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29日,德城区法院公布一则传销案件判刑书,杨某美、龙某荣、潘某林、卢某发、杨某兰、雷某华等六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案情摘要
贵州省某县居民杨某召、龙某东(均已判决)自2010年以来,在天津加入某传销组织,后该组织先后在河北省某市、德州市德城区等地开展传销活动,期间被告人杨某美、龙某荣、潘某林、卢某发、杨某兰、雷某华等人陆续加入该组织。
该传销组织以销售“隆某某”化妆品为名,以“谈朋友”“介绍工作”等理由为借口,招募人员加入,加入人员通过交纳2990元购买一套产品的形式获得加入资格,实际并无产品。
通过五级三晋制,将会员等级分为客户(1-2套产品),业务员(3-15套产品),经销商(16-96套产品),经理(97-512套产品),总经理(513套产品以上)等五个级别。
传销组织采取二二复制的形式发展下线,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设置销售奖、指导奖、贡献奖等奖励制度,鼓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购买“隆某某”产品,该组织发展层级超过三级,传销人员超过120人。
被告人杨某美、龙某荣、潘某林、卢某发系总经理级别,被告人杨某兰系大宝马经销商级别,被告人雷某华系小宝马经销商级别。组织按照总经理管理经理,经理管理宝马经销商,小宝马经销商辅助大宝马经销商管理普通经销商,普通经销商管理业务员及客户的模式进行管理。
创新举措
为妥善处理上述案件,承办团队多次与公诉人就指控内容、罪名进行沟通,还与已判决的同案犯的承办法官进行了座谈,就其他人指控事实、罪名、定罪、量刑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做到同案犯平衡量刑。特别是取保候审的雷某华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在户籍地贵州,处于疫情防控的需要,采取了远程开庭的方式,减少了人员流动。
案件处理结果
被告人杨某美、龙某荣、潘某林、卢某发、杨某兰、雷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实际效果及典型意义
传销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不法分子为骗取财物,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利用传销进行骗取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背离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影响营商环境的稳定,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等违法产品或服务,牟取暴利,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对传销组织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
据李旭反传销团队了解,上文中提到的“隆某某”就是“隆力奇”直销公司,该组织打着直销的旗号,先后,在天津静海区、三河市、涿州市、德州市等地开展传销活动,以“谈朋友”、“介绍工作”、“创业”等借口将受害者诱骗至传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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