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探索多种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当前,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既有总量问题,也有结构问题,且解决结构问题特别是城乡失衡问题更为紧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财产性收入既是需要加快补齐的短板,同时也蕴含着很大增长潜能。
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不平衡问题现状
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直观体现是收入差距,而收入差距中财产性收入差距又较为突出。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不断增长,但因总体偏少,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高,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也比较弱。2021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财产净收入为469元,只占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低于全国平均8.8%的水平,更低于城镇居民10.7%的水平。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财产净收入达到5052元,是农村居民的10余倍。2010年以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连续12年高于城镇居民,但财产性收入对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较低。
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长期偏低,不仅制约了农民收入增长,同时也加剧了城乡收入不平衡。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持续下降,但收入绝对差距并没有缩小,仍在持续扩大。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自2008年突破1万元后,到2021年扩大至2.8万元,其中,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财产净收入差值占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差值的比重达到16.1%。2010至2021年间,城乡居民可支配财产净收入差值增量对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差值增量的贡献率较高。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成为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
从财产性收入构成来看,我国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也比较单一。尽管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农民家庭拥有的资产总量不断增多,形式也越来越多样,但与其能够形成的收入明显不对称。农村居民的金融资产主要表现为银行存款,财产性收入中利息、租金、土地征用补偿占绝大部分,土地等重要资产的价值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另外,从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看,财产性收入差距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也在增强。农村居民群体之间的财产性收入呈现出“两小两大”特征,差距存在扩大趋势,即大多数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基数小、增幅小,少数高收入组家庭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基数大、增幅大,表现出显著的非均衡特征。
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是本来就没有太大潜力空间,还是一些关键性制约没有破除造成潜能无法释放所致,对此不同人有着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不论是基于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长期态势,还是从收入分配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等改革进程来看,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未来会有很大增长空间,而且目前已经处于潜能释放的关键时期,但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否则,财产性收入的不平衡可能进一步加剧城乡收入差距,给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带来更大挑战。
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面临制约
研究表明,居民财产性收入不仅受财产存量、人力资本等个人禀赋影响,同时还受到收入分配政策、产权安排等制度性因素以及市场化水平的影响。结合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看,除个体因素外,需要重点关注财产积累、资产转化和收益分配机制的影响。
农村居民家庭财产积累的收入来源不足。财产与财产性收入是存量和流量的关系,财产是前提和基础,有了财产才能有财产性收入。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偏低的原因,首先在于缺乏市场价值较高的财产,而财产积累主要通过持续性和稳定性的收入增长来实现。我国农村居民家庭财产积累速度慢,与收入水平不高以及非经营性债务增长过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有较大关系。农村居民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消费支出后,净剩余已经很少。据《中国家庭财富调查报告(2019)》,2018年我国家庭人均财产约为20.9万元,其中,城镇和农村家庭人均财产分别为29.3万元和8.8万元,城镇家庭人均财产是农村的3.3倍,且城镇家庭人均财产增长速度快于农村。
农村大量资源不能有效转化为资产。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我国农村居民的财产权利不完整,限制了资源向资产的有效转化以及收益的合理分配,这在农村土地上表现最为突出。另一方面在于市场化转化通道不畅。市场化程度与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有较强关联性,市场化水平提高会抑制差距扩大。我国农村市场体系不健全,特别是要素市场建设滞后,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基础制度还存在短板,要素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农村资源资产化、资本化转化通道不畅通,居民财产参与产生收入的机会不多。
农村集体资产增值富农机制不畅。我国农村集体资产规模可观,据农业农村部的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国清查核实集体账面资产7.7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3.5万亿元,占到45.5%。但是,资产价值还没有充分激活。从理论上而言,农民财产性收入很大一部分可以来源于农村集体经济资源性资产的用益物权和收益分配,但实际情况并不理想。从部分发达地区实践看,通过发展农村混合所有制经济等方式有效运营集体资产,做大做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兑现集体资产收益权,农民通过分享集体资产增值收益实现了增收。由此表明,通过集体资产增值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还有较大空间。
多渠道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让更多农村居民跻身中等收入群体,离不开财产性收入增长的贡献。但是,短时间大幅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也并不现实,这必然是一个改革深化、政策优化和市场进化共同作用的过程,也是一个持续的渐进过程。
进一步拓宽农村居民增收渠道,促进财产积累。财产与收入相辅相成。从收入着手增强财产积累,需要更加关注收入增长质量或成长性,以及收入安全性。一方面,加快培育新的增收动力源,将收入增长转向主要依靠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提升、人力资本积累上来,通过广泛应用现代技术和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模式,大幅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开展更加高效的农村人力资本投资,提高非农就业能力和收入等等。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农民收入风险应对机制,包括完善农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救灾救济制度等,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提高收入稳定性和安全性。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替代性减支,有效降低农村家庭医疗、养老等支付负担。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首先必须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维护和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推动城乡土地“同权同价”和农地“增值归农”。目前,我国农村“三块地”改革进展总体有序,但各有难点、各有侧重。关于农村承包地,应该在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有效实现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退出机制等深层次领域加快改革探索。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重点应该放在入市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建设,以及农村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路径方式等方面。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最为复杂,需要在保障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增值富农机制。为此,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并着力打通农民从集体资产中获取收益的通道。一方面,加快推动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资格政策落地,进一步厘清集体经济组织与村级组织的职能,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改造,使其成为真正的现代市场竞争主体,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另一方面,健全政策支持体系,着力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抱团”发展机制,鼓励打破地域界限实现共同发展。健全社企合作长效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资源参股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或与工商企业组建混合所有制经营实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多元化发展。
提高农村金融支持服务水平。持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着力提升金融服务覆盖广度和深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根据农村居民资金数额小、金融知识有限、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等特点,开发出更多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金融理财产品,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多、更安全的投资渠道。同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业经营收益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等抵质押融资,切实增强农村产权融资权能。
作者:涂圣伟(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