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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公布了2021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徐毓才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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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公布了2021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巴中市某中医院将碎石科出租给非该机构人员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诊疗活动,获得提成收入65400元,被行政处罚。
案例回放
2020年7月,巴中市恩阳区卫健局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某中医医院开展现场检查时,在该院某科室发现《科室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合同》3份文件。经查实,该医疗机构将碎石科出租给非该机构人员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诊疗活动,获得提成收入65400元。
巴中市恩阳区卫健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罚款人民币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65400元的行政处罚。针对承包碎石科人员另案处理。
无独有偶,就在前不久,河南省周口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了一起3年前的案例,同样涉及碎石科的承包。
2019 年 7 月 16 日,河南省周口市的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碎石科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医院将碎石科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王某,并以本医院名义开展体外超声冲击波碎石治疗活动。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注销该医院外科诊疗科目。2020 年 8 月 18 日,该医院履行罚款。2020 年 10 月 12 日,卫生监督员进行回访,违法行为已改正。此案告结。
对承租方的处罚,已按照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该医院碎石科开展碎石诊疗活动立案处罚,罚没104.8万余元。
出租科室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按照四川卫生部门行政机关观点,出租科室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那么条例这一法条的规定是什么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也就是说出租科室给非该机构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相当于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出借的不法行为。
应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本案例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该医疗机构罚款人民币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65400元的行政处罚。
如果按照新修订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力度要大得多。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而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违反本法规定,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出租科室也影响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目前最新的《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共3个部分101节,设置448条标准和监测指标。这个标准主要适用于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可参照使用。评审标准的第一部分为前置要求部分。共设3节25条评审前置条款。之所以列为“评审前置条款”就是指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发生一项及以上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该前置要求三部分分别为依法设置与执业、公益性责任和行风诚信、安全管理与重大事件,其中依法设置与执业中明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就在昨天(7月20日)国家卫健委公布的《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和《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3个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标准中都提出了类似要求,在村卫生室要求诚信执业,没有被(行政)执法部门裁定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在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了3条“前置条件”,其中明确要求在机构管理方面无对外出租、承包内部科室等行为。
当然,目前由于很多医疗机构受疫情等影响,业务发展不景气,类似出租科室情况可能还会有,这里提醒医院管理者一定要立即纠正,以免雪上加霜。(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