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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好学吗(民商法难学吗)

补充一下高票,除了民法体系本身的庞杂、概念的精细化、制度的相互交织外,对我们而言,更重要的原因在于:

因为民法目前还不是我们自己的东西。

具体而言,一方面,目前汉语民法学界(包括我国台湾地区)还没有吃透从罗马法以来、历经二十多个世纪变迁的欧洲法学传统。另一方面,我们的传统法制也已经被遗忘殆尽,传统法制(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者对欧洲法学理解有限,反之亦然,中西兼通者没有。

如非要有人抬杠说看完这书和这书就算中西兼通,那你开心就好。

举几个制定法上的例子。

一、《物权法》第241条-第245条(占有)的规范意义何在?在司法实践中,第245条(占有保护)几乎成为了处理侵权及合同纠纷的兜底条款。

二、《民法总则》的“民事责任”部分,与请求权基础检索方法,怎么结合?《民法总则》第179条是否构成请求权基础?

三、《合同法》以及未来的《合同编》中,对合同订立时的要约与承诺均有规定,这与《民法总则》有何关系,如何适用?

四、《侵权责任法》第23条第2句,是否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亦即成为一种中国民法所特有的法定之债?

五、好多啊……感觉像在喷……不说了……

然后是理论的例子:

一、所有的民法教材都会提到债物二分,但为什么要进行债物二分?

二、在我们的《物权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类似这种分类有啥意义…

出处无所谓,国内的物权法教材都差不多

三、几乎所有的债法教科书都会随着德-日-我国台湾地区而写一个“给付不能体系”,这对我国法有什么用,我国法有类似的东西吗?

四、损害赔偿这个东西,在罗马法上统一适用于侵权和合同,德国法尽管进行了分类,但损害赔偿(第281条)毕竟还是在债总里。然而《民法总则》第186条是什么?

五、再说就要被打死了吧…

答主本科时曾读了大量台湾地区的民法著作,现在想想还是挺遗憾的:台湾地区的学者努力地实现了教义学的本地化,把100年前硬生生抄来的民法典用教义学的方式赋予了生命力。但是,他们似乎缺乏对民法典本身的反思。这些问题是作为“前置问题”而存在的,如民法典为什么规定这些东西,为什么要有总则,为什么要有请求权基础检索体系,为什么要有债物二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植根于中华传统法制的不动产典权制度(第911条以下)相对罗马法的地上权或永佃权有什么优势。

Paulus D. 17, 1, 1, 4对委托合同的定义。据此,委托合同应为无偿(《德国民法典》第662条),反之参见《合同法》第405条第1款。

我国大陆由于历史原因,民法的研究起步很晚,早期只能师从台湾地区,因此也不免沾有生搬硬套的毛病。直到近年来,才有高质量(超过台湾地区研究水平)的教科书和论文出现。目前我国最好的民法教科书是朱庆育老师的民法总论,这恰恰是一个讽刺:“总则编”是潘德克顿学派穷一个世纪之力研究出的成果,一个世纪久不久?但这相对于民法的其他领域、那植根于二十多个世纪以前的罗马法制度设计而言,实在是太肤浅且易于学习了。而且,我们对“民法总则”的学习越是深刻,对具体的债物家庭继承法领域的疏离感就越来越强。——我们的实务界似乎更倾向于把总则作为一个“小民法典”来用,而不顾其应有的公因式作用。

高票同样吐槽了教材问题。无论如何,好的教科书理应扎根本国法的实践,尊重本国法学家的研究、尊重各级法院的判例、尊重律师(他们是法律人共同体的重要分子)对所办具体案例的研究。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这种教科书。现有的教科书里充斥着各种学说,A说B说C说、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琳琅满目。但须知:理论是为了解决问题的。对于法学这个实践性、经验性的学科而言尤其如此。

综上,我们的民法课程中混进了很多不该有的东西,这些内容来自对域外法学的拿来主义,形成了一个用理论堆砌而成的空中楼阁。这个楼阁与外面的法律实践差别如此之大,甚至简直是两个东西。法学院的同学们在经历的四年的理论训练之后,当他们走出校园、进入律所和法检之时,才开始真正的法律学习。当然,这是大陆法系法学院的通病,只不过别人家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没那么大就是了。

ps. 以上言论仅针对“民法难学”,不针对“民法难用”。民法其实不难用,看过判例的童鞋们肯定都知道……

对策很简单啊,把民法变成我们自己的呗。方法:历史+比较。搞清楚《合同法》的每个条文是怎么来的,譬如《合同法》第229条“买卖不破租赁”这个规则,究竟来自罗马法、教会法、日耳曼法、法国法、德国法、意大利法、瑞士法、奥地利法、日本法、台湾地区“民法”,还是来自苏联法、俄罗斯法、 *** 法、印度法、英美法、DCFR,甚至可能来自唐律、宋刑统、大清律例?人家为啥这么规定,为啥不这么规定?

就学术而言,要么(如

@呂翰嶽 私聊时的观点)花一代甚至两代人的时间(时间都去哪儿了?学语言啊…),深入各个法律条文的背后,摸清其逻辑;要么彻底学习我国台湾地区,湾湾的夹生饭吃了快一百年了,仅需克服最初的消化不良即可——因为后来就习惯了…。

既不想认真对待这些制度的来龙去脉,又不愿放下架子承认消化不良,反倒去搞什么“二十一世纪的民法典创新の人格权独立成编”

现在能理解萨维尼当年为什么反对法典化了吧。

有哪些著名的德国民法学家?405 赞同 · 54 评论回答

我们这个时代的立法和法学的使命又是什么?…先搞一本能用的民法教材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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