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编者按
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努力做一件事情——寻找法律的印迹。
我们希望能找到这个时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律人,逐一做贴近访谈,聊业务,话学养,侃人生,谈理想……
成功者的经验虽不可复制,却可以借鉴;虽无法模仿,却可以汲取。
听大咖们分享快意人生,与所有爱学习的法律人共同进步!
本期推出郭阳专访——《郭阳:法治的春天就是人治的真正归去(上)》,以飨读者。
郭阳:律协要让律师有归属感
(时长342,建议Wi-Fi下打开)
—本文长约8200字—
—阅读需时16分钟—
— 郭阳 —资深律师
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当代中国律师业恢复重建的亲历者
全国律协创建参与者
他是一位老法律人,也是一位“年轻”的法律人——虽年逾古稀,但精神矍铄、思维灵敏,对一切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善于运用互联网、喜欢发朋友圈,喜欢一切美好而积极的事物和思想。“老”这个字他常挂嘴边但仿若和他没有什么关系,步履轻快,身姿挺拔。若要论观念的开放通达,更是蓬勃得“不像话”。
说他是一位老法律人,不仅指他的年龄,他的资历足够“老”。
改革开放之初重建司法部和创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他是重要的参与者、见证者,是全国律师协会首任办公室主任。更为人所知的是,他主要参与 *** 了两起当年震惊全国的律师受屈冤案,对此后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的保障起到了重要的“正视听、广传播”作用。至今,他虽年趋耄耋,仍然坚守律师执业第一线,在代理案件的同时,每三个月还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立法、修法意见,从未间断。
回忆百废待兴时期参与重建司法部的如烟往事,他记忆脉络清晰,娓娓道来;评说起当下法律界新情况,旧积弊,他务实通达,一针见血。
风骨与 *** ,从未曾随年华流逝。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抱柱风云对话
百废待兴时期,艰难的重建与规划
抱柱:您是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亲历者、见证者和开拓者。上世纪80年代曾先后参与国家司法部的恢复重建工作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创建工作。在司法部重建过程中,您印象比较深刻的事情是什么?
郭阳:我是1979年底到正在恢复重建的国家司法部工作,后又于1986年在新创立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工作,先后参与了司法部的筹建和全国律协的创建事务,以后又躬耕于律师行业,履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承办实务。至今浸淫于法律战线已臻40年,算是一个老法律人吧。
我的确很怀念先后参与筹建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那个时期。那是在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法律事业重新开启,国人锐意进取的上世纪80年代。建国时期成立的司法部于1958年被撤销,20年之后又恢复重建,艰难是肯定的。一个是懂法人员少,组建难。由于老司法部人员在过去政治运动中不少受打击已被遣往外地,公检法机关也都在“文革”期间被砸烂,懂法人员流失,这都给机关人员组建工作带来了影响。加之,筹建期间,对于是调来有“问题”的老司法部人员还是调来政治上可靠的新人的问题上,在筹建领导小组发生了严重分歧。为此,党组曾有过“百日会议”的争论,期间作为筹建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的秘书,我还受托将信件通过中组部主要领导向 *** 反映。当然,部里肯定也有其他同志向 *** 反映。最后,由时任党中央主席的胡 *** 及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的 *** 在 *** 召集司法部领导干部开会,才使问题得以解决。另一个困难是办公地址,筹建期间先在南长街32号临时办公,1980年1月又搬在国务院二招临时办公,在国二招长达六七年之久,才有了新的属于本部的办公地。
司法部重建之初,其职能、职责主要是向五十年代所具有的方面恢复,即负责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命、投资装备、财政保障,以及法院、检察院的干部培训等司法行政工作;公证律师工作;法制宣传工作;法规编纂工作;政法院校管理及司法外事工作等。当时部里相应地设置了教育司、公证律师司、普通法院司、专门法院司、宣传司、计划财务司、法制局、外事司等职能司局。彭真同志曾形象地给司法部定位为国家政法机关的“组织部、宣传部、教育部和后勤部”。据我回忆,建部刚有二年,司法部的职能又进行了调整,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又划归法院自行管理,普通法院司、专门法院司撤销,组建人民调解司;计划财务司予以撤销;法制局撤销,法律法规汇编划归重建的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承担。及至1983年,在建国初期归司法部管理的监狱、劳教工作由公安部划回司法部管理,后来,1982年撤销的计划财务司又得到了恢复。司局调整后,受部领导指派,我和惠德明、张耕、张鸣起、桑宁等一起共同进行了各司局职责范围、部长工作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的编写工作。那时候,我们工作人员曾有议论,认为我们国家的司法部在职能上与美国的大司法部不同,是类似苏联的司法部设置。
我对建部初期印象深刻的是,抓教育,抓普法,抓律师协会组织的建立。
根据国家对司法部的职能要求,司法部一俟筹建,即把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从机构设置上看,在筹建之初,只有两个组,一个是教育组,一个是业务组。在正式办公划分为各司局之后,又把教育司工作放在前面。基于改革开放后,国家加强法制对法律人才的急需,司法部的确把法律教育培养人才和司法干部培训放在了工作重中之重。教育司分院校处、干训处、办公室。我本人到部时,任部筹建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宋子成的秘书,他主管教育组,后来他又主管教育司。我又先后在教育司院校处、办公室、干训处工作。我对教育司的工作有着许多美好的回忆。我们当时主要抓了包括北京、西南、华东、西北、中南等部直属政法院校的恢复以及全国高校综合法律系的恢复和建立工作,并加强了与北大、人大、吉大、武大法律系的联系和建立法学院的工作指导。在北京政法学院恢复之后,曾有两位考研成绩合格的考生因所谓家庭问题(一个是父亲曾是 *** 下层军官,一个弟弟是“文革”中唐山铁道学院造反派头头)而不予录取。在部、司主要领导李运昌、王浩的指派下,我们对北京政法学院主张不予录取的负责同志进行了反复说服工作,主要是看考生本身,不能因考生家庭的所谓问题而影响考生前途,终将二位考生录取。本着公民享受法律教育机会应当平等的精神,我与张玉根、刘和正等教育司老同志,还对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的绝密等级,只招收“出身好” 的子弟,商教育部改为了普通系,面向公众。就在这几年管理政法教育拨乱反正的具体环节中,我们又开始了在北京政法学院与中央政法干校的基础上,筹建中国政法大学的工作。我与几位老同志研商后,将“政法”改为“法律”,起草了《关于成立中国法律大学的报告》,由我到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主要领导处会签后上报中央和国务院,后来回复批准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又改为“政法”。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和政治不可分的,这是特色,当年我们还想改动,确有点书生气,不切实际呀。
忘不了的是,适应全国高等政法院校教学需要,司法部建部不久便设立了法学教材编审机构:法学教材编辑部。法学教材编辑部设在教育司,由教育司副司长、法学专家王珉灿负责。据我所知,法学教材编辑部汇聚全国政法院校一流专家学者,在短短的八年中,组织编审法律、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各种专业教材以及大学本科、成人大专、中专等各种层次教材计有100多种,扭转了我国法学“文革”十年荒芜的局面,大大丰富了我国的法学宝库。本人还曾为高等学校金融法教程和劳动法教程等教材当过责任编辑,也算是为法学教材编辑做了点滴小事。而当年在该编辑部帮助工作的同志,如协助编写行政法教程的应松年,如今早已成为国内著名的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的终身教授。
建部之初,国家将法、检、司及公安的干部培训工作交由司法部负责。我和教育司的同仁除抓了中央政法干校、辽宁、广东、新疆等省 、区政法干校干部培训工作的指导,参与了吉林、山西等政法干校转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筹建报批工作,并考虑国家对大批军队干部转业司法战线、急需法律专业培训之需,与军队总政治部联合,在各大军区、军兵种范围内对军队转业干部转入司法战线之前进行政法专业训练工作;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我们同国家经委、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联合,商28个工业部委同意,先后举办了十余期均为期半年的全国企事业法律顾问培训班。这在改革开放初期不仅为政法部门也为经济部门输送法律人才做出了应有努力。
建部初期,司法部还抓了全民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全民普法是项巨大的社会工程。这项工作最早是时任部长邹瑜提出的,由宣传司主要负责承办具体事务。普法工作起始于1984年司法部在辽宁省本溪市的试点,以后由点到面逐步全国推广,我和人事司王力、公证律师司沈白路等随邹瑜部长在东北三省出差期间到本溪市参加了试点会议,感受到了这项工作对于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这项工作在1985年由司法部和中宣部制定了《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 *** 中央和国务院向全国进行了转发,拉开了全民普及法律常识的序幕。当然,对于这项工作,也有些同志不以为然,认为全民普法是说大话,不切实际。我曾当面向邹瑜部长说过同志们的怀疑,邹部长欣然解释:“我讲的是基本普及法律常识,请注意是法律常识,不是法律知识,是基本普及,不是完全普及的呦”。今天看来,暂且不论能否基本普及,单就提倡和引领公民学习法律常识来讲总比不学习好。公民普及法律常识不仅有利于遵守法律也有利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总之有利于公民法治社会的形成。
郭阳(右)与首任全国律协会长邹瑜(中)创建律师协会,加强行业管理
抱柱:上世纪80年代,百废待兴,当时为什么会想到要设置律师协会?在设计律师协会的职能时,是怎么考虑的?
郭阳:建立律师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律师工作的开展,增进国内外法律工作者的联系,建立律师协会。”启动筹备工作,是在1985年7月25日中央书记处由万里同志主持举行第二百二十一次会议,中央书记处会议纪要(十二届第221号)明确“同意成立全国律师协会,在司法部领导下进行工作”文件下发之后。在建部五、六年工作中,司法部通过外事司对外交流也进一步了解到许多国家大多是“律师公会”领导和管理律师工作,加之,1980年起律师制度刚恢复建立的那几年,社会对律师业很陌生,履行律师工作的常常被指责“为罪犯辩护”,侵犯律师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司法部领导层的确考虑需要有一个专门的以维护律师权益为主要职责之一的律师自治组织,且成立这样的组织,也有利于律师间业务相互交流,有利于律师与国外律师相互交往。所以说,成立律师协会的组织,客观上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1986年全国律协甫一成立,先设的一个办公室,负责 *** 和对内对外交流,综合办理各种事务;以后逐步增设了会员工作部,专事律师 *** ;增设了业务调研部,专事国内律师交流,发展业务,并由该部相继组建了由全国优秀专业律师参加的刑事、民事、法律顾问、涉外法律事务等专业委员会,指导各地业务;增设了中国国际律师交流中心,专事与国外律师民间交流,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加入国际律师组织事宜;还相继成立了培训部,创设了中国律师杂志社。从以上的机构设置与职能、职责划分看,基本上是按照《律师暂行条例》中规定而考虑设定的。
抱柱:全国律协成立后,发生了两件著名的律师 *** 案件:一个是辽宁省台安县3位律师王力成、王志双及其所在的法律顾问处主任王百义,因在“ *** 致死人命案”中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被检察机关以“包庇罪”逮捕;另一件是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律师段佩珍到河北省办案,在河北肃宁被法官殴打案件,两件事国家高层都非常关注,但解决起来还是颇费周折,可否谈一谈这两个案件当时处理的情况?
郭阳:在上世纪80年代,律师制度刚恢复不久,辽宁省发生了一起台安县法律顾问处王百义、王志双、王力成三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被指控犯有“包庇罪”,两次遭逮捕,蒙冤长达4载的事件,影响极大。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下,在全国律师协会发挥依法维护律师权益职能的努力下,这一错案历经五年之久,终于被纠正。
这一错案及其纠正的经过是这样的:
1983年11月20日,辽宁省台安县机械厂一位赵姓女工自杀身亡,该女工的姨夫徐军(该厂厂长)被控犯有 *** 罪,旋即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台安县法律顾问处律师王力成和王志双出庭为徐军辩护。王力成认为事出 *** 行为败露,指控被告犯了 *** 罪的证据不足,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王力成发表的辩护意见在当时当地引起了强烈的轰动。
但是公诉人和人民法院都没有对律师的辩护意见提出任何否定的理由,在该案疑问重重、问号多多的情形之下,被告人徐军仍被判处死刑,而且二审维持了原判,并于1984年7月3日被执行死刑。
同年8月中旬,曾因另案被押的王长久出狱后揭发王力成借会见被告人徐军之机,向徐军泄露案情,并应许给其作无罪辩护。此后,王长久又连续上书检察机关,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据此以“包庇罪”批准将王力成、王志双二人逮捕;两个月后,又以台安县法律顾问处主任王百义曾主持讨论该案为由,指控王百义犯“包庇罪”,予以逮捕。
1985年4月26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要求追究王百义、王力成的刑事责任。王志双因“情节轻微”,被免予起诉。他们将律师五花大绑游街示众,检察官亲自燃放鞭炮以示祝贺,各类警车鸣笛致意,在招待所里大摆筵席,欢庆抓律师所取得的伟大胜利。
消息传出,令人震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一违法事件极为关注。当全国人大 *** 局和司法部公证律师司接到来信反映后,即派员赴辽宁调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等机关复查,认为逮捕台安县三律师是一起错案,应予纠正。王力成被关押了七个月后被释放。1987年5月,事隔二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在没有发现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批准将王力成逮捕,其后又宣布“免予起诉”。
王百义、王力成、王志双三律师在当年盛夏,身着藏深服装,胸前佩戴着“中国律师”徽章,来到北京全国律师协会办公地国务院二招,当时我作为全国律师协会办公室主任接待了他们,认真听取了他们的反映,随后向司法部部长兼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邹瑜和律协常务副会长陈卓及谭文玑、王化然做了汇报。在全国律协的支持下,王力成等人向鞍山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仍坚持认为律师犯有“包庇罪”。
三律师真的犯有“包庇罪”吗?三律师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三律师究竟是违法包庇罪犯还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律师的辩护职责应不应该受法律保护?在全国律协负责同志的支持下,我和王宇等同志邀请和组织我国法学泰斗张友渔以及余叔通、陈光中、郝双禄、严端、樊崇义等刑法刑诉法专家,针对三律师的办案事实,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这一论证会严肃审慎地审查了三律师办理徐军案的所有事实,一致认为三律师的行为是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辩护职责,根本不构成犯罪。专家论证会后,律协根据录音整理了一份专家意见纪要。
接着,全国律协从北京、辽宁、黑龙江选调包括著名律师张思之在内的三名精通法律且具丰富辩护经验的律师团,赴鞍山进行了实地调查,再次确认律师对徐军案辩护得当,并无错误。
此后,全国律师协会第一届会领导对这一案件进行了专门研究,责成我以全国律协的名义,就辽宁三律师错案的事实,应予纠正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写了一封信,同时附上了专家论证会意见纪要。后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员反映,彭真委员长及黄华副委员长等对此都很重视,并赞赏此信写得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一直在审慎联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杨易辰检察长及刑事检察厅负责人,依法督请妥善处理三律师案。
全国人大换届后,第七届常委会继续关注这一错案。尤其是全国人大新设立了内务司法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副委员长 *** 兼任内司委主任委员,邹瑜副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工作,纠正这一错案有了新的契机。万里委员长和彭冲常务副委员长责成人大常委、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邹瑜具体负责这一案件的监督工作,且此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已由曾经担任过司法部部长的刘复之同志担任,三律师错案的纠正有了新的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人大代表王工等人的相应议案转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即指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严肃执法,妥善处理此案。
1989年3月,正值七届人大与七届政协“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报告,王力成等三律师被错误指控一案已经纠正。在彭冲副委员长的指示下,在邹瑜副主任委员的安排下,1989年3月26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刊发了“郭阳、周长新、吴恒权”所写的“全国人大依法实施法律监督,辽宁纠正一起逮捕律师错案”的报道,当天早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联播节目”便以头条新闻将这一报道播报大江南北、全国各地。《人民日报》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刊载播放报道的同时,还配发了由我与吴恒权商拟的以人民日报评论员名义发表的文章“律师辩护权不容侵犯”。三律师错案的纠正以及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的发表,引起正值“两会”期间参会代表委员的热议,在社会各界也引起了强烈反响。
上述经过就是这样。今天再认真回想,确实感慨很多。上世纪80年代的辽宁三律师案,是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不久,律师队伍刚刚重建,刑事辩护业务刚刚开展之后而发生的,对新兴的律师业影响很大,使律师刑事辩护制度能否确立,乃至恢复不久的整个律师制度能否顺利发展,面临着严重的挑战。辽宁省三律师案经历曲折,最终得以依法解决,这是全国人大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全国律师协会和高法、高检、司法部等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努力的结果。三律师案的依法解决,不仅是维护了依法行使辩护职责的几位律师的合法权益,且在我国律师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三律师案的依法解决,它使刚开始重建的律师队伍得以稳定,使刚开展的律师辩护业务免于胎死腹中得以牢固确立,它使恢复不久的律师制度免于受挫得以继续发展,所以意义重大,不啻为在律师业发展史上带有里程碑的意义。
“傲骨雄风”内蒙古段佩珍律师河北履职被殴案,是20世纪80年代又一影响法律界并且波及范围广泛的事件,是我国律师制度刚刚恢复正在走向完善过程中的一个典型事件。
1986年,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法律顾问处段佩珍律师接受本地在河北肃宁县做皮毛生意的寇连祥的委托,以寇连祥代理人身份,赴河北省肃宁县法院出庭参与寇连祥与另一当事人的民事纠纷诉讼。段佩珍律师在出庭过程中,始终遵守法庭规则,依法依理陈述意见,然而主持庭审的李姓法官有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不愿倾听段律师合法入情有理的陈词,不仅随意呵斥段律师,甚至于段律师稍一分辩,就恶意拳打这一女律师,致使段律师当庭昏厥。后来在当事人寇连祥的帮助下,段律师头上扎着绷带,搭乘出租车连夜奔向北京,找到了设在国务院二招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全国律师协会有关负责人谭文玑、王化然、我、王宇等在简单了解事情原委后,由王宇同志迅速与北京市一些医院取得联系,最终将段律师送到了地处朝阳区麦子店的北京卫戍区医院观察诊疗。然后,全国律协办公室将此事向司法部办公厅进行了沟通反映。司法部办公厅调研处赵大程等同志又以《简报》形式报送至中央政法委员会。时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乔石同志很快批示:由中政委组成工作组认真进行调查,严肃处理。遵照乔石书记的批示,中政委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抽出法纪厅邸双生、文循舟二位老干部,从司法部与全国律师协会抽出我、从最高人民法院抽出纪检组仲昭义,共四人组成工作组,于当年隆冬赴河北进行实地调查。工作组还先后到北京医学院附属三院神经疾病研究所及天坛医院,联系两医院神经科专家,对受伤律师伤情进行诊断,给予疗伤指导,并前往位于上海的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段律师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
随后,中央政法委员会举行例会,专题听取工作组几个月来调查工作的回报。会议由中政委秘书长顾林昉主持,与会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冯锦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司法部原副部长、全国律协常务副会长陈卓、公安部副部长陶驷驹、中政委副秘书长佘孟孝。邸双生、文循舟、我、仲昭义等工作组成员列席了会议。工作组认为段佩珍律师出庭陈述意见系依法正常履行律师工作职责,并无任何过错,李姓法官审判作风粗暴生硬,甚至拳打律师,影响恶劣,已失去政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建议将殴打律师的李姓法官清除出政法队伍。顾林昉秘书长协调与会人员意见,决定就此事件责成河北省政法委作出严肃处理肃宁县法院责任法官的意见。据悉,后来该责任法官被调离出法院队伍。
中政委例会后,全国律协又对段佩珍律师进行了慰问,筹款垫付了段律师的住院费用。并与内蒙古自治区律协负责人商议,将出院不久的段律师接回内蒙古,全力支持其坚守律师岗位,一如既往地履行律师职责,继续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在律师执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辽宁三律师、段佩珍律师,都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批从事律师工作的专职律师。如今除王百义年事已高很早不做业务、王志双已去世之外,王力成律师、段佩珍律师几十年如一日坚持优质高效法律服务,都早已成为业界翘楚。他们的表现,为我们诠释了当年全国律协等部门力挺其履职的做法,是值得肯定,完全正确的。
※ 敬请期待 下集 ※
本文为抱柱原创,转载请联系授权
编辑:王萧东丨 版式:阿聪儿 丨视频:牛先森
特别申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抱柱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布后30日内与抱柱联系。