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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一罚十和假一赔十两条标语的效力(假一赔十,偷一罚十)

在生活中,对于下面这些标语,你一定不陌生——

“店内监控,偷一罚百”

“禁止吸烟,违者罚款”

“现金离柜,概不负责”

“请勿在车厢内饮食”

“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

在经营场所、公共场合之中,这些五花八门的标语随处可见。

这些标语通常对于人们提出了额外要求,或是减损了人们的权利,它们有效吗?必须遵守吗?

其实,要辨别这些标语是否有效,还是要看它背后是否有法律支撑。有些内容在法律中确有规定,而有些与法律冲突,还有的超出了张贴者的权利范围,作为普通人对此确实有些难以判断。

下面笔者就针对生活中一些比较常见的标语,找到它们背后的法律依据,看看它们到底是披着合法外衣的经营者的免责工具,还是真正于法有据的社会规制。

01

“假一赔十”/“偷一罚百”

“假一赔十”、”偷一罚百”之类的标语我们在商店里经常见到,两者看似相似,但是背后的法律意义完全不同。

“假一赔十”是商家做出的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其适用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假一赔十”本质上是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商家单方面自愿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做出承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承诺有效。

同时也有另一种观点,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实质上达成了买卖关系,“假一罚十”是商家对其自身违约后果作出的承诺。当商家售卖假货的时候,构成违约,相应的“罚十”可以作为违约金被履行。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有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违约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法院在判决中可能会根据当事人(商家)的请求而适当下调违约金的数额。

在司法实践之中,有些法院认为“假一赔十”是承诺而支持十倍赔偿,也有法院认为是对于合同违约的约定而进行调整。

如果“假一赔十”发生在食品行业,则可以完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也就是说,对于食品而言,即便商家未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食品安全法》对于消费者的权利也已经作出了相应保护,在遇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过期等情况时,同样可以找商家要求赔偿。

而对于“偷一罚百”,则商家并没有这种权力。罚款是司法机关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强制违法或者违反规定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所作出的处罚。盗窃属于违法(有可能构成犯罪)行为,无论数额多少都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营者无权通过规定“偷一罚百”的方式处罚。这种标语的确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02

“商品离柜,概不负责”

这类标语经常出现在烟酒店柜台,比如“烟酒离柜,概不负责”。出现的原因从商家角度出发也能理解,无非是怕有人购买后故意掉包成假货来要求退换。

但在法律框架下,该声明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消费者如果买到涉嫌假冒伪劣烟酒等特殊产品,可送交烟草局等有合法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然后持检验报告要求商家退换并依法索赔。

此外,类似的还有银行的“现金离柜,概不负责”。

浙江某女士在银行人工窗口取款时,工作人员失误多给了1600元。银行联系该女士要求归还这1600元时遭到了拒绝,该女士称柜台上写有“离柜概不负责”,她表示这是工作人员的责任,自己不会归还。最后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的观点是:“离柜概不负责”只是起到警惕的作用,现金离柜后,无论是银行多给了还是少给了,得利的一方仍需返还相应的利益。依据便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所以“离柜概不负责”系列的标语,也只是起到提醒交易双方注意的功能,真想以此免责,只能说是太小瞧法律了。

03

“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这种标语出现的频率就更高了,毕竟这对于商家来说是一种非常好用的“免责声明”。

在商场、饭店、健身房,泳池、澡堂子等等营业场所都会看到类似的“声明”,很多人在这些场所丢失贵重物品东西,穷尽一切方法也找不回自己的财产时,只能选择吃哑巴亏。

但这样的声明是否有效?应根据不同情形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何理解呢?在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偷东西的人负责。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于场所的经营是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如果找不到这个第三人(侵权责任人),经营者需先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找到第三人后可以向其追偿。

比如现实中的案例(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再终字第7号)——宗某在酒店的游泳馆游泳,随身财物寄存后却被盗走,即便游泳馆有“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的标语,但是酒店仍被判决承担补充责任。

因此,“遗失概不负责”的声明并不能成为经营者的挡箭牌,该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会因为这一句声明而免除。

除上述提到的标语之外,还有一些标语是前半段合法合理,后半段却出现问题的。如开头提到的“禁止吸烟”,有的商场却在后面加一句“违者罚款100元”。商场人员可以对商场内吸烟的行为进行劝告制止,毕竟吸烟行为存在安全隐患,会对商场的购物环境造成影响。但是商场并无罚款的权力,如果因为吸烟导致场所遭受损失,则吸烟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的赔偿和标语所述的罚款性质并不一样。即使一些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罚款,但这个处罚权也只在行政机关手里,商场是无权做出的。

生活中的标语千千万,希望大家能够提高法律意识,“慧眼识标语”。对合法合理的标语予以遵守,利己利他;对“霸王条款”说“不”,用法律思维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活中你还见到过什么不合理的标语吗?欢迎留言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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