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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前科记录(有前科案底再犯法会怎样处理)

一个是犯罪冒名的尤甲,一个是案外无辜的尤乙,经过法院审判后,二人一起背了15年的犯罪前科。此后,尤甲依法服刑、尤乙求助无门,直到我院(安徽省枞阳县检察院)在依法审查办理一起开设 *** 案件过程中,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纠正了无辜案外人尤乙错背15年的犯罪前科,还了他一个清白。

我还记得,2020年下半年,公安机关将尤甲涉嫌开设 *** 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我们在为尤甲办理刑事强制措施手续时,向其核实居住地以确认执行单位,尤甲提到他在老家有房子,平时是其二哥尤乙住,他没事时也经常在老家待着,可以在老家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二哥尤乙?对这个名字,我有印象——案卷中证明尤甲犯罪前科的那两份文书(一审法院2006年以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判处尤甲有期徒刑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同年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对尤甲身份的表述都是“尤乙,又名尤甲,绰号‘某某某’。”难道,尤乙和尤甲不是同一个人?难怪,尤甲实际户籍证明上显示的是1983年出生,与裁判文书中载明1982年出生的信息对不上。原来,尤乙是尤甲二哥的名字。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产生了两个疑问:一是尤乙当年有没有参加相应犯罪,二是尤乙此后是否被记录前科。

经过初步核实,我们了解到,尤乙当年并没有参加相应犯罪,是尤甲在归案后冒用了尤乙的身份,并将自己真实姓名讲成“又名”。尤甲接受审判、服刑并被记录犯罪前科,而尤乙也因此被公安机关记录了这个犯罪前科。

尤乙被错误地记录犯罪前科,这一情况属于我们在办案时发现的案外事,对于这一情况无论是否处理、怎样处理,都不影响尤甲开设 *** 案的处理,因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外,这十几年来,尤乙本人也没有提出或者反映要更正前科记录。

我们是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去管,还是把案外事当作分内事管起来、把群众事当作自己事办踏实?答案当然是后者。其实,在这个问题提出来时,我们心里就已经有了答案。

在认真办理尤甲伙同他人开设 *** 案的同时,我们到法院调取原始案卷核查,到公安机关查询相关信息,找当事人了解核实相关细节,同公安机关沟通处理方案……最后,我院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并随附充分的证据材料,要求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正对无辜公民尤乙错误记录犯罪前科的情况。

经过持续跟踪、督促,原案两审法院均作出裁定,更正了相应文书中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也将相应系统中的前科记录予以删除。

在核实这件事情的过程中,尤甲对他当初由于害怕和畏罪而冒用哥哥之名的做法十分后悔,也非常自责。尤乙坦言,其实早在十几年前,他就知道自己错背犯罪前科这个情况了,但由于是亲弟弟冒用了自己的身份,再加上自己常年在家务农,感觉对生活影响不大,所以就一直没有处理。只不过,近些年孩子大了,他们面临求学、就业的现实问题,自己也想着外出发展,也意识到“有前科”这个事情不能再拖下去了,但是他又不知道找谁能解决,心里很烦,却也没办法。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也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件案外事、这桩纠结了无辜案外人十几年的烦心事,归根结底仍是我们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分内事。同时,也正是尤乙的无奈和尤甲的自责,让我作为办案人更加坚定了“不能就案办案,不能因为不影响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就不管;不能就事论事,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诉求就不理”的想法。

从2020年12月发现线索,到2021年1月制发检察建议,一直到当年9月、10月原一审和二审法院作出更正尤甲身份信息的裁定,并督促公安机关删除尤乙犯罪前科,我院进行了将近一年的持续沟通、督促与协调,现在想起来真的不容易。尤其是,在原审判决已执行完毕十余年、原审两级法院因行政区划调整已分属两市的复杂背景下,我们成功洗刷了尤乙错背前科15年的“冤屈”,我感到很高兴,我们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

(作者单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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