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头条创作挑战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转移共同财产,另一方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2011年7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11月,甲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判决不准离婚。2021年10月15日-2022年2月15日,甲男陆续从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支取存款25万元。现乙女以甲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向其母子支付生活费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甲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乙女共同存款90000元;
二、驳回原告耿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本案的关键是,甲男陆续从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支取存款25万元,是否算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开庭时,甲男没去,其代理律师说,甲男将20万元取出均用于为父亲治病、支付生活费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等正当用途,被告无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如果真是如此,甲男的行为不算转移共同财产,乙女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在开庭时,甲男提出相关证据欲证明其主张。经过庭审法官审查,只有70000元可以证实是其父亲医疗费,剩余18000元,二人均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