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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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豢养宠物什么意思
豢养宠物意思是喂养宠物,圈养在家里。
豢养
【拼音】[ huàn yǎng ]
【解释】(动)喂养(牲畜),比喻收买并利用。
【出处】宋·戴埴 《鼠璞·临安金鱼》:“观此则金鲫始於 钱塘 ,惟 六和寺 有之,未若今之盛。南渡驻驆,王公贵人园池竞建,豢养之法出焉。”
【近义词】喂养、饲养
【反义词】抛弃
饲养
【拼音】[ sì yǎng ]
【解释】给(动物)东西吃,并照料,使能生长。
【近义词】喂养、豢养
【反义词】遗弃
[img]列为国家保护的动物可以作为宠物豢养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 *** 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 *** 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 *** 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 ,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 *** 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 *** 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 *** 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 *** 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 *** 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
有关法律条文
一、刑法有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
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第一百七十一条 *** 罪,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海关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逃避海关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罪: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 、武器、伪造货币进出境的,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的,或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
(二)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的;
……
第四十八条 有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三)项所列行为之一,走私货物、物品数额不大的,或者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社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范文
在城市里 饲养 宠物必须涉及里邻里,与社区其他居民和环境的关系。下面是我精心为你整理的社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 范文 ,一起来看看。
社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范文篇1
小区户主饲养宠物须知
为了维护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对小区饲养宠物作以下规定。
一、业主持宠物领养证、防疫证明、宠物户籍证明等材料到小区管理处登记。无证明或证明不齐的,不得在小区内饲养。
二、小区公共场所内应栓绳牵遛,不得敞养、不得在绿化带内遛狗。
三、注意公共卫生。产生的粪便应自觉及时清理。
四、不得产生噪声(特别是夜间)妨碍和干扰他人休息。
五、宠物不得单独乘坐电梯,应由主人怀抱后乘坐。
六、小区内严禁饲养鸽子、家禽(畜)。
七、如因宠物伤害和传播疫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该宠物的主人应承担经济责任。
如果饲养宠物违反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广大业主有权谴责,业主应自觉改正,共同维护好小区的生活环境。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为规范各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的宠物饲养行为,防止各种动物传染性疾病(主要指狂犬病、禽流感)的发生;加强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保障小区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卫生,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辖小区区域,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养犬,须持有市城管部门核发的《养犬许可证》和市兽医防疫部门发放的《犬类免疫证》,并到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登记备案。
二、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饲养的宠物(包括犬和猫),应按市兽医防疫部门的规定定期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授权的下属市兽医防疫机构为宠物注射疫苗。
三、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携带犬只、猫等宠物到户外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并发放的牌号;
2、为犬只佩带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不能任其随处走动;
3、犬、猫不可随处大、小便,如有发生须由该宠物的饲养人负责清理干净。
五、禁止携带犬只、猫等宠物出入下列公共场区:区域内各办公、维修场所、活动室、托儿所、小超市、便利店等。
六、小区内居民养犬、养猫及鸟类宠物不得妨害他人,犬吠、猫叫、鸟鸣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 予以制止。
七、犬只、猫咬伤或抓伤他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到附近的卫生了防疫机构或医院进行治疗和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犬只、猫送市兽医防疫部门留验观察,伤者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均由饲养人承担,后果严重的,饲养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公司将不定期进行灭鼠药投放、虫害喷药等工作,请各宠物饲养人留意您的宠物安全,否则,造成宠物死亡,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九、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本规定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社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范文篇2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法律依据
第五条《市犬类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第六条《市犬类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条《市关于依法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第八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三章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十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十一条养犬人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三章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十三条园区每户只准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能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四章小区内遛犬规定
第十六条为避开人流高峰,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养犬人在小区内溜犬时间应在每天早上7:30分以前,晚上20:30分以后, 其它 时间均不准在小区内遛犬;
第十七条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溜犬;
第十八条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 儿童 游乐场和居民休闲活动区;
第十九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应的保结费(每次五元),否则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或驱逐出本住宅区;
第五章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驱逐出住宅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公司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
第二十四条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公司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社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范文篇3
社区宠物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
1、居民饲养宠物应按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并到居委会登记备案。
2、居民要定期对宠物进行检查,做好宠物的防疫工作,防止有关疾病传染给人。
3、居民要禁止宠物大声啼叫,纷扰他人,破坏社区安静。
4、居民要禁止宠物随意乱跑,任意便溺。
5、居民禁止携带宠物到社区医院、学校、敬老院、饭店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6、宠物的买卖、转移及死亡应按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居委会登记备案。
7、每天12:30——14:30,22:00——明晨7:00,居民不得携带宠物在街巷玩耍制造噪声,打扰居民休息。
8、在宠物患病期间,居民不得携带宠物到公共场合。
9、如发现宠物患有人畜禽共有的传染性疾病,应立即到居委会 报告 ,采取果断防范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小区养狗最新管理规定
1. 关于住宅小区养狗有关规定
养狗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家犬管理条例
一、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洁,保证工作、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巩固安定团结,特制订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生产(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以保证安全。
三、各级人民 *** 定期组织兽医站、卫生防疫站及有关部门,施行对犬免疫注射。凡工厂、仓库及农村社员、外侨等私人养犬者,都必须接受对犬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后,进行登记、收费,发给“家犬免疫证”,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
四、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
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群众出售狗皮时应交回“家犬免疫证”。
六、凡被犬咬致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并由医院向当地卫生防疫站申请狂犬病疫苗注射,防止狂犬病发生。其他家养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送兽医站处理。野生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要立即捕杀。
七、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省、市、自治区人民 *** 可参照本条例制订管理实施细则,认真执行。
2. 居民小区养狗有哪些条例
经公安机关和兽医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犬只。《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时间为晚上8时以后、上午8时以前,节假日可延长至上午10时;要为犬只束牵引带;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由成年人携带。一般管理区域内,可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但每户限养一只;实行圈养、拴养;外出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携带;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内;居住在楼房的居民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动物园、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3. 国家对小区养狗有什么规定文件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由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心规定,主要内容情况如下:
一、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三、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4. 关于小区养狗的规定
展开全部
可以先于邻居协调,无效后可以报警起诉。从2006年3月起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社区宠物豢养管理: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园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如经发现由饲养户自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关保洁费用(每次20元)。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 *** 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5. 小区养狗国家法规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点,养犬人需要有固定住所且为独户住所,公租房不满足独户住所条件,居委会也不能给养犬人提供合法养狗证明。所以公租房不能养狗,即使有证件也属于违法养狗。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点,养犬人需要有固定住所且为独户住所。
6. 住宅小区养狗法规
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户住(居)所或者单位内部饲养,不得侵占楼顶、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
(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六)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七)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条例》规定,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随地便溺;
(三)使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绳)等牵领,不得使用伸缩犬绳;
(四)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并主动避让路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
(五)乘坐电梯、出租车时,应当将犬只怀抱、装入犬笼(袋)或者为犬只戴犬嘴套,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段,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六)即时清除犬粪;
(七)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八)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7. 小区养狗管理办法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业主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
一、小区不提倡养犬。
二、根据《养犬管理条例》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并且需办理养犬登记证,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办理养犬登记证相关手续,新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养犬,要携犬并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便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十
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十
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十
三、养犬人自觉接受物业管理处和业主的监督。
8. 小区养狗法律条款
物业公司有义务管理居民在楼道内饲养宠物。城市养宠管理办明文规定,家庭饲养宠物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出门遛,而且不能扰民,楼道属于公用建筑面积,且属于安全消防通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楼道。
如果居民私自在楼道内养宠物,不听邻居劝解,物业有义务与养宠者勾通解决,勾通无果可与执法部门联系强制带离或必要罚款。
豢养和圈养的区别是什么?
眷养和圈养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眷养:眷:恩顾,器重。眷养则是指带有宠爱的养,多对宠物。示例:千年前凝聚了无数能工巧匠的智慧结晶,竟然只是为了眷养人面鬼蟾,实在可笑。
圈养:圈养,本为一个畜牧业名词,关在圈里饲养。当前,动物所具有的经济价值持续提高,圈养动物受到了大家的重视。舍饲圈养是发展现代畜牧业的重要手段。示例:他在一个废弃的工厂里面,圈养了许多牲畜。
眷养可以指代动物或者是人,但是圈养一般只指代动物,不能指代人。
豢养,汉语词汇,意思是喂养牲畜;驯养。养育,供养。比喻收买并利用。出处:宋代戴埴的鼠璞临安金鱼:观此则金鲫始於钱塘,惟六和寺有之,未若今之盛。南渡驻驆,王公贵人园池竞建,豢养之法出焉。清代富察敦崇燕京岁时记洗象:后因象疯伤人,遂不豢养。
圈养意思:关在圈里饲养。例句:圈养的教育模式是不逾越理性规则,不超越发展规律,伴随着家长、学校对孩子勉励与教导而形成的一种科学的、严谨的教育模式。
为什么古代宫中爱豢养狸猫?
“狸猫换太子”的故事在民间广为流传,还有各种古装剧中城墙之上都有狸猫的身影,就如《妖猫传》就是以杨贵妃的狸猫复仇为主线的。狸猫是在宫中比较常见的动物,那么为什么皇宫之内喜欢豢养狸猫呢?
首先,宫中的妃嫔如果不得皇帝的重视,不受宠,那么在这深宫之中必定寂寞无比。同时皇宫之中鱼龙混杂,各种嫔妃都爱争风吃醋,每个人都爱阴谋诡计,所以在宫内很难有可以交心的人。这个时候豢养宠物是妃嫔们解闷的最好的方法,狸猫体型较小,同时叫声柔和,不会影响到其他人,可以陪妃嫔们玩耍,缓解一些妃嫔的无聊生活。
再者,狸猫和狐狸有着某些相似之处,在古代都说狸猫和狐狸是勾人的东西。一般都有“狐狸精”的称谓,狸猫在古代也有着勾魂的意味。宫内豢养狸猫,大概也会因为狸猫有着勾魂的作用。
关于狸猫,宫中最出名的故事还是“狸猫换太子”故事。讲述宋真宗时,刘妃很受宠爱,但是不会生育,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与内监郭槐合谋,以剥皮狸猫调换李宸妃所生婴儿,李宸妃随被打入冷宫,刘妃因为这个婴儿获得皇后之位。
其实宫中爱豢养狸猫主要是为了解闷,度过自己的无聊时光,同时狸猫在古代还有勾人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