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12月31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福、唐某波、刘某林、唐某富、李某俊、李某东、王某林、王某国等涉44名被告人的5起重大系列 *** 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认定,2008年左右开始,被告人王某福、唐某波、王某林共谋制造 *** ,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开始制造 *** 的过程中,王某福、王某林负责出资,唐某波负责联系制毒技师及原料,王某福纠集刘某林参与制毒,并安排刘某林学习制毒技术,为之后的制造 *** 创造条件。
2008年该团伙在四川省南充市、广元市等地制造、贩卖 *** 数百千克,获取数千万元巨额利益。王某福、唐某波以巨额经济利益为诱饵、以亲朋近邻为纽带,王某福纠集李某俊,唐某波纠集唐某富,唐某富纠集李某东参与继续制造、贩卖 *** 。截止案发,被告人王某福、唐某波共同组织实施贩卖、制造 *** 六次,其中2017年至2020年贩卖、制造 *** 数量约543.4035千克;2020年被告人王某林与王某力、王某等人共谋制造、贩卖 *** 约15千克;被告人唐某富、李某俊制造、贩卖 *** 约504.7035千克;被告人李某东制造 *** 约504.7035千克。被告人王某国制造、贩卖 *** 约62千克,被告人邱某制造、贩卖、运输 *** 约62千克。被告人王某勇帮助唐晓波洗钱2396.42万元,李某兰帮助王某林洗钱2529.75万元。上述被告人所制造 *** 大部分已贩卖、流入社会,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社会危害。
法院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判处王某福、唐某波、刘某林、唐某富、李某俊、王某国共6名被告人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东、林某玲、王某林、王某力、王某、邱某、陈某明、舒某共8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东、代某、唐某友、肖某君、黄某义、陈某国、曾某勇共7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