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本文内容涉及血腥暴力
心理承受能力低者阅前三思
历史上骇人听闻的案件相当多,旧时代由于法制、技术及设备等因素的不健全,要找出凶手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与此同时出于某些原因,警方的破案率是一个关键的点,所以在审讯过程中会使用各种手段让嫌疑人说话,这也导致了历史上冤案错案特别多,毕竟谁也不能保证嫌疑人说的话,就是他们真正想说的话。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香港历史上争议极大的纸盒藏尸案。
案件
1974年12月16日下午五点半,16岁的女学生卞玉英离家外出,六点半在背景喧哗的地方致电同学陈彬彬,相约在 *** 地电车站见面,但同学陈彬彬到达后却不见卞玉英的踪迹。
1974年12月17日早上7点,一间兽医诊所的职员胡永康发现门外行人路旁放着一个日立牌S67B型的电视机纸盒(另一个说法是清洁工人林嫂发现的),纸盒内放着一具 *** 的女性尸体。
警方调查后正是女尸为卞玉英,她两个 *** 被割去, *** 有被灼伤的痕迹,验尸后发现死者被人用右臂箍颈勒毙,死状恐怖。受害人的 *** 灼烧应该是烧焊器导致,处女膜仍完整,没有被性侵过的痕迹。
最后,终于找到了嫌犯欧阳炳强,法院最后判他有罪。
这个案件的看点在于,“纸盒藏尸案”是香港首宗纸盒藏尸案;其案情峰回路转轰动全港;亦是香港历史上首宗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利用鉴证科技成功入罪的案件。
但是欧阳炳强是否真的是杀人凶手,至今尚有争论。
据说当时警察为了破案还在半夜打电话去他家冒充死者亡灵,结果他居然一点反应也没有。直到现在他也不承认杀了人。当年在认罪书上签字的时候他还说:“我虽然签了字,但是不代表是我做的。”而欧阳炳强的家人在判决后多次上诉也均被驳回。
侦查
凶杀组总督察贝亚1974年12月接办此案时,曾多次前往 *** 地安美饮品公司搜查工场一个小房,检获电线、烧焊器,成為破获此案的重要线索。经多天侦讯,在九龙柯士甸道某电器公司内,查悉代理此牌子的商行,知道这牌子在1972年4月初在港面世。而藏尸的纸箱可能于1973年至案发那天,在港岛区售出。
经过化验,证实该纸箱与代理商所售者相同. 专案小组為了追查烧焊器的来源,在 *** 地地区内,查问了在电器行工作的750人。又找出50款不同汽车,尝试将纸箱放入车尾箱内。1975年1月3日,警方到安美饮品公司搜查,当时被告(欧阳炳强)显得有点慌张,颈部神经不断跳动,随即又表现得很镇定,没有反对警方的搜查。警方传召两名机械技师及科学鑑证专家到场,在一个小房内搜获红色胶电线、一批纸箱、两份报纸及一批衣物。
1975年1月4日,警方往柴湾欧阳炳强住所,将他带返警署问话,数天后将他释放。
1975年1月22日,警队再到上址检走23件物件,大部份是欧阳炳强的衣物。随后警方查出12月16日下午6时至10时半,由欧阳炳强当值,欧阳炳强持有公司大闸门匙。
1975年3月27日,警方在欧阳炳强在寓所内被拘捕,当时他正在洗澡。警察总部内,欧阳炳强对着卞相片表示不认识对方,未见过她来借电话,亦未见过安美内有该纸箱,案发当日,更未闻异声。
1974年12月17日上午他如常上班,晚上返回安美,不知发生谋杀案。晚上回家从妻子口中得知发生该案,其妻还笑说谋杀案是他做的。
他说:「我做的话,那就厉害了。」被告表示喜欢看占士邦片、恐佈片及有关新奇武器的电影。
1975年殴阳炳强被以科学鉴证技术定罪,判处死刑。
1977年2月9日被当时的港督麦理浩特赦,改为终身监禁。
这是香港司法史上首宗没有目击证人,仅以“科学鉴证技术”将凶徒定罪的案件。
该案疑点太多,直到今日仍被很多人认作冤案:
1. 受害人死亡时间一改再改。
2. 纸盒上的指纹不是欧阳炳强的。
3. 警方没有调查过死者的夜校男同学。
4. 当日卞玉英的夜校签到簿碰巧不翼而飞。
5. 案发地点找不到卞玉英的指纹,也找不到卞玉英的随身物品。
6. 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身上发现的269条纤维中与欧阳炳强衣服吻合的7条纤维,是由欧阳的衣服而来的。。
7. 欧阳炳强新婚燕尔,夫妻恩爱;任职 *** 文员,职业稳定;找不到确切的杀人动机。
8. 检察官引导陪审团:此案依赖许多环境证据,若综合证据后没有合理怀疑,便可判被告有罪,任何案件都不能100%肯定。
9. 当时的警察贪污成风,而廉政公署刚刚成立,警方压力巨大,破案心切,有可能栽赃嫁祸,诬陷好人。(当年香港市民的 *** 传单)
(欧阳炳强之妻张金凤)
审判
第一天
被告欧阳炳强:白衬衫领带,头发整齐,神色镇定,不时与庭上腹大便便的妻子对视。
检察官:本案将依赖许多环境证据,假如证据综合起来没有疑问,就判罪名成立。
引述3个比喻: *** 、光线、拼图。
陪审团:5男2女
检察官引导陪审团:此案依赖许多环境证据,若综合证据后没有合理怀疑,便可判被告有罪,任何案件都不能100%肯定。
本案控方证人共15名,呈堂证物多达200多件,大部分为男女毛冷外套衫裤、内衣裤,摆满庭内3张12呎X 3呎的长台。
其中一个最特别的证物是一个特制的塑胶模特儿,卷曲放在一个装电视机的纸盒内。
其他证物:烧焊器、扳手、电线、铁锯、帐卌;另外有二三十个白色小盒,装着头发、烧焦的耻毛、衣物纤维。这些证物亦被拍下彩色图片呈堂,是科学鉴证中的环境证物,用作间接证明一个犯罪者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所触犯的刑事罪。
验尸报告发现:
- 死者被人用右臂箍颈勒毙。
- 死亡时间:12月16日下午六时至凌晨。
- 死者仍是处女。
- 死者双 *** 被割掉。
- 死者耻毛被灼过(被烧焊器烧过)。科学鉴证部分:
- 死者尸体上有若干衣物纤维,指甲上亦有,与被告家中的衣物纤维一样。
- 死者头发上有电线胶,在安美内亦发现有此物证。
- 工场内有女死者的纤维毛发 -死者手肘上有一张印有两个中文字“未焊“的纸屑。第二天
示范搬尸:女警扮死尸蜷伏在纸箱内,贝亚示范搬尸的方法。其后,主审法官及陪审团到 *** 地现场,再实地示范,整个过程约二十分钟,吸引不少途人。
环境证供证实:纸盒可从大闸或细闸穿过,拖出门外。
卞玉英弟(最后一个见过死者)供词:
- 卞当日下午在家中煮饭,下午4时接了一个电话,谈了两三分钟,七八分钟后再接听一个电话,又谈了三分钟。
- 卞5时出门口到铜锣湾返夜校,比平日早了个半个小时。
- 卞临行前表示先往新闻大厦帮哥哥登广告。警方证实藏尸纸箱曾放在工场内,另证实女死者背后、左脚、左臂上的纤维与被告欧阳炳强西装上的纤维相同。
第四天
法医官示范死者被杀死的经过:
- 死者是窒息致死。
- 最初估计卞是下午9时至12时死亡。后来发现她被勒毙后,将死亡时间提早至6时至12时,因为被勒死后,体温会较高(人死后体温每小时下降1.5度)。
- 从细胞反应推断,死者是死后才遭灼耻毛及割 *** ,死者耻毛不是被火烧,因有明显的分界,显然是被烫热的物体灼过。
- 死者仍是处女。
- 据血细胞沉淀情况,证实死者是死后一至两小时内被搬进箱内
- 死者胃内有食物残渣,死者于死前三小时曾进食(一般人进食后4小时,食物才会排出胃外)。第五天
科学鉴证部分:
- 死者手上有张写着“未焊“的纸屑,工场内有张写着“修妥“的纸屑,外型吻合
- 死者的灼焦耻毛灰内,找出绿铜线地毯式搜寻证物:用吸尘机吸现场细微证物过程
法官叫现场人士不要深呼吸,以免吹走证物。此语一出,哄堂大笑,陪审团亦要小心翼翼。
第六天
两名少女上庭作供,证实被告于1973年夏天曾在小轮上烧她们的裙子。
被告辩护:
- 没有烧裙,认为做这种事的人行为卑鄙,他经常从筲箕湾过观塘,从未留意到有人与他相貌相似。
- 纤维的相同事出巧合。
- 本案甚多巧合,共有13项。
- 当晚他因参与同事宴会,所以穿上该西装,但他先把西装挂回家中。他认为那些纤维可能是宴会上与人握手时得到的,亦可能有人与他穿相同的方服,纤维不一定来自他的西装。
- 警方见到他神色慌张,其实是因当晚他喝了一些酒。辩方律师:
- 警方集中跟踪被告,对被告不公平。
- 陈彬彬收到死者电话时,听到她背后人声嘈杂,很可能是在茶楼打来的。死者由筲箕湾到 *** 地,需要一小时,途中吃过东西,又登过广告。
- 控方为顶证被告有罪,才将死亡时间故意说早一点。出狱
2002年9月11日,在监狱度过28年的案件主人公欧阳炳强假释出狱,而强嫂和子女没了踪影。
2002年9月16日,欧阳炳强在惩教署人员陪同下,首次公开露面,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及的士,并向传媒讲述出狱感受。
尽管事隔多年,面对纸盒藏尸案的元凶,记者们最关心的问题仍是“当年你究竟有没有杀过人?”对此,欧阳炳强只是平静地说:“这个案子已划了句号,我有生之年都不想再提。”
他表示,案件距今多年,他被定罪的事实无法改写,只希望社会给予鼓励、原谅及支持。至于此次获释,他说:“不是每一个终身监禁的犯人都能出来,感谢当局恩赐,我会好珍惜。”
出狱后欧阳炳强最高兴的是与多年来对他不离不弃的姐姐团聚;而当年一直全力支持他的妻子却已不知去向,据传已携女改嫁。
欧阳炳强的出狱在香港社会引起了不同的反响。当年经办此案的警务人员大多已退休,他们均置疑当局此举,认为欧阳炳强是一个高智商的罪犯,仍有一定危险性;许多年轻的市民对此案全无印象,对如今年华老去的欧阳炳强表示同情,认为“他一生中最好的年华都在狱中渡过,这惩罚也够了。”
下一期将给大家回顾传说中的——康怡花园烹尸案
我是摩斯
这里汇集了各种中外奇案异闻
每起案件异闻都会有开始
但不一定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