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不管是作弊性质还是辅助性质,外挂常常被视为“会干扰游戏公司正常提 *** 品和服务、妨碍游戏公平性,需要被持续打击”的对象。制售游戏外挂的,可能会被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使用外挂的,可能会被限制使用权限。
今天看一个玩家因为使用外挂被厂商处罚,不服处罚、起诉厂商的案例。
背景
2020年3月20日,袁某陆续从藏宝阁购入五个“梦幻西游”游戏角色。
2020年4月29日晚上八点半左右,相关账号被隔离、禁言、扣除游戏币,处罚原因是使用辅助工具。
游戏客服发的消息是,“由于您使用外挂或转移外挂收益的行为……我们决定对您采取暂时隔离及回收全部金钱的处理措施”,要求玩家“先退出客户端,关闭并删除电脑中的辅助软件,彻底清理好后,再启动游戏客户端,找狴犴接受处罚……”。
系统还提示,如果要解封的话,需要每个账号充值300元的点卡来购买仙玉,或者做3000次苦行任务。
2020年6月12日,袁某因申诉无果,将网易诉至法院。
原告主张自己是正常进行游戏,并不清楚自己使用了外挂,网易公司没有处罚依据,构成合同违约,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要求解封账号,归还游戏币,恢复封停导致过期的牧场动物窝,恢复封停导致下降的牧场亲密度;如无法恢复动物窝,赔偿人民币100元;如无法恢复亲密度,补偿损失1000元(由于牧场操作浪费的点卡和付出的精力)。2020年8月12日,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7月8日、9月21日,袁某另外两个账号又因使用外挂(“触动精灵”)被处罚。同年11月23日,袁某又一次将网易诉至法院,法院于12月24日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其诉求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处罚依据的有效性,二是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玩家有外挂使用行为。
厂商处罚依据
网易之类的游戏厂商,通常会在《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服务条款》、《玩家守则》中对外挂、外挂使用行为及处罚等事项作出规定。
禁止行为
“用户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其他不公平的手段使用网易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或参与网易公司活动。用户不得干扰网易公司正常地提 *** 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发布、传播、使用任何形式的妨碍游戏公平性的辅助工具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外挂”)……”
对外挂的界定
“外挂程序”,“是指独立于游戏软件之外的,能够在游戏运行的同时影响游戏操作的所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模拟键盘鼠标操作、改变操作环境、修改数据等一切类型……”
以《梦幻西游》为例,厂商在《玩家守则》第7条对游戏外挂定义作进一步明确:
“……未经许可的第三方软件:第三方软件是指用于在游戏中获取优势,但不属于《梦幻西游》电脑版软件的一部分的任何文件或程序,包括作弊性质的外挂以及相关辅助性质的外挂等(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打怪、自动练级、自动吃药、自动完成任务、加速性质或超出游戏设定范围等操作)。”
处罚措施
“……一旦网易公司通过内部的监测程序发现或经其他用户举报而发现用户有可能正在从事上述行为,则网易公司有权作出独立的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用户帐号的登陆、限制用户在游戏中的活动……”;
具体到《梦幻西游》,是指厂商“有权对涉及使用外挂的角色进行隔离,并对其拥有的虚拟物品进行冻结或收回”,
判断依据
根据《服务条款》第8条约定:用户同意以游戏程序中的监测数据作为判断用户是否有通过使用外挂程序等方法进行的游戏作弊行为的依据。
处罚依据的效力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对玩家与游戏厂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定,再对协议条款有效性进行判定。虽然大部分用户不会阅读这些协议,但其制定、发布和确认形式,客观上可以满足“条款有效”的形式要求,玩家很难以“格式条款”为由否定其效力。
本案中,法院判定当事双方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认定涉案《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服务条款》《玩家守则》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内容与制定程序上,法院认为上述协议虽然是由网易公司预先拟定,而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用户协商,属于格式合同,但并未免除网易公司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即应基于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对条款效力予以认可。
订立程序上,上述条款需要在进入游戏前点击“同意接受上述协议”,然后才能进入游戏界面,可以认定网易公司已尽充分的提醒义务。
具体到袁某个人情况,法院认为袁某长期使用涉案游戏账号,多次进入游戏,应对上述协议内容知悉,因此认定涉案《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服务条款》《玩家守则》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厂商有权以游戏程序中的监测数据作为判断依据,对用户使用外挂的行为进行处罚。
监测与举证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袁某到底有没有使用外挂。
被告答辩称,2020年4月27日至29日期间,原告涉案5个角色ID在完成《梦幻西游》互通版押镖任务过程中被检测到使用辅助软件。
押镖任务的玩法是到长风镖局找郑镖头领取任务,然后走到目的地,找到目标NPC交接镖银,最后领取奖励——整个过程都需要玩家手动操作,不能离开。但是,按键精灵等押镖辅助软件可以通过“找图找色”功能(智能图形识别技术)自动点击道具栏中的红色合成旗,完成从其他场景到镖局附近场景的切换。手动点击和使用辅助软件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会“多次重复精准点击同一像素坐标”。
正常玩家手动点击道具界面,点到相同坐标的概率极低——被告随机抽取的5位玩家押镖任务数据显示,点击相同坐标的次数最多为3次。而原告涉案5个角色点击红色合成旗时,均为精准点击固定坐标,明显异于正常玩家,具有使用押镖辅助软件的典型特征。此外,袁某在27日至29日期间,同时使用4个手机操控5个角色ID进行押镖任务,其中242次出现2个或3个角色在同一时间点同时点击游戏界面的情况,明显超出手动操作可以实现的范围,属于通过辅助软件操作的结果。
袁某表示不认可网易公司收集的数据、分析对比的结论,但没有对外挂以外的、可以实现上述效果的游戏操作方式进行说明及举证。
法院认为网易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袁某在游戏过程中使用外挂,予以采信。原告袁某虽然提出反对意见,但既未提供任何证据,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小结
最后简单回顾一下游戏厂商举证玩家使用外挂的思路:
收集玩家游戏操作中产生的相关数据,例如本案中涉案账号游戏押镖任务数据汇总、点击道具栏数据汇总、押镖任务日志;与正常玩家的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对数据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比对,评估其与外挂软件使用特征的关联性。参考:2020年08月12日 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92民初27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