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胡法官,我老板身在国外,买不了机票没法回国,他安排我负责联系你们把钱还上,请你们赶快给他解除限制啊”。2019年6月14日,曲靖市马龙某建筑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着急地打电话到会泽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法官胡荣权再三说。
据了解,李某口中的老板系马龙县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戴某,2017年5月17日,戴某作为主要负责人的马龙县某建筑有限公司在会泽县某乡镇做项目工程收尾工作中,当地村民胡某在帮助拆除项目部工棚上的石棉瓦时不慎摔伤。
胡某诉至会泽法院,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结案,马龙县某建筑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18年8月10日前一次性补偿胡某伤后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53600元。
履行期限届满后,马龙县某建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胡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戴某安排职工前来法院交纳了20000元执行款后,其就玩起了“躲猫猫”。经承办法官电话联系,戴某对下差的33600元执行款多次承诺履行期限,但就是不实际履行,也从不露面。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依法将马龙县某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巧的是,此时戴某刚好身在国外,发现自己买不了机票,没法回国,只有乖乖安排公司职工主动向法院交纳下差执行款,该案成功执结。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 *** 、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小编有话说:从古至今,诚信是每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就像数千年前孔子所说的“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旦失信,寸步难行!随着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失信”不仅要面临巨大的成本,而且在社会上寸步难行。所以“老赖”们要引以为戒,民无信不立!
来源:会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