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林辰/文
将消费者耳熟能详的歌曲改编成宣传自身产品的广告歌,已是快消界多个“洗脑”宣传片的共同特征。例如,海天酱油和妙可蓝多在广告中参考法国童谣《两只老虎》的旋律,就已成为二者的标志性品牌印象。
不过,改编歌曲的“创意”稍加不慎,却容易引发著作权侵权争议。其中,湾仔码头与SNH48合作的新年宣传片《好运来》,就疑似因侵犯原词曲作者的修改权而被告上法庭,且历时近一年仍未终结。
对此番争议,有律师向财经网产经指出,湾仔码头版《好运来》曲谱部分与原创歌曲《好运来》基本相同,如未经原创作者授权,极有可能构成侵权。而歌词部分,虽作出部分改动,但仍有大段内容与原创相同,因此也可能侵犯了原创词作者的著作权。
被控侵权的湾仔码头版《好运来》
近日,财经网产经由天眼查发现,车行、戚建波诉通用磨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修改权一案在本月又一次开庭。而这起案号为(2019)京0491民初17741号的案件,自去年8月中旬开启的著作权纠纷案,历时近一年仍未落下终锤。
虽然开庭公告中未公布具体案情,但考虑到本案的被告还包括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等公司,以及通用磨坊旗下品牌湾仔码头的微博内容,财经网产经发现,此案极有可能与湾仔码头和SNH48在2017年末合作拍摄的一版《好运来》广告有关。
财经网产经对原版《好运来》和湾仔码头版《好运来》对比后发现,从普通听众的角度出发,广告歌旋律与戚建波作曲的《好运来》非常相似。而歌词也在保留了原词作者车行创作的部分歌词基础上,增加了与湾仔码头产品关联的修改。例如,将部分歌词替换为“一起来煮水饺是妈妈的味道,暖胃暖心幸福泡泡往上冒……除夕吃完水饺新年一定好,包着幸福美满煮着喜气欢笑。”
图片来源:湾仔码头《好运来》广告截图
目前,湾仔码头官方微博上已无《好运来》视频广告,但仍保留了数条自2017年底开始,持续到2018年初的携带“吃湾仔,好运来”话题的微博。
财经网产经据此询问通用磨坊方面,(2019)京0491民初17741号案是否是因湾仔码头与SNH48的合作视频广告《好运来》引发,若是,该案预计将给通用磨坊带来多大程度的经济损失。通用磨坊内部是否有对营销创意合规性把关不严的审核责任。
但通用磨坊方面并未对上述提问进行正面回复,仅表示,该案件尚在司法审理过程中,尚无相关细节可透露。湾仔码头尊重和支持司法机关的工作,相信司法机关会依法作出公正的结论。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魏剑啸律师向财经网产经分析道,“湾仔码头”产品广告中播放的歌曲《好运来》,曲谱部分与原创歌曲《好运来》基本相同,如未经原创作者授权,极有可能构成侵权。其歌词部分,虽然作出部分改动,但仍有大段内容与原创相同,因此也侵犯了原创词作者的著作权,故原创曲作者车行、词作者戚建波共同提起诉讼。
其同时向财经网产经介绍道,虽然《著作权法》不能对所有侵权个案一一给出判定标准,只能就某个侵权类型给出一个原则性的判断标准。但认定两件音乐作品是否是实质性相同或相似,一般根据两件音乐作品的起音、节奏、旋律、音节等各个方面的相似度、重合度等综合判断。
此外,是否构成抄袭,不仅要看抄袭的内容的多少,也要看被抄袭的音乐作品或其中某段旋律的知名度。“一件公众耳熟能详的音乐作品,别人哪怕引用一小段,也容易被认定为构成抄袭。且如果抄袭者在曲谱方面只是变了几个音轨,其余部分相同,则无论歌词是否修改,均可以认定为侵犯了曲作者的著作权。这种改编只属于歌词的改编,不属于曲谱的改编。” 魏剑啸向财经网产经介绍道,“而在主观故意方面,在后作者是否与原创作品有过接触或是否应该可能接触到原创作品,也是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的参考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广告宣传片中,参与《好运来》演绎的不止有SNH48,还有歌曲的原唱祖海。这或许很难让人相信,通用磨坊对原作品处于不知情状态。
被多个品牌广泛使用的《两只老虎》
虽然《好运来》引发了侵权争议,但包括湾仔码头在内的多个快消品,用人人皆知的旋律进行广告宣传的手法一直在持续。
2019年初,湾仔码头又上线了一版由SNH48演绎的新年广告片《恭喜恭喜》。在魏剑啸律师看来,湾仔码头将原作于1945年,由庆余、陈歌辛创作的《恭喜恭喜》改编的方式与《好运来》基本相同。即在脍炙人口的旋律大体一致的前提下,对歌词作出类似“一碗湾仔码头,祝你吉祥如意”的植入修改。
财经网产经就此询问通用磨坊方面,《恭喜恭喜》的相关改编是否获得了原作者的授权,并避免出现与《好运来》类似的侵权嫌疑。通用磨坊未对该问题作出单独回应,仅在整体回复中提到,湾仔码头一贯尊重和重视原创版权的保护,严格遵从相关合法合规流程。
不止国内歌曲被广泛使用于广告行业,国外童谣也常被用作宣传素材。例如,过去数年在电视媒体和商超进行“耳朵轰炸”的“妙可蓝多,妙可蓝多,奶酪棒,奶酪棒,高钙又营养,陪伴我成长,真美味,真美味”;以及“海天酱油,金标生抽,炒菜香,炒菜香,炒菜就用金标,金标炒菜就香,香香香,香香香。”在某种程度上皆容易让人联想到法国童谣《两只老虎》。
那上述使用是否会产生法律争议?魏剑啸向财经网产经分析道,有关《两只老虎》(原为雅克兄弟)音乐作品的广告,其表现形式为词换曲不换。属于改编,不属于修改。其原创曲谱的保护期受《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制约,初步了解,上述音乐作品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所以他人可以不经相关人员同意予以合理的改编利用。
而对于词曲作者不明的作品使用,魏剑啸也向财经网产经介绍道,从理论上看,虽然修改权不受保护期限制,原创作者死亡后,修改权仍可由作者的继承人予以保护。但若权利主体不明,别人的使用很难受到制约,也很难说是违法。这也使得权利更像处于待定状态——只有相关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是著作权人或其继承人,才能向改编、使用者主张权利。毕竟,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国家不能代为行使。
显然,广告主们在进行创意音乐营销时,要么需提前筛选引用素材规避权利风险,要么应先获得权利人授权,否认,不仅宣传效果会因合规性打水漂,品牌形象也会受诉讼波及而遭贬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