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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界定夫妻感情破裂(如何界定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所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并且到了无可挽回、无法继续维持的程度。

《婚姻法》列举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即: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 *** 、 *** 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制定并公布、实施)列举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十三种具体情形,即: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 *** 、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 *** 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形的存在,法院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

但是,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并不能穷尽所有的情形。这就需要法官进行自由裁量,酌情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1、婚姻基础。如果双方是自由恋爱,一般来说婚姻基础比较牢固、稳定。如果是中间人介绍认识的,并伴有一定的物质金钱因素,则婚姻基础相对薄弱。如果是父母包办的婚姻,婚姻基础最差。

2、婚后感情。如果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错,生活上照顾,感情上慰藉,因为偶发性事件引发矛盾导致离婚,一般能调解和好。反之,如果一直不和谐,经常有激烈的冲突,则,关系就很难调和。

3、离婚原因。法官会分析离婚的原因是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还是属于生活琐事的范畴,前者难以调和。

4、有无和好的可能。法官对上述事实调查以后,会做出一种判断。如果双方积怨很深,无和好的可能,就会判决离婚。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时隔六个月后,当事人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会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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