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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行政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认定)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继续为大家讲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做出征收决定。

其中列明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哪些。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等基础建设的需要。比如说高铁高速等等以及像水利保护,水源保护,河道治理等等,这些都属于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第三是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比如,学校,文化馆,医院,体育馆以及一些公园或者是自然保护区等等,这些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等,或者一些防灾减灾的区域划定,文物保护区域的划定等等。这些都是属于第三款规定的范围。

第四款是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保障房的建设的需要。第五条是主管部门依照城乡规范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性设施落后的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像棚户区,旧城区建设等等这些,需要也属于第五款列明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那么第六款,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是一个我们所说的兜底条款,也规定了其他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以上六项就是关于公共利益范围的圈定,这是征收决定作出前,是基于什么要征收,一定是基于公共利益,给予这六个范围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进行征收,那么这是征收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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