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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歌”刚写完歌词,委托方却突然打电话让作词人立即终止创作,文创公司一纸诉状索赔30000元

文创公司受其他单位委托创作“村歌”,签了合同后,对方又要解除合作,但是歌词已初步完成。此时文创公司能要求对方给付部分款项吗?6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3月13日,原告海宁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被告海宁市某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创作村歌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创作一首中新村之歌,制作总费用合计68000元,包括了歌曲的词曲创作费、MIDI制作费、录音棚租费、歌手演唱费、音频压缩处理费、录音师劳务费、后期制作费、差旅费、发票税金、母带费等费用。

2019年3月1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唐某在该合作社所在村委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村内工作人员一起就歌曲的创作思路、村子的概况风貌、历史沿革、未来发展等进行了沟通交流。后原告将取得的中新村相关概况的纸质材料邮寄给其委托歌词创作的作词人陈某。

2019年3月18日,该村工作人员与歌曲的作词人陈某通过电话进行了一次通话,主要内容为告知作词人被告将与原告终止村歌创作的协议,并请作词人立即终止歌词的创作。

2019年3月20日,被告书面函告原告解除《创作村歌协议》,要求原告终止后续工作的开展。

原告收到解除函后于2019年3月23日书面函告被告,表示歌曲的歌词已由陈某完成,并要求被告支付23500元作为违约赔偿。

被告在收到该函后于2019年3月25日再次书面函告原告,拒绝支付原告提出的23500元款项。

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报酬30000元。

裁判内容

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创作村歌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从双方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来看,被告委托原告创作歌曲,原告受托完成智力成果的创作后将成果交付被告,被告支付报酬,其内容符合承揽关系,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本案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赔偿损失。现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报酬30000元,其本意即要求被告赔偿其预期可获得的报酬,该主张理由正当,但就数额是否合理,还应结合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经过、原告就创作工作开展的进度、付出的劳力、交付的成果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从双方就合同履行的经过来看,自双方签订协议至原告获知协议解除,期间并不长,且在3月18日,被告已预先与原告委托的第三方就歌词创作履行了终止创作的告知义务,后才向原告方正式发出解除函,该做法并无不当。

而原告方提出其在接到解除函前已经委托第三方完成了歌词的创作的说法,以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已经就歌词创作形成了双方都认可的成果。

但鉴于本案原告的工作任务主要为智力创作,不同于以技术技能完成有形成果的任务,在实际交付成果前,往往需要付出脑力进行调研和构思,且从履行过程看,原告确也完成了创作前的一些前期调研工作,故只以实际交付的成果来衡量原告的劳力付出也有失公平,现结合完整工作成果约定的报酬中歌词所占的价值比例,综合考虑原告为履行涉案协议所付出的前期准备工作,酌定原告的报酬损失按约定总价的20%计,即136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报酬作为赔偿。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报酬损失13600元,其余诉请予以驳回。

一审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

潇湘晨报记者邬成鼎综合浙江天平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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