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引言:
*** 传媒被抓了?!这可算是个兼具娱乐、法律、伦理等爆点的新闻。但是其实很多人都没有理清楚这里面的细节。其实不是“ *** 传媒”被抓了,而是一伙自制淫秽色情视频后售卖给 *** 传媒的人被抓了。
因为“ *** 传媒”的成立注册地在我国台湾,所以按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下架屏蔽该传媒的内容,但是我们没有直接查处的权利!相信不久的将来,台湾的“ *** 传媒”我们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直接查处了!
(某传媒宣传照)
*** 传媒:
首先大概介绍下号称国产AV之光的“ *** 传媒”:
*** 传媒其实是一款APP,据资料显示 *** 传媒公司是大陆人投资的,在中国台湾注册的,早期主要以拍摄 *** 作品,微视频制作推广为主要业务的一款APP。
从2020年开始, *** 传媒逐步涉足拍摄国产剧情影片,其剧情多以街头搭讪,上下司等为主,因“剧情好,画质好,演员好”,很快在当地就出名。随着用户的不断增多,靠付费观看和买版权视频业务,更是让投资老板赚得盆满钵满,随后就在应用市场上架了自己的APP,对中文市场展开了攻势。
( *** 传媒)
对于这样的视频内容,在国内是绝对无法存活的。原因很简单,那就是我们的法律是绝不会允许这样低俗的内容流入我们的视线,祸害我们的青年一代。
2020年12月4日,国家网信办宣布下架了一批涉及传播淫秽色情、暴恐血腥等服务的APP,总计大约105款。而其中的一款就是“ *** 传媒”!原因很简单,那就是“ *** 传媒”涉嫌传播淫秽色情内容!
(网信办专项清理行动公告)
热点新闻“ *** 传媒”涉黄案:
2021年1月,孙某、罗某等人与“ *** 传媒”进行了联系,双方达成了合作意向。两人负责招募男女演员,联系拍摄、灯光等人员组成团队,然后按照对方的剧本拍摄淫秽视频,最后再将视频卖给“ *** 传媒”牟利。
目前,警方打掉涉黄拍摄团队3个,抓获孙某等涉案犯罪嫌疑人共计24人。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涉案被抓的孙某、罗某等人)
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1、我们有案件管辖权么?
2、孙某、罗某等人涉嫌的罪名是什么?分别如何定罪量刑?
3、招募来拍摄的男女“演员”到底是受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
带着问题我们逐一分析交流:
第一个问题:我们有对孙某、罗某案件的立案管辖权么?
答案是毫无疑问,肯定是有管辖权的。而且在不久的将来,对注册地在台湾的“ *** 传媒”也会有直接的查处权!原因如下:
罗某等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在我国境内,同时犯罪后的获利以及实施犯罪的网络接入地等均在我国境内。
(刑事案件管辖权)
依据《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一条很好理解,那就是犯罪行为发生地。
依据《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罗某、孙某拍摄结束后,在上海通过网络将影片传送给“ *** 传媒”。所以说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孙某、罗某使用网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都是拥有对案件管辖权的!
所以说,我们拥有对罗某、孙某案件的管辖权是毫无疑问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个问题:孙某、罗某等人涉嫌的罪名是什么?分别如何定罪量刑?
1、首先:
孙某、罗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完全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展开解析之前,要分清楚此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最根本的一点区别就是是否有牟利的目的。单纯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不能以牟利为目的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所以说,两种犯罪行为之间最简单的区分点就是是否是以盈利为目的!
(涉案物品)
根据法律规定,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案例中孙某、罗某的涉案情节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以为案件目前仍在侦查中,案件的证据正在收集固定中,具体的案件情节仍然没有确定。所以说二人将会受到何种惩罚目前还不能确定。
但是根据已经披露的大概视频数目以及获利数额来看,50部淫秽视频以及高达500万的获利数额,远超立案侦查的标准,参照获 *** 看,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是至少了。
引:2017年周夕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犯罪嫌疑人周夕华获利数额为1300余万元,最终获刑13年。
(失去自由的牢狱生活)
2、其次:
孙某、罗某招募男女演员,联系拍摄、灯光等人员组成团队,然后按照对方的剧本拍摄淫秽视频的行为构成犯罪么?
显然孙某、罗某二人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罪。
但是孙某、罗某二人制作淫秽物品的目的很明确,那就是制作以后传播出售获利。所以与前面介绍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重合且被吸收!
(重合吸收)
第三个问题:招募来拍摄的男女“演员”到底是受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
案件中作为组织策划的孙某、罗某来说,其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毫无疑问。无论是其二人的主观目的还是犯罪客观方面,都已经是完全符合构成犯罪的要件!
但是案件中,二人招募来的“演员”以及拍摄、灯光等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么?构成何罪?
案件中 *** 的拍摄,不管是“演员”还是负责拍摄、灯光的工作人员,显然都已经是成年人了,都有完全的民事、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是有完全清醒的认知的。不管是为了高额报酬还是为了成名,用犯罪的方法来获取就是故意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四要件)
按照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来具体分析:
首先是犯罪的主体:
毫无疑问的,包括孙某罗某在内的所有参与人员,都属于实施犯罪行为后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所以在犯罪主体这一点上,任何参与案件的人都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综上所述,所有的参与人员即便是说自己不是为了赚钱而故意的拍片,但是这种说辞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在正常人的认知里,都知道这种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知道这是违法的。只是都抱有侥幸心理。放任自己行为产生的危害性!
(犯罪主观方面)
再者是犯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中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有的参与人员都应该明知自己的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法律。况且绝大多数的参与人都是有一定的社会经历与知识积累的。
最后是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
所有的参与人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后,就应该能够清醒地认知到对于社会的危害,更能够知道这种社会危害后果是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带来的。二者之间有着明确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小结:
从一个犯罪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逐一分析,所有的参与演职人员毫无疑问的都构成共同犯罪。区别只是每个人在这起犯罪行为中的地位不同,发挥的作用不同,所获得的非法收益不同而已。在后期定性量刑处罚的时候,会有一定的区分!
但是有一种唯一的特殊情况:假如其中的“演员”或者工作人员是被逼、被胁迫后参与的,而且参与次数较少,没有任何获利等情节。那么在查证属实后就有可能免受刑事处罚。
胁从犯:是指我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因此,在共同犯罪人中,胁从犯所担负的刑事责任最小。按照《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才有可能免除处罚)
写在最后:
特别提醒:不要为了追其 *** 在手机端等传播、散播淫秽物品。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达40个以上,也将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淫秽物品,不仅危害了大家的思想,同时极易诱发犯罪。特别是一些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一旦受到其毒害影响,所带来的后果不堪设想。甚至是直接在幼年阶段就毁了一孩子的一生!可谓是荼毒甚远!
不浏览、不传播、不制作淫秽物品,不仅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底线、红线。更是法律对我们每一个人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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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守法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