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长期以来,麻风病与肺结核在日本的传染病中占到了非常大的一个比重,而如何处理这两种疾病的传染与隔离,就成为了日本 *** 的一个持续性问题,实际上,随着日本在战后民主化进程的发展,对于这两种疾病的治疗以及对于患者的隔离也受到了民主化的影响
1.1战前的传染病处理方法
这两种疾病之所有受到不同于其他传染性疾病的特殊待遇,主要是对于这两种传染病人们的态度所导致的,麻风病患者在一直以来在日本社会当中都由于其面容的影响而饱受歧视,在宗教层面中,根据日莲教派的观点,这种疾病的患者都是对于宗教的经文所不重视的人,而在1549到1611年,虽然麻风病人得到了天主教会的救助,但是自德川幕府对于天主教采取敌视态度之后,麻风病人的身份就不仅仅只是被社会所隔离起来的病人,更是德川幕府的潜在敌人,这种情况直到明治时代才有所好转,并且在1905年进行了第一次全国麻风病患者人数统计以及制定了第一部麻风病治理法律(1),但是我们也必须要意识到,明治 *** 对于这种疾病的重视并非是出于对于国民医疗体系的关心,相反,对于麻风病的重视其实是由于在征兵的过程中,由于对于麻风病的认识不足而导致军队中出现了大量的麻风病患者,这对于日本军队的战斗力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打击,而军队的战斗力恰好是明治 *** 最为关心的一项事物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日本 *** 只能召开会议来寻找对于麻风病的处理方法,而在1905年的会议中光田间辅建作为当时日本首屈一指的麻风病病理学家与传染病学家,第一次提出了建立麻风病隔离医院的想法(2)。而肺结核患者的处境相比于麻风病患者能够稍微的好一点,主要是由于在当时日本国内对于肺结核的认识不足,使其的危险性并没有得到完全的重视,同时,由于肺结核在日本出现的时间较晚,所以患者也不用承担宗教上和传统思维上的压力,总体上来说,在这一时期,人们对于肺结核最为担心的只是其传染性。(3)
田间辅建
1.2在20世纪30年代期间的传染病处理
虽然在1905年的法律中指出,传染病患者假如有维持正常生活的方法,那么就无需进入麻风病疗养院中进行治疗(4),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这部法律当中,虽然这则条款看起来是对于麻风病患者采取了一个平等对待方式,但是实际上日本的医学界和民众都对于这条法律有很大的不满,其中最为讽刺的一点就是,这条法律通过的最大的功臣田间辅见对于这条法律的意见在1930年左右完全的主导了日本医学界的态度,他始终认为,麻风病是一种家族性的传染疾病,假如不对麻风病的患者加以生育上的控制,就很容易使日本的麻风病患者越来越多,而假如要对麻风病人进行绝育手术的话,就要求必须要将麻风病人集中在一个与世隔绝的环境里面,而民众的担心则主要是因为1905年法律的不完善,因为在这条法律当中,并没有限制麻风病人与外界的接触与从事一些有几率会导致麻风病传染的工作(由于那个时候对于麻风病患者的歧视,导致麻风病的传染方式被扩大到了一种恐怖的地步,甚至部分人认为麻风病是通过空气传播的)。这就导致民众对于隔离麻风病人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再加上之前对于麻风病人的固有印象,导致从1930年开始,日本国内爆发了一场强制关押运动(5)这场运动从熊本县开始,并逐渐影响到了日本各地,虽然实际上受影响的患者只有157人,但是这却是日本国内对于麻风病态度从民间反对到官方对于这种歧视的默许的转折点,因为我们可以发现,在这场运动当中,群众首先是编造了麻风病人在聚居地周围进行敲诈勒索的谣言,随后是熊本县的警察局采取了对于麻风病患者的追捕行动与对于麻风病患者聚居点的清理,而这也被认为是日本忽视传染病患者的人权与社会关系的暴行的开始。而更为恐怖的是,在这一时期(6)光田间辅开始了臭名昭著的绝育手术计划,这项手术很明显是受到了他自己之前对于麻风病家族性传染的观点的影响,而这种手术明显是不考虑患者的意志与人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在这些手术当中,甚至出现了一个未经法院允许就采取行动的死刑(这个死刑的实行方法是在该患者身上故意进行不可能使该患者存活的实验,进而导致该患者死亡)。
强制关押活动中的寺庙
上述的这些情况导致1931年的麻风病隔离法律实际上成为了一纸空文,相比于1905版的法律,受日本麻风病人患者联盟的影响,增加了一些对于患者人权尊重的条款,同时,考虑到上一部法律的不完善是麻风病强制关押运动的主要诱导因素,在1931年的法律中又增加了对于患者的限制,其中的一条就是“患者不得从事有可能会导致麻风病传染的工作”。从法律的视角上来看,这的确是一次进步,而从麻风病人的角度来看,这部法律第一次指出,麻风病患者在疗养院里面的花销应该由国家负责。但是很可惜的是,受战争的影响,这部法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1945年东京松泽博一医院的死亡率达到了惊人的40%,数据来自于厚生劳动省)。而同时期的肺结核患者的情况也没有好到哪去,因为1931年的法律也同样适用与肺结核患者,这就导致了肺结核患者也要进入到疗养院当中进行统一管理,但是大部分的费用却要患者自己来承担,这就导致患者的救济状况实际上处于一种没有保护的状态当中。
2.11953年隔离法
这条法律相比于前两者,其主要变化是围绕于对于传染病患者的态度,行为以及国家在治疗过程中的责任来展开的。其中的最为瞩目的一点就是对于麻风病患者第一次有了一个来自官方的保护,在1953年法律的前三条就指出,对于患者的收容应当秉持公平与尊重的原则,而非是一种敌视的态度,同时应当把对于传染病患者的收容看做是一种医疗措施,而非是歧视性的隔离。这就要求国家必须要承担传染病患者在疗养院里面的全部支出。但是对于传染病的患者的控制也加强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程度,各县的都知事有权利和义务来处理本县区内部的传染病疫情,而且,患者在痊愈之前必须要接受强制性的收容,这就使患者要接受的是一种养到去世的医疗体系,这对于部分肺结核患者的社会性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打击,特别是在20世纪50年代结核病仍然没有广泛的快速治疗方法的情况下,一名肺结核患者很容易在疗养院内呆7-8年,甚至更长时间,而当他们离开疗养院的时候,却发现一切都已经物是人非。(7)除此之外,患者的生活实际上受到当时日本经济水平的限制,每个月只能收到600日元的补助,这对于养活一个病人来说基本上是一个可以忽略不记的数目,在相关的“朝日诉讼”中,起诉人朝日茂就指出,这些钱连购买生鸡蛋都不够,更不用说生活保障一类的事情(8),但是日本 *** 最终仍然判决被告方胜诉,第二次则被直接驳回,最终到1964年,因为起诉人去世,这个案子最终才不了了之,由最高法院宣布诉讼终了。我们必须要意识到,尽管乔治默克向日本无偿给予了链球菌疫苗的制作技术(默克公司后来还向中国提供过远低于市场价的乙肝疫苗的技术,在此向该公司以及乔治默克致以最崇高的敬意),但是当时的治疗方法还是以切割肺叶来阻止扩散,这就使患者的劳动能力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1953年隔离法已经起到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受到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仍然是不尽人意的,可以说是被迫用最极端的方法来解决极端情况。
默克公司
结语
随着时代医疗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临床试验表明,对于麻风病的隔离已经可以被门诊治疗所取代,现如今,麻风病已经离我们的日常生活有了很远的一段距离。而肺结核也处于可控的范围之中,再也不再是一种绝症。
最终,在经历了多次起诉之后,传染病隔离法在1996年被废除,同时在2001年,日本 *** 对于当年的患者给予了一定的赔偿,并且宣布1953年隔离法违*,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医学的发展所提供的帮助。
再次感谢在传染病治疗与预防中努力的各界人士。
相关引用
1:Yamamoto.S日本麻风病史,东京大学出版社
2:同上
3:小熊英二《活着回来的男人》
4:1907麻风病预防法
5:Honmyōji麻风病定居点(1952)Shiotani S. Nihon Dangi,23
6:Yamamoto.S日本麻风病史,东京大学出版社
7:小熊英二《活着回来的男人》
8: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