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转自:农民日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第37批指导性案例。该批十大指导性案例主题聚焦环境公益诉讼,涉及走私洋垃圾、毁损自然遗迹、偷排船舶污水、非法采矿、破坏公益林地等不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类型,涵盖数人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认定、修复责任承担和验收标准、技改抵扣、应急处置措施和费用承担等实体规则,以及诉前磋商、司法确认、先予执行等程序规则,对丰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适用具有规则意义。
作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十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表示,截至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我国已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2013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1.6万余件,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
杨临萍介绍,各级人民法院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公益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彰显。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覆盖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动植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全方位公益诉讼保护体系有效建立。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释放社会组织维护环境公益潜力活力;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促进全面担责、严格执法;依法审理省级、市地级 *** 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完善磋商、诉讼衔接机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参与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立法事项,研究制定环境资源案件证据规则、生态环境公益侵权等司法解释,发布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推动司法实践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进一步丰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裁判规则,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化,持续巩固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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