,准确的认定了本起刑民交叉案件的性质为经济纠纷,为本案的有效辩护及正确处理,起到了决定作用。
(李天奇律师)
四、“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律师拨云见日
承办律师:鞠爱军; 办案效果:不予逮捕、解除强制措施
案情简介:Z某甲、Z某乙、D某共同经营一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简称A公司),其中Z某乙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由Z某甲负责对外经营,D某为财务负责人。Z某甲、Z某乙、D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长期与进出口贸易行业头部公司(简称B公司)合作,二公司合作模式皆为由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后B公司即将货权移转至A公司,待A公司将该部分产品销售回款后由向B公司结算剩余合同款项。
A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将相应产品销售后未及时向B公司结算货款,而是与B公司再次签订新的合同并获取新的产品,2020年8月,因A公司大额拖欠B公司货款,B公司认为Z某甲、Z某乙、D某属于合同诈骗行为,并向B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控告其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Z某甲、Z某乙、D某刑事立案,并三人刑事拘留。
推荐理由: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此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在数次会见Z某甲后,发现B公司在刑事控告前已与Z某甲等人欠款问题进行协商,双方进行书面对账形成还款方案,D某出具还款担保,且已偿还了部分款项。就此,律师与侦查机关反复沟通,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侦查机关先对Z某乙取保。审查逮捕期间,辩护人又与检察官充分交流,详细解释了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及合作方式,阐明Z某甲等三人本质上是催生交易额,提升业绩,B公司从未基于错误的判断或认识而处置货物,而是主动要求交付的货物,且B公司管理层对赊账给A公司及对直接先发货给A公司是知情并同意的。因受到疫情影响,相关产品大幅贬值且积压严重,B公司想尽快出货并转移货物跌价的风险,并因此导致了A公司周转不灵,未能如期还款,并非是Z某甲等人诈骗B公司的财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三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均已解除。辩护律师在本案中的有效辩护,达到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鞠爱军律师)
五、如何在辩护实践中响应及运用国家护企政策
承办律师:郑夏; 办案效果:不起诉
案情简介:厦门NF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民用无人机设计开发的科技公司,成立时间虽短,却已拥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7项。公司负责人L某在创业初期,曾因研发投入过多,造成资金缺口巨大,迟迟未能实现盈利。2020年在疫情的打击下,面对贷款逾期、员工工资拖欠的经营困境,铤而走险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后案发。
推荐理由:辩护律师通过多次实地调研企业情况,搜集有利证据,撰写专业法律意见,详细阐明涉案科技公司的较大发展前景及产业带动影响力,若对该公司负责人判处刑罚,就有可能影响到公司今后的生产经营,甚至造成“办了案子,垮了厂子”的不良后果。经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听证程序,在辩护律师的参与下,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既实现了刑罚的正面效应,又极大地降低了刑罚的负面效应,符合刑法的宗旨。
(郑夏律师)
六、心中充满怜悯,目光往返于事实与法律,尽职工作守护公正
承办律师:张幸; 办案效果:故意杀人转强制医疗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X某在家中用带状物将其子勒颈致窒息,书写遗书并割腕自杀,后被家人发现送医,其子因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以X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
推荐理由:接受委托后,律师前往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与X某进行多次沟通、会见。律师发现,X某无法准确回忆杀人过程和细节,情绪不稳定、精神恍惚。向家属详细了解X某家庭生活状况,进一步得知其生活突发变故,自小成长缺乏安全感,婚后多有沉默、情绪崩溃等情况。律师遂向办案机关提出X某可能患有产后抑郁症,存在精神能力欠缺的情况,建议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办案机关采纳意见。经司法鉴定:X某因作案时系重度抑郁发作,不伴精神病性症状,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后司法机关依法对X某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律师对本案的发生深表遗憾且同情,通过专业细致工作,最终促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张幸律师)
七、抽丝剥茧,疑难案件改变定性、减少金额,专业辩护见成效
承办律师:何昀颖; 办案效果:改变定性、减少犯罪金额
案情简介:J某因个人问题,产生绑架他人发泄情绪的想法,遂即实施捆绑他人行为后,拿走手机等财物。后被公安抓获,以抢劫罪向检察申请批捕。另外,J某曾向同事、客户等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借款 *** 。在其被抓获后,出借人向公安报案称其涉嫌诈骗、职务侵占,经侦查发现该部分事实清楚,公安机关以抢劫、诈骗、职务侵占三罪名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推荐理由:本案J某涉嫌诈骗金额逾百万元,律师通过阅卷发现部分涉案金额时间短,难以证明当事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辩护律师详细陈述理由,检察机关同意并将犯罪金额降至20余万元。同时,辩护人查阅全部证据材料发现,J某捆绑被害人纯属发泄,并无取财的故意,所谓“拿走手机”只是放在案发时的车内,并未据为己有,不属于抢劫,仅构成非法拘禁罪。经辩护人的充分阐释,得到认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律范围内的应有对待。
(何昀颖律师)
八、青年误入诈骗公司,律师尽职争取免诉
承办律师:夏廷轩;办案效果:不起诉
案情简介:2020年4月,L某、S某合谋后成立“SZ文化传媒公司”实施古董诈骗。通过“某直聘APP”招聘D某(时年22岁)等人作为业务员实施诈骗,L某通过网络购买被害人联系方式后发给业务员,业务员虚构“收取一定的拍位费就可以帮助上传拍卖平台、高价出售藏品”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业务员从诈骗金额中提成10%,其余由L某、S某某共有。其中业务员D某参与诈骗三起。
推荐理由:就案件本身而言,业务员D某参与6000余元的涉案金额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概率很小,但是律师考虑到D某社会阅历浅,对违法性认识不深,参与涉案公司时间短(仅半个月),认为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更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通过检索全国各地,尤其是承办机关所在地的不起诉案例,并积极协调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后,提交了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同了律师观点,并结合律师提出的“部分事实不清”的意见,最终决定作不起诉。本案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提醒学生群体及刚步入社会的青年人,切勿盲目信任网络招聘平台,贪图办公条件的舒适以及丰厚的获利,对于公司运营模式以及工作内容缺乏应有的辨别能力,从而在无意识或潜意识状态下,触犯到法律的红线。
(夏廷轩律师)
九、诈骗or非法经营,辩护人火眼金睛分得清
承办律师:窦荣红; 办案效果:改变定性、量刑大幅减少
案情简介:武汉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帮助正规期货公司举办比赛为名建立某平台用于期货交易,同时建立平台用于期权交易。该公司招募大量工作人员,分工明确,通过加客户微信、拉客户进直播间听课,引导客户在上述平台内注册账户、投入资金。其中L某负责期权平台的搭建、下单等,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推荐理由:近几年,诱使他人投资交易平台的案件屡见不鲜,实践中争议很大,各地处理不一。本案辩护人思维清晰缜密、辩护观点明确,此类行为虽然存在欺诈,但只是一个诱骗他人参与对赌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认定L某等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辩护效果良好。
(窦荣红律师)
十、依法控告,保护企业远离侵害
承办律师:蒋昌润;办案效果:刑事立案
案情简介:某企业负责人G某经中介得知某房对外销售,并称该房在T公司名下。G某看中后,交付定金,后又支付部分房款120余万。但一直未依约办理网签,更未交付。经G某多次交涉,T公司负责人C某答应退款,但始终未退款,均以经济纠纷抗辩。
推荐理由:为还原案件事实,律师多次走访收集了大量证据,了解到本案房屋并非T公司所有,且小区封盘不可能有房销售,从事实和法律出发,认为本案非房屋买卖纠纷,而可能已构成刑事犯罪。后,办案机关听取了律师意见,接受了证据材料,并正式立案,中介公司表示愿意退出中介费,同时,被骗的钱款也有了追回的可能,控告目的达成,效果良好。
其他获得提名的优秀案例包括:
良好辩护效果案件:王强律师、刘康办理的世界五百强企业高管职务侵占案(减少金额);王强律师办理的某公司高管T某职务侵占案(变更措施);王强、窦荣红律师办理的某银行分行副总经理(副处级) *** 案(减少金额);王强、何昀颖律师办理的G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缓刑)、H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王强、郑夏律师办理的某企业老总贷款诈骗案(减少金额近4亿元);郑夏律师办理的W某保险诈骗案(5年实刑建议改判缓)、嘉兴G某诈骗案(诈骗改非法经营),汉中J某诈骗案(主改从),哈尔滨Z某诈骗案(主改从);何昀颖律师办理的L某寻衅滋事案(缓刑);王强、夏廷轩律师办理的C某洗钱案(缓刑);蒋昌润律师办理的H某保险诈骗案(缓刑),H某诈骗案(缓刑)等等。
变更强制措施案件:李天奇律师办理的C某盗窃案,X某挪用资金案,D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蒋昌润律师办理的Z某诈骗案、W某盗窃案、T某诈骗案;王强、何昀颖律师办理的H某诈骗案、Q某开设 *** 案等。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李天奇律师办理的W某职务侵占案;窦荣红律师办理的G某非法经营案;蒋昌润律师办理的Q某职务侵占案等。
不起诉案件:蒋昌润律师办理的W某故意伤害案件、Z某敲诈勒索案等。
控告案件:蒋昌润律师办理的G某被合同诈骗案、Y公司被职务侵占案;李天奇律师办理的某上市公司反舞弊调查案等。
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们将在总结过往得失的基础上,与客户朋友共同成长,以更好的面貌迎接2022的到来。
(评选组:王强、郑夏、李天奇、张幸、何昀颖、夏廷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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