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自贡某公司申请执行曾某某等借款合同案
——利用保险程序漏洞恶意转移财产被追究拒执罪
一、基本案情
自贡某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自流井区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生效判决,某商贸公司偿还自贡某公司4439894.92元借款,曾某某、虞某某、陈某某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自贡某商贸公司、虞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贡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自贡中院于2020年12月指定大安法院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大安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曾某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有保单及现金价值,遂向上述两家保险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曾某某在上述两家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财产性收益。被执行人曾某某利用二保险公司解除冻结但尚未完成扣划操作的空档,自行办理退保,转移其在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财产性收益共计163679.79元。
大安法院一方面责令上述两保险公司追回被转移款项;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曾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并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大安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两公司高度重视司法协助执行工作,并建议两公司改善操作流程,实现冻结、扣划流程的无缝衔接。后两保险公司采纳法院建议,对协助司法机关的流程进行优化,主动落实处罚及追偿机制。最终,曾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收益性人身保险具有保险和收益的双重功能,本质上属于财产性权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本案系人民法院成功执行的一起标的为收益型人身保险产品案件。
被执行人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利用保险公司冻结、扣划衔接机制不健全的漏洞,在大安法院解冻、扣划其收益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擅自转移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逃避、对抗执行。人民法院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人民法院对拒执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大安法院通过《司法建议函》的形式,帮助保险机构完善其操作流程,弥补司法协助功能缺陷,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来源:四川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