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律师说法
近日,有网友在民政部官网留言,建议《民法典》中对于收养子女数量的规定应按三孩政策的标准进行调整。对此,民政部儿童福利司答复称,《民法典》对收养子女数量进行了明确规定,收养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那么,收养子女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对此,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晨曦作出了专业解答。
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最多可以收养几名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即符合条件的,可以收养多名子女。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有哪些条件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关系自何时成立,何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同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自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解除;当事人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自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解除。
*本文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晨曦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