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桩案例。
当事人陈某与丈夫王某结婚6年,却不幸患上了尿毒症,先后两次进行肾脏移植手术,花费约40万元,均由其父母亲友支付。
术后,陈某的病没有彻底痊愈,仍需长期药物治疗,花销较大。
此时夫妻俩已经产生嫌隙,正式分居生活,之后王某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未支持。
陈某也两次起诉丈夫,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当王某第3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判决准予离婚,由于陈某因病生活困难,酌定王某向陈某支付生活帮助费10万元,法院另外给予陈某司法救助5万元。
此条新闻引发网友质疑,丈夫用离婚的方式“抛弃”重病妻子竟然不犯法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妻子身患重病,原则上丈夫需要履行关心照顾扶养的义务。如果丈夫一定要离婚,那么妻子就有权利要求其给付扶养费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 *** 、 *** 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即夫妻一方身患重病并不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但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失败后,夫妻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就会准予离婚了。
案例里的当事人王某3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和陈某持续分居,这成了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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