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2017年1月,昔日的“私募一哥”徐翔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青岛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亿元,没收违法所得约93.37亿元。
2019年3月,应莹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书。
2019年5月,应莹的离婚诉讼被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
2019年8月29日,该案在徐翔服刑地青岛市监狱不公开审理。应莹微博表示,徐翔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2021年7月,徐翔刑满出狱,其110亿元的罚金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需要在出狱后继续缴纳。
2022年12月6日,应莹表示,离婚案将于12月14日在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昔日,庆子因感情不和起诉要求和妻子离婚,妻子表示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庭审时两人虽已分居超过两年,但法院尚未判决庆子和妻子离婚,双方共有的公司股权等财产也就无法分割。当前,如果应莹和徐翔不被法院判决离婚,现实上也就无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财产只是离婚的“副产品”)。
应莹认为,她提出离婚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且其夫也同意夫妻感情破裂,那么法院就应该诉讼判决离婚。本案对应的审判焦点的法理学实质其实是,不存在极端的情况时,法院判决夫妻离婚是不是应该以且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唯一标准?夫妻感情破裂是否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唯一标准?当事人对夫妻感情破裂的意思表示是不是只局限于语言?
婚姻关系的好坏可以量化吗?
先讨论,离婚是否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唯一标准?西爷认为不是。
民法典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你侬我侬,蜜里调油,双方只是认为不希望用婚姻这种法律关系来定义两人,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当然可以协议离婚。民法典也给这部分男女留下了协议离婚的选择。
那么诉讼离婚是否一定以双方一致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为要件?也不是。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感情破裂,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达不成一致,一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离婚。
但是,如果希望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是不是一定要夫妻感情破裂?在除去极端情况下,是。
我们看一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院在调解无效后第一次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况: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 *** 、 *** 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被告一方失踪的。
显然,在应莹诉徐翔离婚的案件中,如果应莹希望法院第一次判决就判决二人离婚。就只能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举证。徐翔于2021年出狱,即使出狱后二人分居,也未满两年。在徐翔出狱之前二人分居的原因显然是一方在接受刑事处罚,不是感情不和。故应莹只能努力举证二人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现阶段,从应莹的发布看,徐翔也表示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那么针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的语言表示是否能认定为法律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婚姻中,明明爱对方,却嘴上说不爱的情况实在太多了。如果双方语言上表示夫妻感情破裂,但是在节日托司机为对方送去玫瑰花,在平日请朋友为对方捎去蘑菇等土特产能否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法律不可能对每个人表达爱意和关心的行为准则做事无巨细的约定,这违反人性人伦。如何在一个个具体的个案中判断夫妻感情破裂一直是各地基层法院家事庭法官判决的难点,也是离婚诉讼结果相较于商事诉讼甚至其他民事诉讼最大的不确定性所在。
西爷期待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本案可能为我国的审判实践带来一定的指导意义。最复杂的民事案件是家事案件,最复杂的家事案件是婚姻案件,婚姻最复杂的地方在于它不靠血缘维系,而靠一个“情”字。婚姻案件最复杂的地方就在于裁判这个“情”字还在不在。法律描绘不出“情”字的样貌。个人的智慧也未必能理解到种种的感情。
每个人的感情,需要大家在各自的人生中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