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2021年,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和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为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警示作用,省卫生健康委现将选取的2021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广大群众若发现有涉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请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也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
四川省2021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某医院出租科室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巴中市恩阳区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某中医医院开展现场检查时,在该院某科室发现《科室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合同》3份文件。经查实,该医疗机构将碎石科出租给非该机构人员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诊疗活动,获得提成收入65400元。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巴中市恩阳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罚款人民币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65400元的行政处罚。针对承包碎石科人员另案处理。
小提示:
个别医疗机构无视法律规定,通过出租临床科室的方式非法获取利润,由承包人对科室诊疗业务全权管理,存在极大医疗质量安全隐患,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各医疗机构要提高依法执业自律意识,严格诊疗业务管理。
案例2:
某诊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某诊所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诊所的诊室内放置一台B超机,在该B超机超声工作站系统发现有多份超声检查报告提示“胎儿心脏未见重大结构异常”、“共同动脉干(CAT)并室间隔缺损”等内容。经查实,该诊所未取得超声产前诊断(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擅自为多名孕妇实施超声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及《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该诊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328元、罚款81312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从事产前诊断需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审批,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不得开展相应技术服务。人民群众在选择产前诊断和筛查机构时应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就诊。
案例3:
某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德阳市什邡市卫生健康局接群众举报,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到某药店监督检查,查见该药店内有人坐堂行医,该药店无法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查实,该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20年9月开始聘用执业助理医师张某某坐堂行医,截至案发之日,共计开具122张处方,并售卖药品收入9125.6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德阳市什邡市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药店没收违法所得9125.6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针对执业助理医师张某某另案处理。
小提示:
药店开展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在本机构注册或备案的医师开具药品处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聘用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群众在药店就医时需了解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保障自身就医安全。
案例4:
某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南充市高坪区卫生健康局接群众举报,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区某医院突击检查,发现该医疗机构部分科室工作人员无法出示卫生技术人员资质证明。经查实,该医疗机构存在聘用2名未取得医师资格、1名未取得药师资格的人员、2名未在该医院注册或备案的执业医师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聘用1名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同时发现该医疗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医务人员唐某伪造病历资料等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充市高坪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0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针对该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伪造病历资料另案处理。
小提示:
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此类行为不仅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更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医疗安全隐患。
案例5:
某酒店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等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执法人员对某酒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存在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在清洁物品储藏间放置杂物;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信誉等级;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档案;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并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提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
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流动性大,是传染病防控的重点场所之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将卫生安全放在首位,进一步提高认识和自觉性,切实落实好各项卫生制度措施,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检测结果。消费者到公共场所进行消费时,注意查看公示信息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结果是否合格。
案例6:
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现制现售水水质未达标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全市现制现售水水质进行抽检,检测结果显示,攀枝花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盐边县两个小区的现制现售水点位的水样细菌总数,超过《生活饮用净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规定的标准(细菌总数≤20cfu/ml)。该行为违反《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99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违法行为。
小提示:
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水质处理设备的日常管理,按规定开展日常性水质检测,水质处理设备投入使用前和更换水处理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应在供水点公示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水质检测报告和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记录等信息。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现制现售水时应关注公示信息。
案例7:
某酒店违反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酒店在负二楼及顶楼有生活饮用水蓄水池,属于二次供水。经查实,该酒店作为二次供水单位未依法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属于擅自供水,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酒店警告、罚款9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供水。开展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定期将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受监督指导。
案例8:
某医院未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进行有效防护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阿坝州松潘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在对1名7岁儿童行X射线检查时,未对其颈部(甲状腺)敏感区域进行有效防护。以上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阿坝州松潘县卫生健康局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警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X射线检查作为临床常用的放射诊疗手段,为疾病诊断提供了重要参考,但同时辐射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因此,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检查时,应当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甲状腺、性腺等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如医疗机构未给予防护,受检者可要求医疗机构提供防护。
案例9:
某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雅安市石棉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遂责令其及时申报。2021年1月,雅安市石棉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回头看”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经查实,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作业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雅安市石棉县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3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有效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同时,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坚决杜绝不整改、假整改。如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组织体检。
案例10:
某诊所未按规定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人员对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接诊了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经查实,该诊所于7月21日至29日期间接诊了4名上述症状患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诊所通报批评、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号)要求,责令该诊所立即停业整顿30日。
小提示: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医疗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要求。诊所不得常规诊治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并应及时做好相关人员报告和处置。个人应严格履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出现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后,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
来源:健康四川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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