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张晴悦) 6月24日,西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西安市法院“打击 *** 犯罪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一
被告人吴某甲等5人
贩卖、运输 *** 案
一、关键词
数量巨大 累犯 *** 再犯 依法严惩
二、基本案情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从被告人吴某甲处购买 *** 并运输至西安,除自己吸食外,还将 *** 贩卖给被告人吴某乙、惠某某及 *** 人员。吴某乙将所购 *** 又贩卖给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某为李某某贩卖 *** 提供收取毒资的银行卡,筹措毒资并帮助李某某给他人运送 *** 。2016年7月,李某某驾车前往广东联系吴某甲再次购买429890元 *** 运输至西安后向吴某乙等人出售。吴某乙将所购 *** 在陕西省武功县、杨凌区、周至县一带多次向 *** 人员出售。2016年10月1日,李某某驾车再次前往广东联系吴某甲,以505500元的价格从吴某甲处购买 *** 20公斤并运输至西安,同年10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公安机关又在李某某住处查获 *** 730克。
三、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将 *** 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其行为已构成贩卖 *** 罪,且系 *** 再犯、累犯;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出售并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和运输 ***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 *** 罪,其余三被告人的行为也分别构成贩卖 *** 罪。吴某甲、李某某贩卖、运输 *** 数量巨大,仅查获的 *** 数量就达20公斤,吴某甲还系 *** 再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以被告人吴某甲犯贩卖 *** 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 *** 罪,对二人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典型意义
本案贩卖、运输 *** 数量巨大,仅查获的 *** 就达20公斤,系西安地区多年来审理的 *** 数量最多的一宗案件,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此外,本案 *** 及人员涉及广东省和陕西省多地,面大点多,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有效震慑了潜在 *** 犯罪分子,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大宗贩卖 *** 等源头性犯罪和毒枭、累犯、 *** 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 *** 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的决心。
案例二
被告人阿子某某贩卖 *** 案
一、关键词
零口供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二、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阿子某某从境外女毒贩“啊闲”处购买 *** *** 贩卖给孙某某等人。2017年12月中旬,阿子某某再次联系“啊闲”购买 *** ,并将部分毒资汇入“啊闲”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月19日、20日,“啊闲”派人在云南省瑞丽市将阿子某某所购 *** 分别通过德邦物流和邮政快递发往西安市。同月24日15时许,德邦物流投递员电话联系阿子某某收取货物,阿子某某到达快递点准备收取藏有 *** 的货物时,发现情况异常,即驾车逃跑,后被公安人员在未央区北辰路与欧亚大道十字东南角抓获。公安人员从收货人为阿子某某的德邦物流快递包裹中查获 *** 8440.53克,从收货人为阿子某某的邮政快递包裹中查获 *** 1755.92克,共计查获 *** 10196.45克。
三、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 *** *** ,并以贩卖为目的购买 *** ***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 *** 罪。阿子某某贩卖 *** 数量大,仅查获的 *** 即达10196.45克,且归案后拒不认罪,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据此,以贩卖 *** 罪判处被告人阿子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准确运用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定案,判处死刑的重大 *** 案件。近年来,境内外 *** 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实施大宗 *** 犯罪,且出于逃避打击和包庇团伙成员的目的,归案后往往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给案件侦办造成较大难度。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规则,通过准确运用手机恢复数据、语音通话记录、汇款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客观还原了阿子某某与上线联系购买 *** 、协商托运以及出售 *** 的犯罪事实,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严惩。同时,该案对“零口供” *** 案件的侦破、取证和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三
被告人王某某运输 *** 案
一、关键词
物流运毒 高额报酬 高度隐蔽 推定明知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系初中同学。2020年5月29日,张某以支付高额报酬委托王某某替其收取装有 *** 的快递。王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明知快递内可能藏有违禁品而按张某的要求多次到快递点观察,在确定安全后,王某某于次日9时许到快递点收取快递并欲转运,出门后即被守候于此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王某某所取的快递内查获藏匿于音响中的 *** 456.27克、 *** 395.62克。
三、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报酬,为他人收取藏有 *** 的快递包裹并欲转运,其行为已构成运输 *** 罪。据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运输 *** 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使用快递方式运输 *** 案件。近年来,随着打击 *** 犯罪力度不断增强,犯罪分子采用物流寄递、同城跑腿等非接触式手段运输 *** 的情况呈现上升态势。从 *** 寄递到收取,犯罪分子往往将 *** 藏匿于普通货物中,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利用快递公司管理漏洞跨省跨市寄递 *** ,部分人员为获取高额报酬,受人委托或指使收取 *** 快递,并以主观不明知为由,试图逃避法律打击。为此,法律规定多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本案即以被告人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报酬,为他人接收物流寄递的物品,从中查获 *** ,认定被告人对快递中藏匿 *** 系明知,据此对其定罪处罚。本案的审理,表明无论犯罪分子如何狡猾,犯罪手段如何隐蔽,只要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四
被告人郭某某等4人运输 *** 案
一、关键词
“挣快钱” 体内 *** 跨省运毒
二、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谭某、邓某某各自通过网络寻找“挣快钱”的工作,后经他人安排分别乘车到达云南省昆明市。8月15日,三人在他人安排下分别吞食圆柱状拇指大小 *** 82粒(净重493.9克)、83粒(净重499.8克)、49粒(净重295.1克),采取体内 *** 方式,受毒贩指使,从昆明市通过滴滴打车于8月17日到达西安市,后入住西安市高新区一宾馆,将体内 *** 排出。当日中午,三人乘车到西安市莲湖区交接 *** 和运费。被告人麻卡某某在其上线的安排下,于2019年8月11日从四川省昭觉县出发到达西安市等候,8月17日14时许到莲湖区与郭某某、谭某、邓某某交接 *** 、运费。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莲湖区一路口将正在交接 *** 、运费的麻卡某某、郭某某抓获,当场从郭某某背的双肩包内查获 *** 214粒,在麻卡某某随身携带的鞋盒中查获现金3万元,谭某、邓某某趁机逃脱。后公安人员经过侦查布控,于2019年8月18日1时许在甘家寨一网吧内将谭某、邓某某抓获。
三、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谭某、邓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体内 *** 方式将 *** 从云南省运输至西安市,其行为均构成运输 *** 罪;被告人麻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四川省到西安市接应 *** 欲转交他人,其行为亦构成运输 *** 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四被告人系受他人指使、雇佣运输 *** ,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以运输 *** 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某、谭某、邓某某、麻卡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查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典型意义
依法打击惩治 *** 异地流通,是禁毒工作的重要方面,是减少 *** 犯罪、减轻 *** 社会危害的有效手段。近年来,部分犯罪分子为“挣快钱”而“带货”,通过网络方式与云南等地涉毒犯罪人员勾联,采取体内 *** 方式跨省、跨市运输 *** 。体内 *** 不仅严重危及运毒者生命, *** 异地扩散也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次体内 *** 运输 *** ,获利仅一万元左右,而刑法上的“代价”却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通过依法惩处体内 *** 的运输 *** 犯罪,警示警醒那些欲“挣快钱”的运毒者迷途知返,切莫以身试法!
案例五
被告人王某等3人制造 *** 案
一、关键词
互联网 制造 *** 数量认定
二、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起,在西安市莲湖区一小区住房内,被告人王某在互联网购买了大量制毒工具及化学原料,通过在互联网搜索的制造 *** 方法,制造 *** *** 。期间,被告人程某对王某制造 *** 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被告人石某帮助王某收取 *** 原材料以及制毒工具。2018年9月15日,公安人员将王某、石某、程某抓获,并从该住房内查获大量制毒工具和通过化学方式制造的 *** 111.5331克,以及用于制造 *** 的化学物品30余千克;从程某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制毒器皿、滤纸和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
三、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程某违反国家 *** 管理法规,非法制造 *** ;被告人石某明知他人非法制造 *** 而为之提供帮助,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制造 *** 罪。王某、程某系累犯,且属 *** 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以制造 *** 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查获的制毒工具及化学物品予以没收。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购买制毒工具和化学原料,获取制毒方法制造 *** 的典型案件。在互联网时代,制毒工具、原料的流通和制毒方法的传播明显超乎传统模式,呈现多元化样态。互联网的虚拟性,使 *** 犯罪变得更加隐蔽,犯罪手段迅速发展变化,审判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本案的审理,一方面对司法实践中成品、半成品 *** 数量的准确认定具有指导意义,另一方面有力打击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 *** 犯罪。
案例六
被告人张某等7人
贩卖 *** 、组织卖淫、非法持有枪支、
协助组织卖淫、容留他人 *** 案
一、关键词
团伙犯罪 “黄”“毒”结合 *** 控制 巨额罚没
二、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组织被告人陈某某、黄某、卢某某、杨某、任某某、陈某等 *** 失足女,实施卖淫、 *** 违法犯罪活动。张某确定卖淫收费及抽成标准,安排失足女在卖淫时陪同嫖客吸食 *** , *** 由张某通过卢某某及黄某卖给嫖客,张某从中赚取毒资及嫖资抽成。2019年3月起,被告人卢某某按照张某指示联系多名嫖客,安排嫖客到失足女所租住的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协助张某向嫖客贩卖 *** 供嫖娼时吸食;被告人黄某经张某同意后也安排失足女卖淫并送 *** 给嫖客供其吸食。
此外,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还按照张某指示,多次向 *** 人员廖某某等人贩卖 *** 。被告人张某将所购买的 *** 、 *** 等 *** 放置在卢某某租住房间内,由卢某某负责保管。2019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在张某住所查获 *** 133.49克、 *** 38.74克、 *** 3.83克及 *** 烟20根;查获以压缩气体为发射能源的枪支2把、弹药636枚;在卢某某的住所查获 *** 和 *** 共计13.07克。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冻结张某及相关人员名下存款、现金共计人民币750余万元。
三、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卢某某、黄某、陈某某违反国家对 *** 的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贩卖 *** 甲基 *** 及 *** ,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 *** 罪;被告人张某组织多名失足女长期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卢某某、黄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接送、安排人员实施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任某某、杨某、陈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 *** ,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 *** 罪。据此,以被告人张某犯贩卖 *** 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百五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其余各被告人以贩卖 *** 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他人 *** 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又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黄”“毒”交织的犯罪团伙案件。张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其他同案犯共同参与、分工协作,有组织地实施贩卖 *** 、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张某通过 *** 控制本案其他同案犯,不仅组织她们向嫖客提供 *** 易和陪“溜冰”服务,还指使她们多次向嫖客以外的其他人贩卖 *** 。这些人既是张某手下的卖 *** ,又是张某出售 *** 的对象,还是张某贩卖 *** 的共犯。她们以淫养吸,通过卖淫换取报酬,再向张某购买 *** 供自己吸食。张某在犯罪活动中,既向嫖客收取嫖资,又向嫖客售卖 *** ,还向同案犯及其他人售卖 *** ,大肆攫取非法利益,赚的“盆满钵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除查明张某等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外,还对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在案的750余万元财产的权属予以查证,确认均为张某本人的财产,结合张某的获利情况,充分发挥财产刑作用,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外,还并处没收其财产人民币七百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充分体现了“切实加大对 *** 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的总体原则,为我市办理 *** 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及财产刑适用提供了样本。
案例七
被告人哈某、瓦某走私 *** 案
一、关键词
*** 比特币支付 驱逐出境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哈某系西安某大学留学生。2017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哈某登录境外网站,以支付比特币的方式从 *** 卖家处购买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俗称 *** ,以下称MDMA)100粒,并向卖家提供了收件信息。卖家于2017年9月8日将装有MDMA片剂的邮件从德国法兰克福寄出,并将邮件编号告知哈某。哈某和外籍被告人瓦某约定,该邮件到达西安后由瓦某负责收取。2017年9月18日,西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工作人员对由德国进境的邮件进行查验时,发现一邮件异常,并从邮件内查获用印蓝纸包裹的桔粉色片状物,从中检出MDMA成分。2017年9月22日,侦查人员在西安某大学邮政代办所内将前来收取邮件的瓦某抓获,当场从该邮件内查获MDMA片剂,净重33.94克。同日,在瓦某的协助下,侦查人员在西安市雁塔区一小区内将哈某抓获。
三、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哈某违反我国对 *** 的管理制度,通过邮寄方式购买 *** ,致使国外 *** 进入中国境内,被告人瓦某明知该入境邮件中装有 *** ,仍帮助哈某收取该邮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 *** 罪,系共同犯罪。据此,以走私 *** 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哈某、瓦某有期徒刑七年、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及驱逐出境。
四、典型意义
近年来, *** 犯罪出现向大学校园蔓延的态势,及时打击涉校 *** 犯罪,对保护青少年群体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二被告人均系外国留学生,通过境外网站购买 *** ,使用比特币支付毒资,利用国际邮件邮寄 *** 入境,犯罪手段呈现出新特点。本案系法院严格依照属地原则,对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实施 *** 犯罪依法予以惩处的典型案例,同时体现了惩治校园 *** 犯罪、净化校园环境的司法态度。
案例八
被告人李某某、赵某
走私、贩卖 *** 案
一、关键词
境外网购 走私 *** 贩卖牟利
二、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到从美国邮寄 *** *** 到中国的渠道后,与被告人赵某商议购买 *** 。李某某出资给对方转账7000元,通过网络从美国购买约200克 *** 。包裹从美国邮寄至天津,赵某收取后,将 *** 分给李某某10余克,其余部分用于吸食和出卖。同年9月,二人商议再次走私 *** ,赵某将1.4万元毒资交给李某某。9月7日,李某某给对方转账8600元,从美国网购 *** ,并提供了收件信息。9月30日,机场海关从 *** 包裹中查获 *** 183克。10月14日,赵某在快递点提取包裹时被当场抓获,后经公安人员及赵某电话规劝,李某某投案。
三、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我国对 *** 的管理制度,通过邮寄方式从美国购买 *** *** ,致使国外 *** 进入中国境内,并将 *** 加价出卖给被告人赵某;赵某明知李某某走私 *** ,仍出资购买、收取 *** 并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 *** 罪。据此,以走私、贩卖 *** 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典型意义
*** 具有成瘾性,吸入大剂量 *** ,会出现幻觉、妄想和类偏执状态,伴有思维紊乱,自我意识障碍,出现双重人格障碍,而被我国列入 *** 范畴。因我国对 *** 实行严格管控,犯罪分子开始借助于互联网,利用国际快递的隐蔽性,通过境外网购的方式走私 *** ,导致 *** 在我国境内流通扩散,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本案的审理,既体现了对走私 *** 等源头性犯罪的从严惩处,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新型跨境网络 *** 犯罪的积极应对。
案例九
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
贩卖“上头电子烟”系列案
一、关键词
“上头电子烟” 合成 *** 素 未成年人
二、基本案情
1.2021年8月9日,被告人赵某以330元的价格通过邮寄方式卖给赵某某“上头电子烟”2套。
2.2021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蒲某某(17周岁)及其男友杨某某2根“上头电子烟”,并容留杨某某、蒲某某、张某某(14周岁)三人在其租住房中吸食。期间,张某某又以4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5根“上头电子烟”。
3.2021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找崔某某购买“上头电子烟”时,崔某某让其驾驶摩托车给另一购买“上头电子烟”的人送货,并承诺给其路费30元。后二人到达约定地点,崔某某将一根“上头电子烟”交给李某某,三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4.2021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某约定以200元购买3支“上头电子烟”,随即张某与微信昵称为“予秋”的人约定180元购买3支“上头电子烟”。后张某将“上头电子烟”放置位置视频转发给王某某。在王某某指认下,民警起获“上头电子烟”3根,从中均检出合成 *** 素。
5.2021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16周岁)合成 *** 素油10毫升,后宋某某将合成 *** 素油位置照片转发给案例二中的李某某,李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将 *** 合成 *** 素油起获扣押。同年8月6日,王某某以每根5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含 *** 烟油电子烟9根。同日,王某某以30元每毫升的价格卖给宋某某 *** 合成 *** 素油18毫升,双方见面交易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
经鉴定,从上述“上头电子烟”和合成 *** 素油中,均检出合成 *** 素。
三、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贩卖 *** ,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 *** 罪;被告人李某某还容留他人 *** ,构成容留他人 *** 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向未成年人出售 *** ,被告人李某某容留未成年人 *** ,依法均应从重处罚。据此,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 *** 罪、容留他人 *** 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以贩卖 *** 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四、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属于典型的新型 *** 犯罪案件。根据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公告,决定正式整类列管合成 *** 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并于2021年7月1日施行。系列案件中查获的“上头电子烟”及烟油,经鉴定均含有合成 *** 素类成分,该种新型 *** 具有极高的致幻性、成瘾性,且常常伪装在普通电子烟之中,外表“包装精美”“口味新颖”,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迷惑性,极易诱导青少年、未成年人吸食成瘾。本系列案件对新型 *** 进行了快速有力的打击,特别是对于向未成年人售毒,容留未成年人 *** 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让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及时认清了合成 *** 素类物质的客观危害与法律后果,杜绝侥幸心理和冒险意识。
案例十
被告人王某某贩卖 *** 案
一、关键词
代购蹭吸 从中牟利 行为定性
二、基本案情
2021年2月3日至3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26次为 *** 人员蔡某某代购 *** *** ,每次代购后均向蔡某某收取部分 *** 作为酬劳,用于自吸;还先后22次为 *** 人员孔某代购 *** *** ,每次代购后均向孔某收取80元作为酬劳。
三、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为他人代购 *** *** ,并收取 *** 和好处费,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 *** 罪。据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 *** 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典型意义
随着禁毒工作全面深化, *** 蔓延势头得到有力遏制, *** 人员获取 *** 的难度不断增加,代购 *** 的情况出现增长。但是,对于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 *** 并“蹭吸”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中牟利”,继而认定为贩卖 *** ,实践做法并不统一。本案审理过程中,两级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进行了充分调研,结合当前禁毒政策和自身工作实际,认为“代购蹭吸”助长了 *** 流通扩散,具有实质性社会危害,“蹭吸”行为也是非法获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将收取、私自截留部分 *** 作为酬劳视为从中牟利,仅对托购者指定卖家的“跑腿型”代购,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少量 *** 供自身吸食的,予以出罪。该案的审理,对于准确把握代购蹭吸行为的定性,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打击 *** 末端流通环节,均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