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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继续教育(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什么制)

转自:中国医药报

本报浙江讯 近日,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发布《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管理。

据悉,浙江省建立了施教机构管理“12233”工作体系,即一项机制、两张清单、两项制度、三个公开、三方责任,《办法》为该工作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建立施教机构公开遴选机制。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是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在省药监局指导下制定遴选标准。公开遴选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垄断,通过招标或申报审评等方式进行,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

“两张清单”包括施教机构准入清单和施教机构负面清单。

“两项制度”指建立施教机构年报和年检制度。《办法》要求,施教机构每年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并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管理机构每年对施教机构执行年度培训计划等情况进行年检和教学质量评估,形成年检评估报告并报省药监局。年检评估情况作为评价施教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和承担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依据。

“三个公开”包括公开施教机构名单,让执业药师能够自由选择;公开施教机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安排、实施方式等,让执业药师能够按需选择;公开收费标准,经综合统筹与评估后确定全省统一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收费标准,让执业药师能够无差别选择。

“三方责任”指压实浙江省药监局的执业药师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切实强化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管理;压实省执业药师协会的管理责任,强化对施教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管教分离”,规范收费行为;压实施教机构的教学责任,促进其创新教育方式,提升教学质量,为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继续教育。(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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