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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1月2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家庭破裂、未成年人生活无着,而且极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开始施行,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这部法律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25日下午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起到什么作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了哪些方面?
司法实践表明,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个“法律保护伞”、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最高法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一起因被申请人实施精神暴力行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显示,因赵某起诉离婚,丈夫叶某通过不定时发送大量短信、辱骂、揭露隐私及暴力恐吓等形式对她进行语言威胁,短信总量近万条,内容包括“我不把你弄死,我就对不起你这份起诉书”等。法院受理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后,叶某拒不到法院,与承办法官的电话中承认发短信行为,并提及已购买刀具。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裁定:禁止叶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父母与弟弟。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分析,《反家庭暴力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虽然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肉体上的损伤,但若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申请人精神的行为,法院亦将对其严令禁止,对申请人给予保护。
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显示,周某与颜某经调解离婚后,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随母亲周某生活,然而每当颜某心情不好的时候,便到周某家中骚扰、恐吓甚至殴打周某和三个孩子。周某多次报警,但效果甚微,颜某甚至变本加厉,连周某的亲友都躲不过。无奈之下母子四人诉到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颜某对周某及三名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颜某骚扰、跟踪、接触周某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刘敏分析称,《反家庭暴力法》,顾名思义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典型案例显示,10岁的朱小某与父亲朱某、继母徐某共同生活。常常被父母以“教育”的名义殴打,树棍、尺子、数据线等等都成为体罚他的工具。长期处于随时面临殴打的恐惧中,朱小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区妇联在知悉孩子的情况后,向法院提交派出所询问笔录、走访调查材料、受伤照片等家暴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朱某、徐某对朱小某实施家庭暴力、威胁、控制、骚扰。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被申请人、辖区派出所、居委会及妇联。
刘敏说:“法院和妇联等部门对朱小某的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及时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定期回访,督促朱某、徐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孩子的成长营造了良好环境。”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刘敏表示:“随着反家暴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自救意识和求助能力欠缺的家暴受害人,妇联等职能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越来越多。勇于对家暴亮剑,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院、公安、妇联、社区等部门构建起严密的反家暴联动网络,全方位地为家庭弱势成员撑起‘保护伞’。”
这次发布的十个案例还包括行政处罚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适用、依法惩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探索学校对发现家庭暴力的作用、同居关系及放宽申请人举证标准、基于家庭暴力而变更直接抚养关系等多个方面。
郑学林介绍,此次在“国际反家庭暴力日”由三个部门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案例,既是反家暴综合治理的阶段性成果,也是各部门进一步延伸工作内容,对家庭暴力实施组合拳打击的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