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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在一期B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未运行、SBR池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私设暗管多次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284583.04立方米、具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污泥4362.53吨和含有危险物质的混合废液54.06吨。在二期废水处理系统中,人为篡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逃避环保部门监管,长期超标排放污水,共计违规排放超标废水9068630.28立方。经评估,上述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高达4.7亿元左右。

2017年8月25日,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胜科水务公司、被告人郑巧庚等13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走访了辖区内符合《环境保护法》条件的公益组织和相关行政机关,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2018年9月,该院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单位胜科水务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被告单位胜科水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7日,法院向检察机关转达胜科水务公司提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调解申请,其控股股东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胜科中国)出具担保函。公益诉讼起诉人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寻求保护公益“最优解”,同意调解意见。创造性同意增加第三人胜科中国作为赔偿义务人,采取“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方式,经35轮50余次磋商,科学确定4.7亿总额的调解方案。2020年2月7日,该调解书生效。

  【入选理由】

因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程序仅有程序性和原则性的规定,特别是针对该案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赔偿款,由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具体调解方案难以把握。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愿意积极赔偿损失,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与之和解。环境公益诉讼赔偿主体可以在不减损社会公共利益情况下,根据案外第三人主动申请增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形式,人民检察院可以综合考虑被告赔偿能力、损害修复效果等因素,采用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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