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案例一:郑州高新区确认拆迁违法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3日夜,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郑州高新区”)组织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等单位组织对郑州高新区百炉屯村村民吴某某房屋实施了拆除。拆除涉案房屋之前,各单位都没有下发任何合法的批准文件,也没有和吴某某达成补偿安置的协议。吴先生的儿子刚刚在涉案房屋内结婚不到一个月,家中为新婚夫妇准备的一切都还完整,不仅有家具、喜酒、喜糖等常见的东西,连祖宗的牌位也都供奉在内。吴先生悲痛欲绝,找到本所王春刚、荣海波律师为其 *** ,直接起诉了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强拆违法。
判决结果:
本案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行初413号行政判决书,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强拆行为违法。郑州高新区管委会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最终作出(2017)豫行终1144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强拆行为终于盖棺定论。
指导意义:
本案具体的实施单位是石佛办事处等下属单位,但是最终承担责任的是作为责任主体的上级单位郑州高新区管委会。法院通过《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最终确认了承担责任的主体,既有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范拆迁滥权,恣意妄为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
案例二:河北邯郸拆违不合法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河北省邯郸市原邯郸县尚壁镇向张某某等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张某某搭建违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随后不久,尚壁镇 *** 等单位组织人员拆除了涉案房屋。但是张某某在本村仅有这一处宅基地和住房,且建设特别早,村委会等单位也为其出具了相关证明。张某某当然不服,找到本所荣海波律师代为 *** 。本案经原邯郸县 *** 行政复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
本案经原邯郸县 *** 作出邯县政复字【2016】9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但理由仅仅是文字错误。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4行初87号行政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行终364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直接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了行政复议决定中没有认定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也是事实不清,依法也给予撤销。
指导意义:
目前各地以拆除违章建筑为名实施拆迁的趋势愈演愈烈,各级地方 *** 和法院为了地方利益,导致很多实际合法的建筑被认定成违法,被拆迁,还不给任何补偿。本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件,当事人手中有村委会的合法证明,也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却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还不给补偿,是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贵州遵义确认征地违法
案情简介:
遵义市播州区苟江镇组织建设黔北物流新城建设,征收了刘某某等众多村民的土地及地上物。但是土地补偿等迟迟不到位,承诺的安置也杳无音信,村民的房屋也被认定成了违章建筑。村民群情激愤,找到本所李春兰、荣海波律师代为 *** 。
判决结果:
播州区 *** 在庭审中没有举出任何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批准文件。本案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行初35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违法。
指导意义:
全国各地物流新城、物流园、文化产业园等大面积征地项目层出不穷。但是其中究竟有多少是完全合法的项目,合法的用地,恐怕只有天知道。因此,遇到这种项目要大胆 *** ,如此巨大的征地面积,很难或者几乎不可能拿到用地审批,确认违法的案件不胜枚举,大可不必为其巨大的项目规模、投资、背景吓到。
案例四:贵州黔南规划复议谈补偿
案情简介:
贵州省都匀市杨某某长期经营自己的选矿厂。突然一天,一个自称某烟花炮竹厂的单位征收了其选矿厂并强行推倒了涉案的选矿厂。杨某某的大量财物被推平掩埋,本人及家属也遭到无礼对待。杨某某找到本所王春刚、荣海波律师代为维护权利。经调查,都匀市规划部门为烟花炮竹厂颁发了临时规划许可证。代理律师指导当事人向都匀市 *** 申请复议,该机关置之不理。黔南州法院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
复议结果:
都匀市人民 *** 按照法院要求受理本案,并作出了复议决定。在决定书中,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但是认定烟花炮竹厂对杨某某的选矿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建议由其下属办事处协调处理。
指导意义:
相对于一些不负责任的行政复议机关,都匀市人民 *** 这样的行政复议决定更有意义。其不仅对复议申请的内容给出了答复,且直接针对申请人的实际问题,给出了认真的、符合身份和法律的答复,对当事人实际问题的解决十分有帮助。我们也欢迎这样的结果。
案例五:贵州黔南行政复议的期限到底怎么计算?
案情简介:
本所代理贵州黔南州某案件中,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获得了一份一年以前的临时规划许可,依法向该市人民 *** 申请行政复议。阴差阳错,行文中将获取文件时间写成了文件颁发时间,复议机关一看,认定已经超过复议期限,连核实都没有核实直接否定了本案的行政复议。于是,我们依法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复议机关没有认真履行复议职责,且将复议期限认定错误,判决撤销了该复议决定,责令重新受理。
指导意义:
法律期限的计算一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如本案行政复议,一般的规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对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早已经通过案例等方式规定期限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精神,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因此,本案的行政复议期限应当是两年而不是通常规定的六十日。
案例六:北京丰台故意伤害终获缓刑判决
案情简介:
卜大娘一家从安徽老家千里到北京经营小吃生意,清苦而快乐地做着老北漂。突然一天,两个食客出言侮辱自己做的夜宵,老伴听不下去,跟对方吵了起来。两名客人与卜大娘老伴动手推搡,卜大娘见老板吃亏,顺手抄起了盛菜的勺子。推搡中,卜大娘打到了其中一个客人,经鉴定构成轻伤。卜大娘面对刑事追诉。
裁判结果:
卜大娘认罪态度特别好,且对方也因为自己酒后的过错感到愧疚,放弃了追责权利。本案采用速审程序,卜大娘最终判一缓一,当庭开释。
指导意义:
一时的冲动不仅伤害了别人,自己也受到了应有的惩戒。目前北京等地区结合自身情况及案件事实,对一些案情简单,事实特别清楚的轻刑案件适用速审程序,加速审理节奏,让当事人早日摆脱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也符合刑法轻型化的要求。但是一般适用速审程序需要当事人自愿选择,公检法等部门最终决定。
案例七:河北邯郸行政拘留处罚撤销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9日,河北邯郸市部分拆迁村民到邯郸市 *** *** ,希望和平拆迁、依法拆迁。不久散去。公安机关认为杨某某系“房产 *** 群”组织参与,并认为其转发“房产 *** 群”群主煽动言论,组织群成员聚集市 *** ,作出了开(尚)行罚决字【2017】0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
裁判结果:
经行政复议,邯郸市人民 *** 作出了邯政复决字【2017】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指导意义:
动用行政拘留等手段对付拆迁村民在很多地方屡见不鲜,但是真的敢于或者能够运用法律手段作出最终回应的少之又少。本案是一例,也是公安机关在没有查清事实,毫无证据的情况随意而为。这样的案例我们需要更多,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制止拆迁部门动用非法手段实现非法拆迁。
案例八:河南郑州拆迁血案逼出来的发回重审
案情简介:
郑州高新区 *** 及其下属部门组织对郑州市百炉屯村村民房屋实施强拆,村民报案后公安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被害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安机关不作为违法。中牟县人民法院驳回了村民的诉讼请求。不久之后的2017年9月4日,本村发生一起极为严重的拆迁血案,拆迁方一死一伤,拆迁户也被追捕归案。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说明这起血案,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
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1行终518号行政裁定书,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指导意义:
别人的拆迁血案与本案当事人的确认公安机关不作为诉讼看上去没有什么关联,但是正是由于当地公安机关面对违法强拆村民房屋的行为置之不理,在公力救济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村民才走上自力救济。如果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依然故我,法院对这种不作为也视而不见,这样的拆迁血案必将只是开始。法院可以说自己对拆迁血案的发生没有任何直接责任,但是这种二战时期就被认为是最愚蠢的绥靖行动,只能纵容不法行为恶化,最终承担也只能自食其果。
本案警示所有法院,在面对公安机关不作为时,要慎重,要严格履行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职责,不要成为拆迁血案发生的幕后推手。
案例九:北京丰台房屋产权确认
案情简介:
2016年夏天,韩女士接到法院通知领传票和起诉状。韩某某不明所以,到了法院才知道,与其存在特殊关系的李某某死亡后,留下了一张记载了韩某某名下的两处房屋的协议。李某某的爱人张某某起诉主张两处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过户给她。
时值,国内某著名教授也关涉类似诉讼,媒体传的沸沸扬扬,韩某某心中一阵绝望。
裁判结果:
本所接受韩女士委托后,积极答辩,配合法院调查取证,自己调取了相关证据,最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2民终546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韩某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韩某某购买本案诉争房屋并交纳了相关购房款项。张某某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与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意义:
类似案件争产案件在国内时有发生,一些女人失去了自己的青春,就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才能为以后的生活提供一个稳定的保障。本案当事人是幸运的,也是不幸的!!
案例十:江苏泰州行政告知书违法
案情简介:
张某某因房屋搬迁安置纠纷一事,看到了一个补偿安置的方案,于是向市 *** 申请行政复议。该机关作出了《告知函》,认定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荣海波律师指导张某某依法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正在审理之中。我们期待早日获得公正的判决,希望正义永远不要迟到!!
指导意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明确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市、县人民 *** 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 *** 提出申请。”
故此,当事人作为一个普通百姓,就涉案补偿方案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和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毫无问题,依法应当受理审查。我们十分期待法治时代能够惠及每一个公民,希望本案公正如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