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法言俗语
人们常说,自古以来,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父亲借了钱,儿子有偿还的义务吗?或者说儿子欠了债,债主能向父亲去讨吗?这就涉及合同的相对性问题。合同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仅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即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
以案释法
张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0%。借款到期后,张某只偿还了5万元,其他借款本金和利息一拖再拖,也没有偿还。最后竟然故意躲起来,避而不见。林某找不到张某,来到其儿子张某某工作的单位,大闹一通,要求张某某替父还钱。领导找到张某某让其处理此事,张某某也很委屈,认为自己并没有向林某借款,父亲张某借钱的事自己毫不知情,其家庭也不宽裕,不想替父亲还钱,他认为林某没有权利向自己讨债。林某则觉得,现在张某失踪了,父债子还,天经地义。本案中林某的做法正确吗?
父债子还,只是古代的一种说法,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张某某与张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张某某并未参与借款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无须承担合同责任。林某只能向张某索要欠款,而不能要求其儿子张某某偿还欠款。有些时候,虽然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参与了合同的履行,但因该第三人并非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也无须承担合同责任。例如,小王到商场购买电冰箱一台,约定由商场送货上门。商场因没有专职送货人员,雇用李四将电冰箱送到小王的住处。在搬运过程中,李四不小心将电冰箱磕碰。如果小王追究违约责任,只能向商场主张权利,而不能要求李四承担责任,因为李四并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法官说法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的基本特征,也是处理合同争议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并非一成不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典型的有以下三种情形:
1.买卖不破租赁。例如,小王为孩子上学方便,与老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老李的房屋,租期3年。随后小王一家搬进该房屋居住,每天孩子自行上学,省却了接送的麻烦。在租期第二年,老李因经营资金需要,将房屋卖给老丁,老丁支付了全部价款后,要求小王从房屋中搬出,理由是作为房子的新主人,有权在该房屋中居住。这时候,小王一家能不能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呢?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虽然老丁支付了全部房款,成为房子的新业主,但因在此之前租房者小王与原业主老李订立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有权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至租赁期限届满。老丁虽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却只能被动接受该合同的约束,望房兴叹。
2.第三者责任保险。例如,张某与安居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为自己的家庭轿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在保险期间,张某开车经过一路口时,注意力不集中,未减速让行,将正在通过路口的行人李某撞伤。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三者李某虽然没有与安居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却可以直接向该公司主张赔偿保险金。
3.实际施工人保护。例如,永顺公司与六一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六一公司承建永顺公司办公楼,工程款按固定价支付15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六一公司将办公楼部分装修工程分包给了雅美公司,约定装修施工费300万元。后来办公楼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雅美公司向六一公司讨要施工费未果,该公司能不能要求永顺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雅美公司能不能从永顺公司处讨要到工程款,取决于永顺公司是否欠付六一公司工程款。如果永顺公司已向六一公司全额支付了1500万元,雅美公司无权向永顺公司主张权利。如果永顺公司只向六一公司支付了1400万元,尚欠100万元,则雅美公司可以向永顺公司讨要该100万元,其余200万元向六一公司追索。如果永顺公司只向六一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尚欠500万元未付,则雅美公司可以要求永顺公司全额支付300万元。可见,虽然永顺公司只是与六一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与雅美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在永顺公司对六一公司尚有欠款的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雅美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相对性受法律的严格保护,突破合同相对性,在合同当事人之外,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为第三人单纯设定权利,而不能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为第三人设定义务。
《民法典》条文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自:山东高法
来源: 邢台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